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关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04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关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原为“60%*中信标普 300 指数 + 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因指数的编制维护主体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 务(北京)有限公司无法继续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的维护工作,为保证基金平稳运 行,更好的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为“60%*沪深 300 指数 + 40%*上证国债指数”,《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将《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第四条业绩比较基准及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合同摘要中第八条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中关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内 容修订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 300 指数 + 4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停止了编制或更改了指数名称,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同时,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中相关信息 进行了更新。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 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 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