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纯债添利: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新华纯债添利A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 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部分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 部分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释义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增加: 基金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购与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赎回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部分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途 基金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申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购与 续费。 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赎回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基金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份额 上的。 的申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购与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赎回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的其他情形。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部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情形 基金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份额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的申 赎回款项: 购与 增加: 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 的申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 购与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赎回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动延期赎回处理。 行公告。 (3)(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分基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金的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投资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分基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的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投资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8)、(11)、(12)项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分基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金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业时; 产估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值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分基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金的 告 信息 新增: 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7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