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股票混合: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照表
2018-03-24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
改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之“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
定》”)” 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理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理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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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与转换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流动性风险管理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规定》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赎回与转换 途”之“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赎回费最高不超过 0.5%”修订为: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规定》第二十三条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0.50%。”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之“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
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中“本
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
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修订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
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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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
赎回与转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增加: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 《流动性风险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 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
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赎回与转换 形及处理”之“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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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中,增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流动性风险管理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四条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赎回与转换 形及处理”之“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中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之“1、基金托管人
及其权利义务 基本情况”中“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
人”修订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根据托管人最新披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露信息修订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方向和范围”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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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流动性风险管理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规定》第十八条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之“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增加: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根据上述修改调整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序号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5)、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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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财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中,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流动性风险管理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七条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 对基金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之“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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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根据托管人最新披露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信息修订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依据”中,增加: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目的、原则和解释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风险管理规定》” 险管理规定》纳入托管协
议制订依据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金 管 理人 之间 的 监督、核查”中,增加:
业务监督、核查 “5、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十七条、第四十条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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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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