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相关安排的公告
2021-06-26
华夏兴融混合(LOF)
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LOF),场内简称:华夏配售,扩位证券简称:华夏配售LOF,基金代码:501186,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4号),本基金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2019年3月29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转型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现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相关业务安排公告如下: 一、封闭运作期届满的操作安排 (一)转型过渡期 转型后的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与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为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次转型设置转型过渡期。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将进入转型过渡期,转型过渡期自2021年7月5日(含)起至2021年8月2日(含)止。转型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本基金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的流程和规则等请遵循各销售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销售机构信息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二)转型过渡期期间的相关业务操作 1、转型过渡期期间,本基金接受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接受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转托管业务及场内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正常办理(场内基金简称及代码不变)。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转型过渡期提出的赎回申请,以该申请所对应工作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转型过渡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型过渡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管理费、托管费 转型过渡期期间,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 2、赎回费 转型过渡期期间,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的持有期限收取不同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将参照转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费率收取,具体如下: 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率一致,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0.5% 365天以上(含365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赎回具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上述收费方式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过渡期未选择赎回,则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自转型日起转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原持有期上连续计算。 二、转型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相关安排 (一)关于法律文件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增加基金的历史沿革与转型过渡期安排,调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了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已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修订内容自2021年8月3日起生效。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 (二)《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自本基金转型过渡期截止日的次日,即自2021年8月3日起,“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夏兴融混合(LOF)”,基金场内简称:“华夏兴融”,扩位证券简称:“华夏兴融 LOF”,基金代码:“501186”),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亦自该日起同时生效。投资者未赎回的原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 (三)基金转型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安排 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2021年8月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发布《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详情。投资者提交的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关交易申请,遵循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三、重要提示 (一)本公告仅对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2021年7月5日(含)起至2021年8月2日(含)期间为转型过渡期,投资者可在该期间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如投资者未选择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21年8月3日起转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请投资者关注转型过渡期相关安排并根据需要及时办理业务。 (二)自2021年8月3日起《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该日起同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开放申赎等业务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三)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安排做适当调整。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详情。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转型为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申购与赎回安排等与转型前相比均发生显著变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转型后基金在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 风险等级变化对投资决策带来的影响。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随时关注基金风险等级的更 新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