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泛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
2018-08-25
招募说明书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09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09】38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
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九、基金的投资 ...............................................................................52
十、基金的业绩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77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9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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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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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释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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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新华泛资源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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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不超过 3 个
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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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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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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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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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平
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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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申银
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1)历任基金经理
王卫东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2009 年 7 月 13 日至 2010 年 10 月 8 日。
崔建波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2010 年 3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 日。
桂跃强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2011 年 6 月 27 日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栾江伟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栾超先生: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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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新华泛资源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崔建波先生、投资总监
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忠先生、固定收益
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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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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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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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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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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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只。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
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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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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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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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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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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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网址:http://www.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郭明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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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网址: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销人:张东宁
联系人:孔超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网址:www.bank.ecitic.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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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联系人: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 徐昊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客服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杨文川
网址: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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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刘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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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2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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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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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7)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网址:www.gfhfzq.com.cn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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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鹿馨方
网址:www.cindasc.com
(3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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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bscn.com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梅文烨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张曼
网址:www.hx168.com.cn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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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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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4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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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客服电话: 400-875-988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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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5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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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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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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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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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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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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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400-0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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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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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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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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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座机: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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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6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6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6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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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热线: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12-15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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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7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www.taichengcaifu.com
(7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7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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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7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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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提供验资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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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84 号文核准,募集期
为 2009 年 6 月 2 日—2009 年 7 月 8 日。经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132,175,900.1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339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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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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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
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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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
得低于 1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
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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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日
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 7天 1.5%
7 天≤T < 1 年 0.5 %
1 年≤ T< 2 年 0.3 %
2 年≤ T< 3 年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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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3 年 0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00 元,获得 4,926.11 份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 10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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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披露。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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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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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1)、(2)、
(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
披露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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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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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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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重点精选与集中配置具有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
(泛资源)优势的股票,实现基金净值增长,以求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
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社
会资源优势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20%-70%,其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深入挖掘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源(泛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的价值,进
行长期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股票选择、行业
配置,结合自上而下的战术性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进行积极投资管理。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
素:一是宏观经济周期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四是市
场情绪的因素。通过这四个方面分析,利用改进的德意志银行的打分卡模型(MVPS,
即 M:宏观;V:估值因素;P:政策因素;S:情绪因素)。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
整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仓位,最终达到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其中宏观经济因素主
要考虑 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CPI、主要原材料价
格、利率与汇率等;估值因素主要考虑整体市场的市盈率和隐含股权风险溢价等;
政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周期、制度创新等;情绪因素主要考虑新增开户数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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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是泛资源类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重点配置泛
资源类行业;在泛资源类行业中,本基金对其中各类资源的景气状况进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模和估值水平,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
股票选择策略:选择具有泛资源(即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自然和社会资源优势评价系统对上述股票进行筛选,进
而采用财务分析、估值模型和其他定性分析(调研等)评估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并
结合行业配置策略确定最终的投资组合。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
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权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
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
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
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
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
采用信用矩阵方法来估计。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基本理念
1)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型基金,因此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
配置。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
从变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本基金一方面根据基本面的判断,动态地考察中国宏观
