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1-07-01
汇添富货币A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其他事项.............................................................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下要求: 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i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除上述2)、10)、15)、17)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上述事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者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监督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对于本基金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内的实有资金因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并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含赎回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撤销了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书面通知了基金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以后,撤销授权生效,基金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并应确保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在验证无误后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要素不正确、不齐备、不一致等错误,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使交易、清算延误或失败导致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该指令,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执行合法合规指令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导致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及新的授权书的期限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交易席位选用与变更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应选用资历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并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其他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位使用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清算交收的基本规定 1.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主管机关和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交易结果通过中登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和进行清算交收时,托管专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托管专户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的托管专户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等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登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安排 1.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本基金发生透支(即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无足额资金支付结算备付金,下同)或违法违规的卖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以及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资金余额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从托管专户中扣收垫支款项。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本基金未及时或足额支付结算备付金,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基金发生透支,则由基金管理人及时补足透支款以及中登公司计收的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以保证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及时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上述透支给本基金财产以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过错而造成本基金未及时或足额支付结算备付金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中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透支基金进行申请扣券等处理。 3. 如本基金发生违法违规的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等债券卖空行为,则由基金管理人及时补足卖空债券以及中登公司计收的违约金,并承担上述债券卖空 给本基金财产以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4. 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给本基金财产以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5. 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生前保证托管专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由于资金不足给本基金财产以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导致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损失。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双方应对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年。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7.赎回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申购资金 1. T+1日前(含T+1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日16:00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不含申购费)划到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六)赎回资金 1. T+1日前(含T+1日),基金管理人负责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1日前(含T+1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将赎回资金于T+2日前(含T+2日)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或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其他相关清算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4.估值错误处理与责任界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估值错误,从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赔偿金后,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追索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D)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E)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追偿。 F)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有误,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G)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与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复核时间与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可以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相关业务信息。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等,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收益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收益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计提原则 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D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E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五)其他费用的计提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费用列支违规的处理 若发生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六)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和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法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 管人将清算费用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将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的资金 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因共谋等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本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方损失进行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如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仅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本协议草案经证监会核准之后,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协议草案无异议,则本协议草案作为正式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