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23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5日下发的[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
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的通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
程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01月2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
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
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
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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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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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