经济和制度变革带来的国内金融资产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根据国内市场“新兴加
转轨”的特点对政策导向等因素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对无风险收益率、股权风险
溢价进行分析,在比较收益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
之间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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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考虑的四个因素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是
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的因素。
通过这四个方面分析,利用打分卡模型(MVPS,即 M:宏观因素;V:估值因素;
P:政策因素;S:情绪因素)。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整股票比例,最终达到大类
资产配置的目标。
(2)主要分析方法
各因素包括的主要指标:
1)宏观因素
考察宏观因素主要的目的在于估计宏观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宏观经济周期所
处的阶段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微观层面,导致不同的阶段中金融资产的收益不同。通
常经济周期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一:经济处于周期谷底,并向持续非通货膨胀的增长轨道上发展。这阶段
常常以由存货积累和商业投资带动的经济复苏为特征。不断上升的需求由现存的生
产能力解决,故公司的边际收益增加,即公司收入将快速增长。而经济复苏初期,
通货膨胀通常会持续下降或稳定一段时间,使得债券表现也优于现金。因此在阶段
一,股票表现通常略优于债券,二者表现皆优于现金。
阶段二:经济运行超过潜在 GDP 增长幅度,生产能力的限制和劳动力短缺和通
货膨胀开始出现。利率上升使得债券下跌,并降低股票的吸引力。因此在阶段二,
股票收益率通常略高于现金、债券表现不佳。
阶段三:增长从周期的顶峰下跌,此阶段,通常政府会出台政策缓和过度的增
长,而反应却往往过度,导致经济衰退。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减速的经济增长使得债
券和现金比股票优越。因此在阶段三,股票表现明显弱于债券和现金。
阶段四:经济增长下降到潜在 GDP 增长水平以下,同时通货膨胀的压力减轻、
货币政策逐渐宽松,存货开始回落。对经济增长乐观的预期使得股票的表现最好,
通货膨胀下降又使得债券的表现不错。因此在阶段四,股票和债券表现非常好。
我们通过以上各经济指标的分析来估计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估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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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预测上市公司业绩。考察业绩上升的公司数量是否增加,沪深 300 成分股
的平均每股收益是否增加。
采用定量工具,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隐含股权风
险溢价,并与市场实际隐含股权风险溢价水平做比较,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
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
估值方法:主要采用隐含股权风险溢价、市盈率 PE、市净率 PB、现金流量成数
(价格/每股经营现金流)PC、红利折现模型 DDM、剩余收益模型 RIM。
3)制度和政策因素
通常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会出现了较大的背离走势(如从国内股市和经济 1996
——1999 年),这是宏观微观因素无法解释的,因此有必要分析制度和政策因素,
这里我们重点讨论政策周期、经济周期和股市周期的关系。
政策周期是指宏观经济政策随着经济周期波动而出现周期性松紧变换的现象。
经济周期(BusinessCycle)一般是指以实际国民生产总值衡量的经济活动总水平扩
张与收缩交替的现象。股市周期是指股票市场长期升势与长期跌势更替出现、不断
循环反复的过程,通俗地说,即熊市与牛市不断更替的现象。
我们认为三个周期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
经济周期决定着政策周期,而政策周期反过来又引导着经济周期的运行。从根
本上讲,股市周期是由经济周期决定的,但是,政策周期对股市周期起着直接的、
外在的决定作用。
4)市场情绪因素
①研究情绪因素的必要性
在传统金融学理论理性人的假定意味着价格变动主要来源于基本面的变动,如
估值水平、外部环境、政策等,却忽视了市场参与者的不理性对价格的反向影响。
而最新发展的行为金融学理论根据“投资者心理认知偏差”发现:市场参与者不完
全理性,其对市场信息错误的认知和感受,将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反馈于市场产
生互动的关系。
George Solos(索罗斯)赖以成名的反射性(Reflexivity)理论也表达了类似
的观点。反射性理论的哲学内涵是在有意识者的参与活动中,参与者的意识和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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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参与的事态都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二者之间不但相互作用,而且相互决定。
总之,传统金融学理论认为基本面和价格之间是单向作用的,而实际上基本面
和价格之间是双向作用的,这是参与者非理性(情绪)的体现,尤其是市场处于极
度乐观或悲观时,因此研究参与者情绪因素是必要的。
②策略
研究市场参与者的不理性行为和价格的双向反馈,选择最佳投资时机。
当市场处于过度乐观的情绪包围中的时候,上市公司总体股价可能会普遍高估,
导致投资风险较大。反之,市场也可能较长时期在较低风险区域运行。
因此我们研究投资者情绪的度量方法和持续周期,在情绪低落的周期结束前调
高股票仓位;在情绪高涨的周期结束前降低股票仓位。
当然,情绪因素在资产配置四因素中作为辅助因素,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
是基本面因素起主要作用。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原则
打分卡模型(MVPS,即 M:宏观因素;V:估值因素;P:政策因素;S:情绪因
素)
通过以上分析,利用打分卡模型(MVPS)。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整二级市场
的股票投资仓位,最终达到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泛资源类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重点配置泛资源类行业。在
泛资源类行业中,本基金对其中各类资源的景气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行业可
投资的规模和估值水平,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
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泛资源类公司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1)泛资源行业的界定
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行业: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
拥有或开采矿产及能源资源的采掘业;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对水资源进
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行业;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行业;对土
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等。
具有社会资源优势的行业:拥有技术资源、垄断资源、品牌资源的行业。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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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源,即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的上市公司。拥有垄断资源,从进入障碍的角度,
可分为自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市场垄断。自然垄断主要指的是一些生产成本具有
弱增性的领域,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
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行政性垄断也常被称为“法定垄断”,是指依靠体制或政府
授予的某些特殊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状态与行为;市场垄断又称
为“结构性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大多是经济性垄断。拥有品牌资源,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素质、信
誉和形象的集中体现。与品牌有关的要素有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及注册、商标设计
和包装设计等。品牌作为市场性无形资产,对增加销售和市场占有率已经产生着深
远的影响,著名品牌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超额利润。技术资源和其他品牌资源无法归
属于特定行业,只能按上市公司界定。
(2)行业配置的理念
本基金是泛资源类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重点配置泛资源类行业。在
泛资源类行业中,本基金对其中各类资源行业的产业政策变化、行业景气状况及行
业生命周期等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模和估值水平,及时适当调整
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泛资源类
公司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行业配置的策略
1)“泛资源”行业配置主要依据
①各类资源政策环境发展趋势分析;②各类资源的相关行业景气度和发展趋势
分析,包括政府对行业的扶持力度、相关产业政策、投资增长趋势、未来市场空间、
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状况等;③各类自然资源价值长期价格趋势分析,社会
资源中的品牌、知识产权和特许经营权的长期价格趋势分析;④各类资源类上市公
司对所属行业的代表性分析,包括产出、收入、利润等指标的代表性,增长趋势等;
⑤各类资源的相关行业内上市公司规模和可投资容量分析,这里须结合行业内股票
选择结果进行。
2)行业外部层次
随着中国就加入 WTO 后改革的日渐深入,中国行业发展状态不可避免的快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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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到世界经济大环境中。因此,对于行业研究我们严格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研究思
路,首先对全球行业周期运行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然后结合国内宏观环境、政府产
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等要素,对我国各行业的景气程度做出较为确定的初步判断。
我们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判定方法,动态监测行业景气周期的变化,通过
各大研究机构对全球行业景气综合结论并通过本基金研究员的进一步研究分析,首
先找出全球景气行业,再结合本国的宏观环境,从政府相关产业政策(比如对某行
业的特别扶持政策等)和金融政策等因素考虑,并参考国家统计局的“中国行业企
业景气指数”,进一步确定国内景气行业的范围。
3)行业生命周期
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自然的生命周期,这是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般地,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也叫幼稚期)、成长期、成熟
