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品质生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6-10-22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重要提示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474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
效。
2016 年 3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
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品种。投
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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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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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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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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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品质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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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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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转型:指对“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万家品
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条款的
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转型前,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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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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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三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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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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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科,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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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莫海波,投资研究部总监,MBA。2010 年进入财富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任
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2011 年进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任分析
师、环保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投资研究部总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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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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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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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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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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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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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
构奖”,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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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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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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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62518.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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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网址:www.cicc.com.cn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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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com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5)上海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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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2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2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2)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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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licaike.hexun.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3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fund.qianjing.com
3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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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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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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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中心银城中路 501 号 15、16 层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邮
编: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邮
编: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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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转型为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13 日证监
许可[2014]47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39,018,446.05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501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339,100,600.96 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股票型(后转型为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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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474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
效。
2016 年 3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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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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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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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售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
是 100 的整数倍;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
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
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
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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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0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Y<7 天 1.5% 100%
7 天≤Y<30 天 0.7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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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Y<90 天 0.5% 不低于 75%
90 天≤Y<180 天 0.5% 不低于 50%
180 天≤Y<730 天 0.25% 不低于 25%
Y≥730 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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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4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4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383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0=9,852.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48=0.07 元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5%)=9,985.02 元
申购费用=10,000-9,985.02=14.98 元
申购份额=9,985.02/1.0500=9,509.54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509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09×1.0500=9,984.4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84.45-14.98=0.57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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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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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应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应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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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除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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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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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涌现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满
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
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能直接或
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居民
的各方面需求将逐步释放,尤其是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会逐步提高,由此带来对
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增加,并推动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快速成
长。本基金将重点把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消费结构升级的趋势,运用“自上而
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优选行业和精选股票,并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一方面,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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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
下而上”的深入研究,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突出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成长能力来抵御经济和行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
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
析,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债券市场整体收益
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
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分析中的定量指标,主要考察 GDP
及其增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幅、货币供应量
M0、M1、M2 等指标的变化;定性分析因素主要考察宏观经济趋势变化、宏观
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含义。
本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主要考察制度性建设和变革、证券市场
政策变化、参与主体变化、上市公司数量、质量和市场估值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
求(即品质生活主题相关)的行业和个股。
(1)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将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定义为向居民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以满足
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行业以及与这些行业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及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产业结
构、行业特征、居民生活契合度的考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属行业均纳入本
基金主题投资范畴,第二产业的部分行业或细分行业为居民品质生活所需物资提
供加工制造服务或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因此这些行业或细分行
业也纳入本基金主题投资范畴。
由此,在申银万国 28 个一级行业中,本基金所重点关注的品质生活主题相
关行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食品饮料、休闲服务、医药生物、纺织服装、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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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计算机、传媒、通信、汽车、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房
地产、银行、非银行金融、商业贸易。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
某些细分行业对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品质生活主题,本基金
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
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化
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
本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
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
准并重新界定本基金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充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
对符合品质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核心竞争
力、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并辅以估值分析筛选出价值低估的投资标的进行投
资。
本基金采用三层过滤系统,从公司基本面、持续竞争优势和估值分析三个层
面审慎精选股票,以求实现持续稳定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较高主动管理回报。
1)初选剔除过滤形成初选股票库
本基金对 A 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
股票,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库。
初选过滤掉的股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内部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二是流动性差的股票(由基金管理人内部投研团队根据股票的交易量、换手
率的研究进行确定);
三是当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公司的股票。
2)基本面过滤形成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基本面良好、财务稳健
透明、管理规范的企业组成优选股票库。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
效率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及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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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竞争优势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
本基金将尽可能地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挖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财务状况上体现的企业,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运用“万家基金持续竞争优势分析系统”,从盈利能力、企业持续竞争优势
评估两个方面,挖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盈利能力,是竞争优势在财务
状况上的体现。透过盈利能力的分析,对企业状况及经营能力作更细致的考察,
从而进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分析。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
估,从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成本控制、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市场
优势、政策环境等八个方面是否具备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作深入分析,考察竞争
优势对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性,估量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
a)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选取 EPS、ROE/ROA、OCF/FCF、ROIC 为量化
指标,选取一项或多项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b)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估
治理结构优势: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定性
评估分析;
发展战略优势:从盈利模式选择、战略规划等方面分析,选择具有与行业竞
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的企业;
管理团队优势: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管理团队素质和动力、管理团队的诚
信记录等方面分析;
成本控制优势:从规模、产能利用率、成本比例、费用率、生产过程管理等
方面进行分析;
技术优势:从专利权保护的年限和数量、持续技术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技
术不断地转化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能力等方面分析;
资源优势:从资源量特别是稀缺性资源量、网络效应等方面分析;
市场优势:从营销模式、渠道量和分布、市场份额、市场认可度、品牌影响
力等方面分析;
政策环境:从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性的地区和产业政策、优惠的税费政策以
及宽松的信用政策等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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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分析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静态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多元估值相参考的方法,根据企业和行业的不同特点,选择较适合的
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值低估的股票。
5)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以上定性和定量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估值分析,选择核心股票
库中的价值低估个股,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方式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这样的组合
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根据
对各行业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适当调整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以有效降低组
合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合理评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基础
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首先,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
的判断;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以此为框架,通过
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针对可转换债券、含权
债券、资产证券化品种及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区别对待,制定专门的投
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
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判断,并依此调整债券组合久期。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
高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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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
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
可转债套利等。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
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
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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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
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
《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
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
投资。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
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
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
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
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本基金将结合股票投
资的总体规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
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5、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股票期权、权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期下
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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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
股票权证、股票期权的非理性定价;
(2)在定价时,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包
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权证确定合理定价;
(3)利用权证、股票期权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过权证、股票期权与
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本基金投资权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股票中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个股。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调整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提高基金财产的运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
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8、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
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
时结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在充分考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
