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品质生活: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1-13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修订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37
十一、基金费用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十五、禁止行为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十七、违约责任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二十、其他事项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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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万家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品
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
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
义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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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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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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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
能直接或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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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
需求提升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
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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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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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
有的可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
后)之比不得超过 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
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 2%;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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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10%;
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值之比不
得高于 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
日在半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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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21)、(26)、(2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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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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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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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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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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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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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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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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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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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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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
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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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
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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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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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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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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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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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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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及其他
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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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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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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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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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
方法的第 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
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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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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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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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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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
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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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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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
告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投
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参与融资业务的公告、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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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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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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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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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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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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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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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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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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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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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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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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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与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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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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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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