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3号)
2022-11-11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3号)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3号)
重要提示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2015年6月8日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本基金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无法完全规避这类品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相对于不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型基金而言,本基金预期风险水平
相对更高。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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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1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3号)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八、基金的投资.......................................................53
九、基金的业绩.......................................................65
十、基金的财产.......................................................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六、侧袋机制.......................................................84
十七、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8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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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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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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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转型:指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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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转型前,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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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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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目前管理116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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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
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
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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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板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周期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战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互联互通核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明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裕回
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招瑞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港深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北交所
慧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鼎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港股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景气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恒纯债3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兴恒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鑫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聚优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同业存
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匠心致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颐远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耀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欣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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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部
长。
监事苏海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2007年7月起加入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副主任。
监事卢涛先生,博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产品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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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总部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
201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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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曾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副主管等职;2016年9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现任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监。现任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章恒先生:2007年4月至2009年8月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研部研究员;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研部研究员;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研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在上海合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9年1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现任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远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莫敬敏,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在上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担任审计师;2015年12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邹昱先生(2013年03月至2013年04月);
朱虹女士(2013年04月至2015年03月);
高翰昆先生(2015年03月至2018年08月);
孙驰先生(2015年06月至2015年10月);
李文宾先生(2017年02月至2019年10月);
周潜玮先生(2018年08月至2019年10月);
陈佳昀先生(2019年10月至202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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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诚庸先生(2021年02月至2022年03月)。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苏谋东、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孙远慧、尹诚庸、周潜玮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尹诚庸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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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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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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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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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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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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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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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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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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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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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代销机构
(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zzfund.com
(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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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济安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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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2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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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77-59915150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xjt/index.html
(3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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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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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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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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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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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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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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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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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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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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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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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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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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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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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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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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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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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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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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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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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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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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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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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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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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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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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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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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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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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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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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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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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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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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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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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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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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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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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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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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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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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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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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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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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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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兴业银行银银平台客服电话:95561
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网址:https://www.cib.com.cn
(1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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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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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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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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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5579.com
(1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2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 www.mszq.com
(1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3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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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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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中心银城中路501号15、16层
经办律师:夏火仙、华涛
电话:(021)38722416
传真:(021)5878686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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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2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生效。
2015年6月8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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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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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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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上述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上述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上述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整,仍按照原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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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300万元 0.05% 0
3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0% 1.50%
7天≤N<30天 0.75% 0.10%
30天≤N 0%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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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A类基金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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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元
退款金额=10,000.00-9,920.40-79.37=0.23元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08%)=9,992.01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92.01=7.99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1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6×1.0500=9,991.80元
退款金额=10,000.00-9,991.80-8.00=0.2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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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78.75=10,421.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21.25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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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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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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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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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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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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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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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市场基准利率上升时,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固定收益投资品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每个债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行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以地方政策、地方收入支出、城市化率、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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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
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
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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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本基金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把握投资对象的特征:
(1)定性方面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具有优秀、较为稳定的管理层,管理规范进取,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司规模;财务透
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
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契
合。
(2)定量方面
已具备历史成长性,历史每股主营业务收入、EPS等财务指标已具有增长性;未来成长性持续,预期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EPS增长率等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为达精选之目的,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构建过滤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核心股票库,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10、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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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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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以上限制中,如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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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
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短期融资券等券种,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加权因子,每日计算。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同时可以较好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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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6,123,124.18 15.73
其中:股票 96,123,124.18 15.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77,140,248.77 78.08
其中:债券 477,140,248.77 78.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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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053,207.84 5.74
8 其他资产 2,746,864.85 0.45
9 合计 611,063,445.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9,895,299.00 11.44
C 制造业 18,577,651.18 3.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17,650,174.00 3.37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6,123,124.18 18.3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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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元) (%)
1 601001 晋控煤业 1,055,800 18,740,450.00 3.58
2 601898 中煤能源 872,700 9,058,626.00 1.73
3 601088 中国神华 264,700 8,814,510.00 1.68
4 601225 陕西煤业 405,000 8,577,900.00 1.64
5 600163 中闽能源 810,200 6,846,190.00 1.31
6 601899 紫金矿业 717,400 6,693,342.00 1.28
7 000733 振华科技 42,714 5,807,822.58 1.11
8 600021 上海电力 483,800 4,958,950.00 0.95
9 600011 华能国际 634,000 4,463,360.00 0.85
10 688169 石头科技 7,158 4,414,338.60 0.8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5,341,245.21 10.5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5,419,192.34 25.8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5,402,145.76 16.31
4 企业债券 265,945,821.37 50.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5,468.49 1.9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428,521.36 1.9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7,140,248.77 91.1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200212 20国开12 300,000 31,554,312.33 6.03
2 152011 18京投09 300,000 31,311,410.96 5.98
3 019656 21国债08 300,000 30,244,717.81 5.78
4 220315 22进出15 300,000 29,921,449.32 5.71
5 019674 22国债09 250,000 25,096,527.40 4.7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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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可投资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893.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83,345.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41,626.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746,864.85
10.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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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48 福能转债 10,428,521.36 1.99
10.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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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④
2022年1月1
日-2022年6 2.86% 0.35% -0.29% 0.08% 3.15% 0.27%
月30日
2021年 8.89% 0.47% 2.28% 0.08% 6.61% 0.39%
2020年 6.19% 0.37% -0.16% 0.15% 6.35% 0.22%
2019年 13.40% 0.33% 1.10% 0.09% 12.30% 0.24%
2018年 -3.41% 0.34% 6.17% 0.11% -9.58% 0.23%
2017年 4.99% 0.23% -4.26% 0.09% 9.25% 0.14%
2016年 -1.32% 0.29% -1.80% 0.13% 0.48% 0.16%
2015年 5.98% 0.27% 4.75% 0.07% 1.23% 0.20%
2014年 8.89% 8.89% 3.57% 0.00% 5.32% 0.1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0.37% 0.05% 2.97% 0.00% -2.60% 0.05%
2013年12月
31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56.34% 0.31% 14.67% 0.09% 41.67% 0.22%
2022年6月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3年3月6日至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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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3月6日,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6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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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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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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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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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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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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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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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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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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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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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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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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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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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中国证监会及《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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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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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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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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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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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各类别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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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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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主要指企业(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品种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违约。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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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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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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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导致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这类品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相对于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型基金而言,本基金预期风险水平相对更
高。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C)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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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D)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六)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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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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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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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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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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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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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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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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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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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但基金存续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可以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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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修改除本款规定外的《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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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终止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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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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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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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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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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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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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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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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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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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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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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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监督职责仅以托管协议中承诺监督的内容为限,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策略不承担监督责任。
以上限制中,如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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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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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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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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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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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且经2015年6月8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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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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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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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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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p.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q.本基金持有单只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r.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t.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u.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v.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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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l、t、u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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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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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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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符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及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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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经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限制,并在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中明确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制度进行修改,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制度文件。
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主体信用评级、债券评级、发行利率、票面价格、期限、基金拟投资的数量、发行价格、计息利率、付息次数、付息方式、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信息做形式上的审查。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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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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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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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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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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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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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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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
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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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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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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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投资人如有需求,可联系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补寄对账单。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所有基金周末净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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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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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2年11月09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2022年10月31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莞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2022年10月27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方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2022年10月25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5、2022年10月25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民生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6、2022年10月21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7、2022年10月19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22年10月19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2年10月19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方正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2年09月27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联证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1、2022年09月14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22年09月09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3、2022年09月08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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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
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14、2022年08月30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15、2022年08月29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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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3号)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申请变更注册为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