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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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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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
级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 5%;
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 2%;
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
值之比不得高于 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
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
日在半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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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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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
下: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
300 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
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使沪深市场整体走势
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
在混合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用于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所
以本基金选择成份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
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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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
7.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
项目 金额(元)
号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3,922,277.65 94.15
其中:股票 223,922,277.65 94.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7 13,288,955.02 5.59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629,283.43 0.26
9 合计 237,840,516.10 100.00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0,798,317.94 13.00
B 采矿业 617,103.12 0.26
C 制造业 50,528,692.19 21.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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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73,482,739.61 31.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8,565,898.00 3.61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 -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5,286,151.71 14.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 -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623,248.98 10.39
S 综合 - -
合计 223,922,277.65 94.49
7.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股 股票名 数量 公允价值
序号 产净值比例
票代码 称 (股) (元)
(%)
002 益生股 428,00 18,750,855
1 7.91
458 份 4 .24
2 600 葛洲坝 2,868, 16,695,834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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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 700 .00
600 中文传 781,55 16,217,162
3 6.84
373 媒 0 .50
601 中国交 1,202, 12,658,565
4 5.34
800 建 143 .79
002 圣农发 465,15 12,047,462
5 5.08
299 展 3 .70
002 宝鹰股 967,38 9,673,890.
6 4.08
047 份 9 00
600 中国船 421,90 9,391,494.
7 3.96
150 舶 0 00
600 保利地 1,086, 9,373,906.
8 3.96
048 产 200 00
300 铁汉生 672,58 9,322,000.
9 3.93
197 态 3 38
1 600 中铁二 778,30 9,036,063.
3.81
0 528 局 0 00
7.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7.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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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7.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7.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263,716.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1,646.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33.90
5 应收申购款 61,9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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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9,283.43
5.11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净 值 收 益 业 绩 比 较 业绩比较基
净 值 收
阶段 率 标 准 差 基 准 收 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6
年 1
月 1
-15.28% 2.30% -11.99% 1.37% -3.29% 0.93%
日至
2016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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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
26.99% 1.88% -1.85% 1.89% 28.84% -0.0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 7.59% 2.12% -13.62% 1.62% 21.21% 0.50%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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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的名称、基金投资范围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原“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万家
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已将修改后的《万家品质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 2016 年 3 月 8 日生效。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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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业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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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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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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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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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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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而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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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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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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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份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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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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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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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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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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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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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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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参与融资业务的公告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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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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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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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
力,建仓时效不高;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者变现成本高;三是投资人在
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造成
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
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成交稀少,流动性差。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
成本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品质生活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品质生活相关行
业,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品
质生活相关行业的未来表现。如果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变革
与调整等不利于品质生活相关行业的发展,则直接会影响到整个品质生活相关产
业群的发展,进而影响相应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现,从而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
行业配置风险是本基金重要风险来源。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
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
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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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
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
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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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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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本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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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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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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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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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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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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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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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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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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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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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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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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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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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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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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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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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涌现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满
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
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能直接或
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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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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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级
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 5%;参
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 2%;参
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
之比不得高于 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
值之比不得高于 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日
在半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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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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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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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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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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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
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能直接或
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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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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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
级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 5%;
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 2%;
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
值之比不得高于 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
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
日在半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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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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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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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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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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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检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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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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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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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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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和
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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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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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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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5-1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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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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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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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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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与季度对账单,向订制客户发
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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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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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6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2、2016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3、2016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4、2016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2016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016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牛理财网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6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和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上线基金的公
告”;
8、2016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同花顺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定投业务的公
告”;
9、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10、2016 年 4 月 6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6 年 4 月 1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钱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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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12、2016 年 4 月 1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观诚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6 年 4 月 18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泰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
定投业务的公告”;
14、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5、2016 年 5 月 2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富济财富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6、2016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6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8、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经北证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公告”;
19、2016 年 7 月 2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泰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16 年 7 月 7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伯嘉基金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1、2016 年 7 月 18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关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购优
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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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22、2016 年 7 月 19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3、2016 年 7 月 2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16 年 7 月 27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5、2016 年 8 月 2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16 年 8 月 3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银河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定投
业务并参加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6 年 8 月 16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恒天明泽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2016 年 8 月 2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9、2016 年 8 月 27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吴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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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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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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