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安享惠金: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修订《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
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部分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前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
部分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释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义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分 增加:
基金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份额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的申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购与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赎回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应归基金
续费。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若发生巨额赎回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
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
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按单一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量占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
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延长
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大额
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分 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
基金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的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资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开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限制。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
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比例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增加: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除上述第(2)、(11)、(14)、(15)项外,因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部 增加:
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基金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资产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估值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分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增加:
的信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息披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露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