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优选分红: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8-03-24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1
一、前 言...........................................................5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6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7
四、基金备案.........................................................9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
九、基金的托管......................................................3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31
十一、基金的投资....................................................32
十二、基金的财产....................................................3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
十九、违约责任......................................................54
二十、争议的处理....................................................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55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55
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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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 指 2005 年 7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则》: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27 日起
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
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3-- 2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完毕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
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3-- 3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
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直销机构: 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3-- 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一、前 言
(一)订立《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4、本合同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陈述,并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3-- 5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无内容遗漏。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五)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
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定的
分红。
3-- 6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5%。具体费率标准以
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可以从认购
费中列支。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本公司的
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
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最低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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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的申请:
投资者以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申请认购,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申请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3、认购款项的支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认购申请的成功确
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
5、认购数额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
加认购最低具体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各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
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
人所有,并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7、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
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免收认购费。场外认购时,基金份数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误差带来的损失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财产承
担,带来的收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认购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结算参与人,
再由结算参与人将其返还给投资者。
3-- 8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采取金额费率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
过 1.5%。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选择在
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本基
金的实际执行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8、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及比例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投资者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9、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
份、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两百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售,进行验资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的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
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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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是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
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含)内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申购开始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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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
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同一基金投资者在
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当日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
金投资者可从 T+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
确认单,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本基金采取份额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最低赎回份额及投资者每一
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
3--11
明书及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赎回
导致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时,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
2、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采取金额费率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
承担,用于市场推广、支付基金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不计入
3--12
基金财产。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2.0%。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
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
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实际执行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
额内酌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赎回费用: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销售
代理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计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0%。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3--13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上述(1)到(4)、(7)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6)项为拒绝申购
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暂停申购申请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重新开放,基金管理人应予公
告,并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14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认定;经认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
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或部分延迟赎回。
(1) 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时,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
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
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接受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3--15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优先赎回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撤销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
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3--16
(十一)场内申购与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
则。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是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79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3--17
有人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鉴章或签字为必要要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
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
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3--18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3--19
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20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3--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22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和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
生影响时,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3--23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3--24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3--25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三十日的间隔期。
(3)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3--26
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4)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2)特别决议
3--27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3--28
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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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选任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新华”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3--30
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
3--31
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代理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定的
分红。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
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90%;债券及短期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0%。其中本基金实时持有的现金(不包括
3--32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
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
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从变
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本基金一方面动态地考察中国宏观经济和制度变革带来的
国内金融资产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根据国内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对政策
等因素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对无风险收益率、股权风险溢价进行分析,在比较
收益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景气周期变化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参考国际竞争
力比较因素,形成行业配置。
3、股票优选策略
在财务分析和上市公司调研的基础上,寻找品质优异且有分红潜力的高成长
型上市公司及分红能力强的价值型上市公司,构建股票库。并辅助以国际竞争力
比较,提高选股的有效性,寻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股票,增强最终投资组合的
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
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回报。
5、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3--33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
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
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
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
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
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
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
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
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
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
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
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3--34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 300 指数 + 4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停止了编制或更改了指数名称,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于
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之间。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3--35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上述 7、8 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
3--3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基金份额的总
份额。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
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
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3--37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3--38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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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3--40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3--41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3--42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3--43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 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3--4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章(一)中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下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45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不选择时,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当基金已实现收益比例超过分红点的 10 个交易日内必须实施分红。分红
点定义如下:
分红点 =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
对分红点进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7、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6 次,每次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3--46
80%。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年度分红次数 6 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
年度实施;
9、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分红点时,本基金
也可能实施分红。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对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3--47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48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对基金募集情况进
行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将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49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3--50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后,予以公告;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本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51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上述文件。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当出现变更内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修改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与基金有关的所
3--52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
基金财产,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53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
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
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3--54
二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四)本基金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合同事项均
适用在合同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55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56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3--57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58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3--59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
3--60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和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
生影响时,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3--62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3--63
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
十日的间隔期。
3--64
3)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4)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6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3--66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3--67
4、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不选择时,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当基金已实现收益比例超过分红点的 10 个交易日内必须实施分红。分
红点定义如下:
分红点 =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
对分红点进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7)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6 次,每次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年度分红次数 6 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
一年度实施;
(9)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分红点时,本基
金也可能实施分红。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六)基金的财产
3--68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基金份额的总
份额。
3、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
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4、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
分。
(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69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章 1 中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7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下
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定的
分红。
2、投资方向
寻找品质优异且有分红潜力的高成长型上市公司及分红能力强的价值型上
市公司,构建股票库。并辅助以国际竞争力比较,提高选股的有效性,寻找具有
国际竞争优势的股票,增强最终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
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90%;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0%。其中本基金实时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 300 指数 + 4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停止了编制或更改了指数名称,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7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于
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之间。
6、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7)、(8)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3--72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以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加值
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⑴—⑷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
行了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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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利息单
列,不计入成本。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⑴—⑷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
行了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4、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当出现变更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修改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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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与基金有关的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3、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
金财产,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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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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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4、本基金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合同事项均适
用在合同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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