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11-01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修订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5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项................................................................................................................50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5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订立《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认购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授权权限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基金托管人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论交易是否生效,均不予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上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对超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授权权限、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债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于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书面报告该公司,由该公司按其申报确定暂不交付的证券或资金。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和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对账 每一工作日9:30以前,基金托管人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表》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上周的资金总账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证券账目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进行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约定,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管理人将列明所持有证券种类、数量的估值表,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每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购买的实物证券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列明清单,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托管人进行核对。如核对有误,双方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未编制、传送交易记录的,交易所场内交易以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当日发送的交易数据为准,银行间交易及其他场外交易以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通知单或投资协议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的基本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和资金交收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 T+1日下午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于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资金的交收采用净额交收的方式进行。即按照托管专户应收额(包括净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净转入款)和托管专户应付额(含净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金转换净转出款及应付转换费)与管理人指定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1) 申购资金 申购资金的交收日期为T+2日。2) 赎回资金 赎回资金的交收日期为T+3日。3) 转换资金 基金转换转出资金和转入资金的交收日期都为T+2日。 划付赎回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分配比 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 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 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 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办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基金费用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 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应尽相 应的保密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 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六)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违约方承 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 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 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十七、违约责任”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 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权限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 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其过错 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 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证 明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 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 的不利后果;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等数据错误,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 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 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壹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式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托管协议(草案)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