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优选消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新华优选消费混合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 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部分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新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新 前言 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优选消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 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第二 增加: 部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释义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五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分 增加: 基金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的申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购与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赎回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4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备案。 会备案。 第五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部分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份额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的申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购与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 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份额 的; 的申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购与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赎回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 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1)、(2)、(3)、(4)、(7)项暂停申购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公告。 第五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部分 情形及处理方式 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份额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的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购与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赎回 其他情形。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4)(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申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购与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赎回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 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3)(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部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分基 为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股票的 为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股票 金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投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 投资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资 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 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 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一部 e、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e、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分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以内的政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以内的政 金的 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投资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 增加: 它投资限制。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k、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e、l、m 项之外,由于证券市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部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 分基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金资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产估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分基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的 新增: 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披露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