期和衰退期。本基金通过严格的研究,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行业,而对
于处于初创期和衰退期的行业保持谨慎,但对于初创期和衰退期中个别处于成长期
和成熟期的细分行业以及国际扶持或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4)估值
最后,我们仍需对行业本身的投资价值做定量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被高估或
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等。主要采取的估值方法有 PE、市净率 PB 和现金流量成数(价
格/每股经营现金流、PC)等。
综合比较各类别行业在上述几个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对于政策环境趋好、景气
度上升、资源价格长期向上、估值低的泛资源优势行业(结合行业内可投资的上市
公司规模和容量),进行超配。反之则进行低配。
(4)行业配置过度集中风险的控制
行业配置过度集中风险是基金整体运作中的一种常见风险,本基金专门设计了
相关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控制:
首先,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控制行业集中度的风险指标,
即资产行业集中度指标,从单类资产或行业占比的角度进行严格限制,如果单类资
产或行业占比在 30%以内,则属于安全范围,如果达到 30%-50%,则进入了预警区域,
如果>50%,则进入危险区域,公司的风险开关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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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策略层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考虑,根据上述行业配置策
略,在具体配置某一行业的时候将根据该行业的政策发展趋势、景气发展状况、资
源价格变化方向及行业内上市公司的具体容量与代表性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某一
行业的配置比例,尽量不要对某一行业的配置太集中,以防止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同时,本基金将对行业现状进行动态跟踪,以实时观察行业基本面的变化,防止行
业基本面发生大的转折而给行业配置带来的风险。
3、股票选择策略
(1)“泛资源”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泛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所有资源,也即广义资源,它不仅包括
一般意义上的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矿产及
能源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等;社会资源主要是技术资源、垄断资源、
品牌资源等。因此,上市公司如果拥有一项或多项“泛资源”优势,则我们称其为
泛资源优势企业。由于该类企业在“泛资源”方面的优势,随着资源价值的提升,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拥有更强的竞争能力,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更高的利润
水平,为股东带来更好的业绩回报。
1)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开采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
资源进行加工、开发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
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拥有或开采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拥有基础
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类上市公司;对
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
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
自然资源具有绝对稀缺和不可再生性的总体特征。有限的资源储量与持续增长的需
求,以及资源定价的市场化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将长期持续提升。
2)具有社会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为拥有技术资源、垄断资源、品牌资源的上市
公司。具体包括:拥有技术资源,即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的上市公司。拥有垄断资
源,从进入障碍的角度,可分为自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市场垄断。自然垄断主要
指的是一些生产成本具有弱增性的领域,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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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行政性垄断也常被称为“法定垄断”,
是指依靠体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状态与
行为;市场垄断又称为“结构性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
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大多是经济性垄断。拥有品牌资源,品牌
是一个企业的素质、信誉和形象的集中体现。与品牌有关的要素有企业名称、商标
名称及注册、商标设计和包装设计等。品牌作为市场性无形资产,对增加销售和市
场占有率已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著名品牌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超额利润。
(2)“泛资源”优势的界定标准
自然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界定标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按行业为基础划
分,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拥有或开
采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对
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
设施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
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社会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界定标准按照社会资源三种资源优势分别进行,主要
采用自下而上并结合行业划分标准进行:
1)技术资源优势界定标准
本基金主要才用以国家认定的创新类上市公司为主。同时本基金还将结合行业
研究员的研究从科技类产品占主营收入比例、R&D 占销售收入比例、研发人员占员
工总人数及拥有专利数量等方面来确定具有技术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范围。
2)垄断资源优势界定标准
筛选具有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或市场垄断资源优势上市公司的方法之一是首先
确定具有上述垄断资源优势的行业,并在垄断性行业中进一步选取具有优势的上市
公司。本基金设计了统一的垄断优势指标体系。首先从行业的集中度(HHI指标)与
行业利润率水平来分析行业的垄断程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出企业的垄断优势
水平,从而确定具有垄断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范围。同时,垄断资源优势中的行政
垄断由于属于国家对某一行业进行的行政许可,因此也具有行业的特征,可以适当
结合从行业到企业的自上而下的筛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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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优势界定标准
品牌的特点决定了品牌价值评估并非是单纯商标的问题,需要同时考察品牌价
值的内因根据、外因条件,考虑品牌价值的影响因素以及评估时的具体情况,既要
进行定性分析,又要进行定量测算。对于品牌资源优势界定标准与方法很多,主要
有收益法、免付使用费法、剩余价值法、成本法、预期可获价值法、市场法等。我
基金根据品牌背后所体现的企业整体经营素质以及品牌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度设
计出了品牌资源优势评价指标,即 V=I*C*G,其中 V 为品牌价值,I 为品牌的利润贡
献,C 为品牌的竞争力,G 为品牌的成长力,从三个方面计算出的结果来筛选具有品
牌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的范畴。
(3)“泛资源”优势在选股中的应用
1)自然资源按行业选股
对于自然资源优势类企业,本基金主要采用从行业到个股即“自上而下”的角
度进行筛选。由于自然资源属于狭义资源范畴,因此是比较好区分与界定的。即使
某一行业属于自然资源行业,但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具有自然资源优
势的企业,因此这类企业还可以进行财务预警及估值评估等方面的筛选,剔除经营
状况不好或估值较高的公司。如煤炭行业,其属于自然资源中的能源资源优势行业,
但对煤炭行业内的公司仍可以进一步地筛选,从煤炭储量、可开采度、企业财务经
营状况、管理水平及估值等方面筛选出真正具有煤炭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
2)社会资源优势选股方法
①技术资源优势选股
本基金以国家认定的创新类上市公司为主筛选本基金具有技术资源优势的上市
公司。2006 年 7 月底科技部、国资委和中国全国总公会公布了首批 103 家创新试点
企业名单,其中 A 股公司 20 家。2008 年底前又公布了第二批创新类企业试点名单,
其中 77 家属于上市公司。这些都将是本基金筛选技术资源优势企业的主要范围。
②垄断资源优势选股
本基金主要采用从行业到企业系统的垄断指标体系来筛选出具有垄断优势的上
市公司范围。
3)品牌资源优势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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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照前述的品牌资源优势考查标准筛选出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
范围。 综上,本基金对“泛资源”在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两方面分别设计了不同的
筛选标准及选股指标体系,并成功筛选出了具有泛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范围。
(4)构造投资组合的标准和步骤
构造投资组合如下几个标准进行筛选:
第一层次,财务预警初筛。
本基金以国内 A 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作为选股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 A
股股票:①暂停上市股票;②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
无望的股票;③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或明显受操纵的股票;④其他经本公司研
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第二层次,选择具有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的上市公司股票,形成本基金的初级
股票库。标准如下:按以上标准选择具有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的上市公司股票。①
根据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与自然资源的关系、所拥有自然资源的类别和性质判断公
司是否属于自然资源类公司,再根据本基金自然资源优势资源评价指标体系选择和
综合评价上市公司;②考虑上市公司是否拥有技术、垄断和品牌优势来判断是否属
