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优选分红: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 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额的申 增加: 购与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回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公告。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4、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 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 资人。 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资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5、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额乘以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额乘以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 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 归基金财产所有。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额的申 途 途 购与赎 3、赎回费用: 3、赎回费用: 回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销售代 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销售代 理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 理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不低 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于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用 总额的 25%。 基金份 (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购与赎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回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 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增加: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 上述(1)到(4)、(7)项为暂停申购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情形,上述(5)、(6)项为拒绝申购情 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额的申 情形 情形 购与赎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回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 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 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4)(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与赎 增加: 回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 “(1)接受全部赎回”或“(2)部分 延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不享有优先赎回权,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撤销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4) 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上予以公告。 基金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投资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 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90%;债券及短期金融 产净值的 20%—90%;债券及短期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0%。其中本基金实时持有的现金 10%-80%。其中本基金实时持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基金的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投资 增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6、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的,从其规定。 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除上述 7、8 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其规定。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调整,以达到标准。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的估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值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情形。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的 (六)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信息披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七)临时报告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 26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