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投资组合
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统称“投资组合”)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含),本公司将对旗下投资组合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
税款及附加税费是投资组合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投资组合资产
承担,从投资组合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投资组合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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