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 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分前言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新华行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新华行业周 和释义 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前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行业周期轮 金合同》”)。 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 增加: 分前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和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分基金 增加: 份额的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购与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赎回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25%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25%比例下限,其 比例下限。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形及处理方式 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第十二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部分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金的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资 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 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固定收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固定收益类资产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具体包 5%-40%,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券、可转换 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债、债券回购、 可分离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 中,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增加: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除上述 5、12、13 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部分基 增加: 金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估值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分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金的信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