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
2022-11-01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2年11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融资................................................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务规则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展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注册登记业务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 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 场外代销机构 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 场内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机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 基金募集期 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中列明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日 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 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 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交易账户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侧袋机制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 特定资产 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基金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 基金转换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 指定媒介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平衡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策略,控制投资风险,谋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2.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的存续期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两种发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一)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三)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四)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和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六)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五、认购费用 (一)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一)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二)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三)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认购的程序 (一)认购申请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方式提出认购申请。具体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二)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 (一)直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二)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的销售网点(城市)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当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五)场内申购与赎回等业务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限制以及每笔赎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方式 (一)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如下: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4、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如下: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价格=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价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四)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间进行转换。 基金转换的开始时间、转换条件、数额限制和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上述业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时,其申请不予受理。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提高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三)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四)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五)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六)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二)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一)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表决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二)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基金非交易过户、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办理或改委托其它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五)按本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行为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平衡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策略,控制投资风险,谋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把握价值发现过程,谋求价值最优实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最大特点是突出和谐增长,主要包含二层含义:一、资产配置的和谐,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谋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投资中风险、收益的和谐平衡;二、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股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和其市场价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速度的分析,谋求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和不同股票投资中长期投资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平衡。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依据,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定量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二)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经济结构和行业所处增长类型分析;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前景、行业竞争力比较分析;市场气氛分析,同时结合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政策变化或短期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水平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评估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上,着重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盈利模式、资源、技术、资本、市场”等五个方面的独特竞争力。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选择自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评估其价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把握个股投资机会,谋求价值的最优实现。 1、选择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上市公司独特竞争力主要体现为盈利模式、资源、技术、资本、市场等五个方面,具备上述一项或多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将在长期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这些上市公司是本基金投资的主要标的。 (1)盈利模式 盈利模式是一个企业发展路径的战略决定因素,代表着企业的经营技术。在评判企业时,本基金管理人更加看重创新性盈利模式的可行性或传统性盈利模式的适用性。 (2)资源 资源指企业因应需要、满足需求,所有能提供而足以转化为具体服务内涵和产品的客体。本基金偏好选择拥有稀缺性资源的企业,因其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具备较大的保障。本基金将通过每股资源价值这个指标评判不同企业拥有资源的数量。 (3)技术 对于绝大部分处于竞争市场的企业,技术是差异化竞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想的产品应是具有较小的技术风险,具有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专用特点,并且能够获得高于一般的平均回报。本基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企业的技术能力: a.技术的先进性;b.技术的可替代性和易模仿性;c.技术的适用性。 (4)资本 资本是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要素之一。企业资本规模、资本的可获得性、资本成本直接决定了其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5)市场 本基金考察企业的市场状况,既要评判企业所面对市场的客观现状,也关注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本基金倾向于寻找在一个不断膨胀的市场中,能以比较小代价获得市场份额快速增长的企业。评判企业所的面对市场状况的指标为:a.潜在顾客的需求量;b.市场份额;c.市场进入壁垒。评判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指标为: a.营销能力;b.市场保护能力。 2、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备选 基于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独特竞争能力的分析,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做出评价,这里我们利用FCCF模型作为估计个股内在价值的框架模型。同时结合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确定个股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备选。 3、长期投资与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 本基金认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主要受到其基本面、估值偏离程度、事件驱动因素,如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气氛、公司事件在内的催化因素等多种影响。 在选择出具备独特竞争力、并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上市公司的基础上,事件驱动因素将成为短期内影响股价变化的主要因素,其决定了价格向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 本基金根据对于A股市场长期走势的基本判断,利用定性分析,确定影响个股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因素,利用多因素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确定短期内个股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在长期投资与事件驱动投资中作出最优选择,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四)债券投资策略 配置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因为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控制目标。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延长组合的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基准利率的变化对利率各期限结构的影响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同等幅度的。根据对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变动特征的历史分析和现阶段期限结构特征的分析,结合市场运行、持有人结构、债券供求等因素,形成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对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的应用不同的买卖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形成差异,有必要采用类属配置策略,使债券组合资产配置于不同的债券品种(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以及在不同的市场上进行配置(交易所和银行间)。 本基金将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市场成员结构等综合因素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属配置策略。 5、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还将利用换券操作、放大操作等多种策略,提高组合的超额收益。 (五)权证等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权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投资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方案、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决策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拟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监察稽核部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审议并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执行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并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基金经理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行业配置方案时,可适当调整行业配置权重,但不得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权限。 (3)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行业配置调整权限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选择标准,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可在公司股票基础库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投资时机和投资对象。 (4)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投资原则,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65%+中证全债指数*30%+同业存款利率*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介于股票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之间,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基金。 八、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七)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八)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之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估值方法”中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证券交易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八)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至(九)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率的调整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七)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依法进行融资。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之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六、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另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另一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提高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