于社会资源优势类公司。
第三层次,对初级股票库中股票综合运用财务评估、价值评估、其他定性评估
(每项由高向低排列按名次分 5 类,对应 1-5 分),最终对三项加权计分,选取股
票进入备选库。
①财务评估
按以下四项综合加权打分高低评估。
a.盈利能力
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利润率
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将获得较高评价,对于那些因经营能力等因
素造成盈利能力不强的公司我们将给以较低的评分。
b.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
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公积金、每股未分配利润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成长和股本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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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将获得较高评价,否则我们将给以较低的评分。
c.持续经营能力
指标:每股经营现金流、净利润现金含量
此指标各行业间不具可比性,故须分行业评估。
资源类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和净利润现金含量一般都比较稳定,如果上述两项指
标出现大幅波动,则视变动方向给予不同的评分。
d.偿债能力
指标:资产负债率、利息支付倍数
此指标各行业不具可比性,故须分行业评估。
资源类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上市公司整体水平,利息支付倍数则高于上
市公司整体水平。对资产负债率较低、利息保障倍数较高的公司我们给以较高的评
分。
②估值水平
主要采用动态 PE 方法,对部分自然资源股票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并参考其他
绝对和相对估值方法。
③其他定性分析
研究员在对公开信息、相关机构研究成果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
研,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票的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调研员将把待调研的上
市公司成长能力、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调研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层能力、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面情况,并从
多渠道进行数据核实等。
第四层次,构造投资组合
①本基金组合主要采用分散投资、适度集中策略构造投资组合。
②结合考虑行业配置策略
对于备选股票池中经过调研确定为优质的公司,如果出现行业过度集中,本基
金将根据行业配置策略选取最终进入投资组合的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在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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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力争控制风险获得最佳收益。
产品的债券投资管理采取自上而下的组合构造策略,具体包括:
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 债券与现金类资产(包括存款、票据、逆回购、拆借等)
的配置比例的确定以及回购策略的确定;
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 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比例确定、长期债与短期
债的比例确定、交易所和银行间的投资比例确定;
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 个券的优化选择。
(1)债券资产类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中主要涉及宏观与政策分析、利率变化趋势分析、长短期国债的
收益率差变化分析、债券市场的供求分析、债券市场金融创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分
析,同时,再结合国际因素对债券债券市场的影响,来综合确定债券资产类的一级
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的主要内容是债券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确定。比如,当预期债券
市场投资风险可能上升时,应该降低债券在组合中的权重,提高现金类资产在组合
中的权重,反之,则提高债券在组合中的权重,降低现金(或票据)在组合中的权
重。
(2)债券资产类的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二级资产配置的主要内容是国债与企业债、长期债和短期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的投资比例的确定,
1)国债和企业债配置
二级资产配置过程中国债和企业债的配置主要依赖于对企业债信用风险分析和
信用利差的分析,
2)长期债和短期债的配置
长期债与短期债的配置主要依赖于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包括对升息预期)的
分析,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和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的供求关系的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浮动利息债券可以近似看做是剩余期限较短的固定利率债券品
种,因此,固定利息债券与浮动利息债券的配置方法与长期债和短期债的配置方法
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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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期利差可以作为分析未来利率变化趋势的重要依据。根据利率预期理论,
可以得出下面推论:当市场预期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时,剩余期限较长的国债的收
益率水平将高于剩余期限较短的国债的收益率水平,而当市场预期未来利率水平将
下降时,剩余期限较长的国债的收益率水平将低于剩余期限较短的国债的收益率水
平。
(3)债券资产类的三级资产配置策略(个券优化)
三级资产配置主要是在一级和二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债券品种,以
使得所构造的债券组合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达到最大化。
本基金所采用的个券优化策略分为针对国债的优化策略和针对金融债、企业债
的优化策略。
针对国债的优化策略主要考虑相对收益率和流动性这两个因素。针对金融债和
企业债的优化策略除了考虑相对收益率和流动性这两个因素,还要考虑信用风险补
偿的条件。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集股票、债券、期权等诸多特性于一身的复杂金融产品,由于兼有股
票和债券的特点,可转债品种具有独特的收益—风险特性。相对于国外可转债而言,
国内可转债品种在票面利率、初始溢价率、转股价修正条款等方面对于可转债持有
人都具有较大的优惠和保护。本基金将进行可转债的投资,利用可转债品种独特的
收益—风险特性,充分发掘可转债品种的投资价值,动态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和可转债上的投资比重,改善基金的投资业绩。
5、新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
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
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
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
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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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信用矩阵方法来估计。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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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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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5、8、13、14 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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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 300 指数 + 4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
股涵盖中国 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
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 65%左右。2、盈利能力强;沪深 300
指数所选取的 300 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 80%以上的净利润。3、流动性强;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 2005 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 55.21%。
选择上证国债指数,1、考虑到其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同时作为业绩基准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目前没有交易所、银行间统一的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等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收
益高于债券型、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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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345,430,489.56 47.09
其中:股票 345,430,489.56 47.09
2 固定收益投资 62,922,000.00 8.58
其中:债券 62,922,000.00 8.5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3,043,478.56 44.04
7 其他各项资产 2,179,869.90 0.30
8 合计 733,575,838.0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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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24,660,000.00 3.77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37,513,823.07 36.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240,000.00 1.8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233,245.60 2.63
J 金融业 16,257,000.00 2.48
K 房地产业 31,631,634.90 4.8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742,000.00 0.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5,430,489.56 52.7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3019 中科曙光 650,000 29,815,500.00 4.55
2 600048 保利地产 2,300,097 28,061,183.40 4.29
