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双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2018-03-03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汇添富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汇添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了修
订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
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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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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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存续 68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69
八、基金的投资 80
九、基金的业绩 92
十、基金的财产 9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9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10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08
十六、风险揭示 11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6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64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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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汇添
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存续、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双利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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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业务规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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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即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次日,原《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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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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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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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
旦大学 EMBA。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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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
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
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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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
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
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
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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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
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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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加荣,国籍:中国,1969年出生,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硕士,17年证券从
业经验。曾在中国平安集团任债券研究员、交易员及本外币投资经理,国联安基
金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负责
人。2008年12月23日到2011年3月2日任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4月2日到2010年5月9日任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经理、基金经理
助理。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2月7日至今任汇添富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8
月28日任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27日至今任汇添富高息
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4月20日至今任添富年年丰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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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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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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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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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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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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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
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
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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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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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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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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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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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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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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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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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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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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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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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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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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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9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96号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 962699(上海) 0577-96699(其他地区)
联系网址:www.wzcb.com.cn
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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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站:www.bankofdl.com
2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23)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址:www.jhccb.com.cn
2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413号报业传媒大厦B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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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2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电 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注册地址:江苏省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客服电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2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客户服务热线:96592
网址:www.urcb.com
2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注册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http://www.jshbank.com/jsyh/index.html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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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蜀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客服电话:0871-96533 或 400-88-96533
网站:http://www.fudian-bank.com
30)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注册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客服电话:400-8296596 96596
网址:www.lwrcb.com
3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2)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jzbank/index.html
33)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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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客服电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s://www.lj-bank.com/
3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注册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客服电话:4008896596或96596
网站:www.yqbank.com
3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健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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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3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63898888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3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4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服电话:400-6666-88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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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cgws.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服热线:95579
网站:www.95579.com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4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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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层-29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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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5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5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5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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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5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楼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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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rxzq.com.cn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18楼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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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9层(福州行政总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6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耀志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客服电话: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6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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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6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
24层、25层、26层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6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7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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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73)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http://www.jzsec.com
7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服电话:95325、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75)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沙常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层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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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7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联系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7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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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8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8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或021-33389888
网址: www.swhysc.com
8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8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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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8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8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8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8层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8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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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8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9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9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9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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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9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9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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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丽城晶座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9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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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0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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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0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楼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106)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址:www.jsjbl.com
10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客服中心: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10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网址: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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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松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1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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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客服电话:951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1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客服电话:95105885
公司网址:www.10jqka.com.cn
11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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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03单元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2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注册地址: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43号金诚集团1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 www.jincheng-fund.com
121)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客服电话:400-088-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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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qiandaojr.com
12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站:www.5irich.com
12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单元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www.pyfund.cn
12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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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3室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站: www.licai.com
12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12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革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楼ABC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楼ABC
服务热线:4006 877 899
网址:http://tenyuanfund.com
13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名: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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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风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址:http://yitfund.cn/
13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邮政编码:100190
电 话:010-56282140
传 真:010-62680827
13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蒋煜
电 话:010-58170708
传 真:010-58170710
1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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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 话:010-88312877
传 真:010-88312099
13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3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3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邮政编码:100102
电 话:4006236060
传 真:010-82055860
13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 称: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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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电 话:010-59287061
传 真:010-59287825
13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12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 话:010-62675369
传 真:010-82607151
140)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电话:010-68998820-8188
传真:010-88381550
141)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www.kstreasure.com/
142) 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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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客服电话:010-88580321
网站:www.jiahongfunds.com
143)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 2千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 话:021-5132 7185
传 真:021-5071
0161
144)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凤凰金信
客服电话:400-800-5919
网站:www.fengfd.com
14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14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公司全名: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卓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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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14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14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149) 中正达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正达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
客服电话:400-6767-523
邮箱:zzwealth@zzwealth.cn
15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名 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邮政编码:100022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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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 话:010-56409010
15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Wealth Management Co.,Ltd.
