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阿尔法:关于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01-21
关于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海富通
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对旗下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海富
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
改,并自同日起开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的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
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现有份额为 A 类份额,并对两类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A 类 519062;C 类 008795)。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
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前(含 2020 年 1 月 22 日)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
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如下所示:
1、管理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
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托管费率,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至 30 日以下 0.75%
30 日(含)至 180 日以下 0.50%
180 日(含)以上 0%
5、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
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基金简称:海富通
阿尔法对冲混合 A,基金代码:519062;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 C:008795)。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020 年 1 月 22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将按照该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确认
份额。
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曾楚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或 4008696336
联系人:陶志华
网址:www.ctsec.com
(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1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1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1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1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2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2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95582.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2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王悦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我公司就《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我公司将根据规定在更新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
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五、重要提示
1、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本基金并存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或定期定
额投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并在更新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
应修改。
3、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共同受《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
适用于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5、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均为现金分红,投资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除息日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6、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最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本基金的收费方式,但本基金的
上述业务变更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实施。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公告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1.《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1.《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以截位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
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
额以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
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
位返还给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出。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
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各类别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均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
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
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
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
人可对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
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2《.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备。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备,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
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
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
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
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
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
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
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
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
息披露媒体。
2、T+1 日,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
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决定采用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
露媒体。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
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
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
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
利的方式处理。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
式, 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
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
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
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同一基金账户
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
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十一、基金费用
(四)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出。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
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
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