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富策略:基金合同(2015修订版)
2015-08-05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 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 行政区、澳门特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策略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业务规则》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基金合同》当事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T 日)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资产配置策略、行业 轮动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并在科学严格的投资风 险管理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 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 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 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设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管理,分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赎回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型;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 50%);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并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50%)选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业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 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资产配置策略、行业 轮动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并在科学严格的投资风 险管理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的运行发展中,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周期循环、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变化、国际收支状况等宏观经济因 素会给不同资产、行业和个股带来不同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 济的发展趋势和分析市场波动特征的基础上,把握不同时期所蕴含的投资 机会,通过主动的投资组合管理获取长期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股票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轮动策略和个股精选策 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 险,行业轮动策略用于把握行业基本面变化以精选优势行业,个股精选策 略用于挖掘各行业中的优质股票以获取超额收益。 另外,由于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权证,因此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 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其中,基本面因素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 失业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因 素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 政府购买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市场面因素包括 市场参与者情绪、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 P/E 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 度等),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有效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的投资比例。 2、 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注重行业轮动策略的应用。 首先,本基金在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历史上主要宏观经济周期不同阶段 (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的行业景气轮动规律与国内外股票市场不同 阶段(牛市、熊市)的行业轮动规律基础上,结合对当前中国经济和资本 市场特征的研究,精选契合当前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资本市场偏好的潜在 优势行业。 然后,在这些潜在的优势行业中,本基金从历史估值比较(量化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 PE、PB、PEG,其中,周期性行业以 PB 为主,非周期性行业 以 PE 为主)和未来发展趋势(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存货周转率)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 这些行业在其自身景气周期变化中所处的时点,并考察多种环境因素(诸 如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购买者的议价能力、供应者的议价能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力、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程度)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精选阶段性重 点配置的行业。 此外,本基金还密切关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分析政策变化后隐藏 的驱动因素,寻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高度受益于新政策的行业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应用行业轮动策略。在宏观经 济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和动态优化。 3、 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针对备选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中挑选出具有 投资价值的优质公司(主要特征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 秀的公司管理层、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组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 在精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继续从内在价值、相对价值以及收购 价值等角度,考察备选公司的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 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给出目标股票综合评 级,从中选择市场估值相对较低、基本面良好或有良性变化、市场认同度 逐步提高、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公司,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 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 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免 疫策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 与再投资风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债券组合都能获得 一个比较确定的收益率。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 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 利率期限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 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货膨胀率。在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 略、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 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 善,这些结构变化会产生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借助经 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 上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策略来完成。 5、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 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 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 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 证进行合理定价。主要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 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6、 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二)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 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 并讨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 论确定行业评级; 2、 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 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 投资研究部提交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 决定核心股票库名单; 5、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 定投资组合方案; 6、 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 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 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合理、透明; 2、 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沪深 300 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5、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赎回费率;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但 《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 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解决。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赎回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50%);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并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公告方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赎回费率;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