英文名称:Shenzhen Fuji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418室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服务热线: 0755-83999907
传真电话: 0755-83999926
客服邮箱: fujiwealth@lefu8.com
15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15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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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15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5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楼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5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5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客服电话:4008-909-998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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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jnlc.com
15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公司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159)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16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注册地址:中国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16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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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
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
9-B、C
客服电话:400-8877-780、023-63986030
网址:www.cfc108.com
1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64)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4、6、7层,6号楼1、2层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站:www.hsqh.net
165)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客服电话:400-885-9999转1
公司网址: www.dzqh.com.cn
16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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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韩从慧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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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陈露、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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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汇
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75号),于2011
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4日进行了募集。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
计2,506,696,469.3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4,765户。汇添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1月26日正式成立。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1月27日到期,由
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汇添富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汇添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1月24日刊登了修订
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于2014年1月28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
的时间区间内,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
束,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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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4年2月1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转换、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69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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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
发起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5、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470018)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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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00692)的申购费率为0,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
间分段设定如下(其中1年为365天):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0.1%
N≥30 天 0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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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0.80%)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 1.052 = 9,430.26 份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50,000=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 1.052 =9,505.7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时间为 28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10%=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10.52= 10,509.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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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而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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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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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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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
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
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者
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即注册登记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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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
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
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转换申请。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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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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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保持资产的
流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主要寻
找优良品质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资产构建组合,不断优化,以期通过研究获得长期
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
非国家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此
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基准收益率研究、债券的信用研究、债券的
利差水平研究,判断不同债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
同债券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
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适度参与权益类资
产配置,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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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策略
本基金全面研究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
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财
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信用级别。进而从违约
概率和违约挽回率、税收因素和风险溢价三个方面确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的违约概率是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或者无法按量支付利息和本金的
违约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同的机构可能对违约事件有不同的定义,衡量违约可
能性, 目前较为成熟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根据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判断信用风险;
第二,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计分模型、神经网络方法、probit/logit 回
归等其他判别分析方法衡量信用风险;
第三,结构模型,将企业股权看作以债券价值为执行价的一个欧式期权,利
用期权定价思想进行信用风险衡量,其中需要对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包括债务现
金流、股利现金流等)做特定的处理;
第四,简化模型,通过直接设定违约概率分布和违约挽回率计算信用风险。
在评级机构评级的基础上,利用企业历史违约数据求得 1 年期转移矩阵,利用转
移矩阵,还可以进一步进行信用债券投资的组合管理,最著名的就是
JPMorgan1997 年创立的 CreditMetrics 方法,即采用类似股票市场上的 Markowitz
的“均值-方差”模型,对于信用债券的投资,通过组合管理来分散投资的违约风
险。在考虑风险溢价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看好行业的行业配置比例,博取风
险溢价降低带来的收益。
(3)债券选择策略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
影响,而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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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收益率的驱动机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
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是指通过对经济周期、物价走势、货币政策、资金供求、
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形成对债券市场运行环境的
判断,从而对收益率曲线和市场趋势作出判断。自下而上的研究是指通过信用利
差分析、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等形成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后,再利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和信用定价模型,实现精选个券。由此本基金将利用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
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
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形成对基
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
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本基金从定性
和定量两个方面来把握投资对象的特征:
(1)定性方面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
者关系;
具有优秀、较为稳定的管理层,管理规范进取,能适应不断发展
的公司规模;
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
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
竞争优势;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契合。
(2)定量方面
已具备历史成长性,历史每股主营业务收入、EPS 等财务指标已
具有增长性;
未来成长性持续,预期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 EPS 增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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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率等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为达精选之目的,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构建过滤模型来动态建
立和维护核心股票库,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
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5、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
格高于其发行价,从而使得新股(IPO 和增发等)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
者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一级市场申购的权益类资产必须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
除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只在进行可分离债
券投资时,被动参与权证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7、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基金的动向,一旦有新的基金推出市场,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
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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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业
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
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
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
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投放、商业
银行信贷扩张以及国际资本的流动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并进行
讨论。
(2)基金经理在策略报告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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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
比例的范围。
(4)固定收益分析师对债券品种的收益率、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
估,并向基金经理推荐。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
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6)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7)数量分析师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f、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g、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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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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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597,177.60 12.73
其中:股票 14,597,177.60 12.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4,554,413.26 82.46
其中:债券 94,554,413.26 82.4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3,227,847.55 2.82
计
8 其他资产 2,286,164.89 1.99
9 合计 114,665,603.30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563,735.00 11.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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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1,957,370.60 1.9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76,072.00 1.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97,177.60 14.63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536 西泵股份 140,000 2,031,400.00 2.04
2 600519 贵州茅台 2,700 1,883,223.00 1.89
3 601318 中国平安 25,600 1,791,488.00 1.80
4 000333 美的集团 32,300 1,790,389.00 1.79
5 600809 山西汾酒 28,900 1,647,011.00 1.65
6 002415 海康威视 42,200 1,645,800.00 1.65
7 601888 中国国旅 24,800 1,076,072.00 1.08
8 600887 伊利股份 32,000 1,030,080.00 1.03
9 600104 上汽集团 28,800 922,752.00 0.92
10 600779 水井坊 13,100 613,080.00 0.6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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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5,192,720.00 5.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5,319,726.40 65.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4,041,966.86 24.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4,554,413.26 94.78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24601 14 唐城债 100,010 8,192,819.20 8.21
2 124555 14 余城建 100,000 8,187,000.00 8.21
3 124505 14 嘉市镇 100,000 8,143,000.00 8.16
4 112208 14 华邦 01 80,000 8,068,800.00 8.09
5 122446 15 万达 01 80,000 7,818,400.00 7.84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货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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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563.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92,574.98
5 应收申购款 171,026.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86,164.89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3010 江南转债 2,906,960.00 2.91
2 113011 光大转债 2,504,880.00 2.51
3 110034 九州转债 2,067,052.10 2.07
4 110031 航信转债 1,834,042.40 1.84
5 132007 16 凤凰 EB 1,363,180.00 1.37
6 110030 格力转债 1,052,600.00 1.06
7 132003 15 清控 EB 990,700.00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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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3001 蓝标转债 979,219.80 0.98
9 128010 顺昌转债 970,714.96 0.97