3 300567 精测电子 350,000 27,860,000.00 4.26
4 601225 陕西煤业 3,000,000 24,660,000.00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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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0808 马钢股份 5,500,000 19,745,000.00 3.02
6 600498 烽火通信 699,950 17,393,757.50 2.66
7 000768 中航飞机 1,000,000 15,640,000.00 2.39
8 600801 华新水泥 999,954 15,029,308.62 2.30
9 000089 深圳机场 1,600,000 12,240,000.00 1.87
10 002672 东江环保 900,000 11,781,000.00 1.8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922,000.00 9.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922,000.00 9.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922,000.00 9.6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80205 18 国开 05 600,000 62,922,000.00 9.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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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9,554.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2,759.98
5 应收申购款 367,555.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9,8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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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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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09.7.13-2009.12.31 2.60% 1.60% 4.16% 1.30% -1.56% 0.30%
2010.1.1-2010.12.31 -2.14% 1.28% -5.83% 0.95% 3.69% 0.33%
2011.1.1-2011.12.31 -9.46% 0.99% -14.09% 0.78% 4.63% 0.21%
2012.1.1-2012.12.31 6.38% 0.86% 6.36% 0.77% 0.02% 0.09%
2013.1.1-2013.12.31 16.13% 0.79% -3.08% 0.84% 19.21% -0.05%
2014.1.1-2014.12.31 24.40% 0.84% 31.20% 0.73% -6.80% 0.11%
2015.1.1-2015.12.31 51.25% 2.35% 7.74% 1.49% 43.51% 0.86%
2016.1.1-2016.12.31 6.67% 1.88% -5.13% 0.84% 11.80% 1.04%
2017.1.1-2017.12.31 20.41% 0.87% 12.98% 0.38% 7.43% 0.49%
2018.1.1-2018.6.30 -3.35% 1.11% -6.72% 0.69% 3.37% 0.42%
自基金成立至今
162.30% 1.35% 22.77% 0.91% 139.53% 0.44%
(2018.6.30)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09.7.13-2009.12.31 2.60% 1.60% 4.16% 1.30% -1.56% 0.30%
2010.1.1-2010.12.31 -2.14% 1.28% -5.83% 0.95% 3.69% 0.33%
2011.1.1-2011.12.31 -9.46% 0.99% -14.09% 0.78% 4.63% 0.21%
2012.1.1-2012.12.31 6.38% 0.86% 6.36% 0.77% 0.02% 0.09%
2013.1.1-2013.12.31 16.13% 0.79% -3.08% 0.84% 19.21% -0.05%
2014.1.1-2014.12.31 24.40% 0.84% 31.20% 0.73% -6.80% 0.11%
2015.1.1-2015.12.31 51.25% 2.35% 7.74% 1.49% 43.51% 0.86%
2016.1.1-2016.12.31 6.67% 1.88% -5.13% 0.84% 11.80% 1.04%
2017.1.1-2017.12.31 20.41% 0.87% 12.98% 0.38% 7.43% 0.49%
2018.1.1-2018.6.30 -3.35% 1.11% -6.72% 0.69% 3.37%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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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至今
(2009.7.13-2018.6.30 162.30% 1.35% 22.77% 0.91% 139.53% 0.44%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7 月 13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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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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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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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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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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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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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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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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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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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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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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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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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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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包括中国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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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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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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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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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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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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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
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对股票的投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30%—80%,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本基金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综上所述,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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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部分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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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
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而集中
投资于此类风格的股票可能导致一定的风险。在某一特定时期,此类风格的股票有
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风格的股票或者不及股票市场总体表现,从而使基金业绩表
现弱于比较基准,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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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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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2 日内需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披
露。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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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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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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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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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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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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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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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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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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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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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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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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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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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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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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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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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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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2 日内需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
披露。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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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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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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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本基金投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
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其它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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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于具有自然资
源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登记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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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6、9、15 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
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纠正,整改的时限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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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
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
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的交易
对手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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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
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
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致使基金财产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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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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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的资金应存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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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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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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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
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
一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
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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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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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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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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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8 年 1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3、2018 年 1 月 20 日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四季度报告
4、2018 年 1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8 年 2 月 26 日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6、2018 年 3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8 年 3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8、2018 年 3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赎回费率的公告
9、2018 年 3 月 2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8 年 3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8 年 3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8 年 3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8 年 3 月 30 日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
14、2018 年 4 月 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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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8 年 4 月 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8 年 4 月 21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7、2018 年 4 月 23 日 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一季度报告
18、2018 年 5 月 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8 年 5 月 1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18 年 5 月 2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
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8 年 5 月 2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2、2018 年 5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8 年 5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4、2018 年 6 月 1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25、2018 年 6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6、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7、2018 年 7 月 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
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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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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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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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住所
的批复
(四)《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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