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双利:关于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4-06-17
关于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6月18日起对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C类收费模式(该类收费模式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按照C类收费模式(C类基金份额代码:000692)申购本基金份额,亦可选择按照A类收费模式(A类基金份额代码:470018)申购本基金份额。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原有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一)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470018)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其中1年为365天):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二)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00692)
1、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天 0.1%
N≥30天 0
二、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峨山路91弄61号1幢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中,增加释义
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二)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一节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在“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进行修订
原为: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为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在“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进行修订
原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订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在“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修订
原为:“(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修订为“(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七)在“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修订
原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为“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进行修订
原为:“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修订为“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九)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表述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后续标号相应调整。
(十)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表述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十一)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四、费用调整”,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订
原为:“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订为“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十三)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修订
原为: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订为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十四)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修订
原为:
“(五)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订为
“(五)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十五)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表述
“(五)临时报告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后续标号相应调整。
(十五)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订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六)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基金合同》的变更”,进行修订
原为: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修订为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十七)在“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按照上述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8-99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