10 110033 国贸转债 629,638.50 0.63
11 113008 电气转债 493,900.00 0.50
12 128012 辉丰转债 472,000.00 0.47
13 110032 三一转债 242,640.00 0.24
14 128013 洪涛转债 161,612.50 0.16
15 113009 广汽转债 58,305.00 0.06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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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转型前的汇添富保本混合基金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1) (2) (3) 准差(4)
2011 年 1 月 26 日(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1.20% 0.08% 4.55% 0.01% -3.35% 0.07%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3.75% 0.09% 4.49% 0.01% -0.74% 0.08%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76% 0.16% 3.94% 0.01% -3.18% 0.15%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26 日(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5.80% 0.12% 13.54% 0.01% -7.74% 0.11%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转型后
汇添富双利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1)
(2) (3) 准差(4)
2014 年 1 月 2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1.75% 0.45% 5.71% 0.11% 16.04% 0.3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4.31% 0.87% 4.19% 0.08% 10.12% 0.7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0.88% 0.32% -1.63% 0.09% 0.75% 0.23%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4.91% 0.23% -3.38% 0.06% 8.29% 0.1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2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44.73% 0.53% 4.68% 0.09% 40.05% 0.4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汇添富双利债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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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1)
(2) (3) 准差(4)
2014 年 6 月 18 日(基
金份额增设日)至 18.40% 0.58% 2.43% 0.13% 15.97% 0.4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3.77% 0.87% 4.19% 0.08% 9.58% 0.7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6% 0.32% -1.63% 0.09% 0.37% 0.23%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4.59% 0.23% -3.38% 0.06% 7.97% 0.1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6 月 1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39.10% 0.56% 1.43% 0.09% 37.67% 0.47%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双利债券 A
汇添富双利债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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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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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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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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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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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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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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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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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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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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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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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分别
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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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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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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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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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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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10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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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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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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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由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同时,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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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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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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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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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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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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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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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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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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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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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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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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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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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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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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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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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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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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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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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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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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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保持资产的
流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持有的
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非国家信
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此外,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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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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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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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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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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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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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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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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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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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新纳入的投资品种,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纳入监督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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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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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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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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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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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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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150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151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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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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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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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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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56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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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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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即 T+2 日起),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即 T+2 日起),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
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
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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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www.99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通过基金账户(或
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投资
者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服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月度
电子对账单、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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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展的 2017-08-01
司网站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2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展的 2017-08-01
司网站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报,上
3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半年报 2017-08-26
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4 2017-08-31
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司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5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银行开展的 2017-09-13
司网站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6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开展的 2017-09-26
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7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开展的 2017-10-19
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汇添富旗下基金第 3 季度报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报,上
8 2017-10-25
告(86 只) 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9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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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0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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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1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伯嘉基金为代销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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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2 2017-12-14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司网站
161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3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苏州银行开展的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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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4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开展的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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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展的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5 2017-12-29
手机银行申购、定投基金费率优惠活 司网站
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6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开展的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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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7 公司网站 2018-01-02
旗下基金 2017 年资产净值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报,公
18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开展的 2018-01-12
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报,上
19 2018-01-22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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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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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3、《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汇添富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6、《关于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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