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2018-02-13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9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37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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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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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7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82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83
九、基金的投资 93
十、基金的业绩 104
十一、基金的财产 10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0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1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18
十七、风险揭示 12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7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7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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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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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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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上证综
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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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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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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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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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
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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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
旦大学 EMBA。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
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
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
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
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
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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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
出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
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
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
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
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
者,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
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
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
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
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
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
主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
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
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
际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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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
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
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
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
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
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
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
员。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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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
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
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
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
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振翔先生,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博士,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院应用数学专业博士后,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
高级经理。2008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高级经
理、数量投资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2010年2月5日至今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16日至
2013年11月7日任汇添富深证300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28日至2013年
11月7日任汇添富深证300ETF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3日至
2015年11月2日任中证主要消费ETF基金、中证医药卫生ETF基金、中证能源
ETF基金、中证金融地产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1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沪
深300安中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任汇添富成长多因子股票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24日至今任汇添富主要消费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1月21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精准医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
28日至今任中证上海国企ETF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
互联网医疗指数(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8月10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500指
数(LOF)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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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历任基金经理
何仁科先生,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25日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
(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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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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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
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
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
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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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 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与督察长。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
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
险性质的过程。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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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
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
行效果的过程。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
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
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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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
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
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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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
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
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
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
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
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
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
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
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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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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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
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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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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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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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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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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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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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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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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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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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法人代表: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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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郑鹏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华夏银行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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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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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6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电 话:0577-88990082
传 真:0577-88995217
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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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2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站: http://www.bankofdl.com/
2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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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电话:400-7116668、0579-96528
传真:86-0579-82178300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c
3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邮政编码:014030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电 话:95352
传 真:0472-5189057
3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3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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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传真:0571—87923222
客户服务热线:96592
邮编:310009
网址:www.urcb.com
E—MAIL:urcb@urcb.com
34)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800-830-3811
网站:www.hkbea.com.cn
35)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电话:021-60618888
传真:021-68860908
联系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826
网址:www.uobchina.com.cn
36)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71-96533
网站:http://www.fudian-bank.com
37)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邮政编码:26400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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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6.9 亿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3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39)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4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null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42)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
电话:023-966866
网站:www.cqrcb.com
43)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null4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简称: 乐清农商银行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站:www.yqbank.com
4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688
网址: www.zybank.com.cn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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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4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4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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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张大力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5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ctzq/index.html
5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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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5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5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5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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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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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6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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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6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6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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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6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71) 国融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7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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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7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7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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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6)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
33 段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
33 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7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 话:0871-3577398
传 真:0871-3578827
7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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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8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56
传真: 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8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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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8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90
联系人: 李慧灵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8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
8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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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华鑫证券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 话:021-64339000
传 真:协议 021- 54967293 清算 021- 54967279 运营 021- 54967280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8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8)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客服电话:95305
电话:010-57672000
传 真:010-57672020
89)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注册资本(万元) 13000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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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710065
投诉电话 400-860-8866
电子邮箱 kyzq@kysec.cn
9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层
法人: 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公司网站:http://www.lczq.com
9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媒体村天畅园 6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郭晴
联系人:丁宁
联系电话: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9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8 层
注册资本:4,580,607,669 元
公司网站:http://www.mszq.com
邮政编码:100005
电子邮箱:mszqhr2011@sina.com
9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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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9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stock.pingan.com
9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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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9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9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9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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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10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10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邮编: 100088
电话: 010-59366000
传真: 010-59366281
客户服务/投诉热线:400 620 0620
客户服务/投诉邮箱:tousu@sczq.com.cn
网址: www.sczq.com.cn
1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电话:0871-68885858-8191 传真:0871-68898100
太平洋证券网站:www.tpyzq.com
10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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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邮政编码:430024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10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10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公司网站:http://www.wkzq.com.cn/wkzq/web/index.aspx
106)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0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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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0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1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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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1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1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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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5)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电话: 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11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118)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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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9)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
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联系人:袁劲松
12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1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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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1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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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2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2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1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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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电 话:0510-82758877
传 真:0510-88555858
1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订购热线:4009-945-899
客服中心:0755-88399099
传真号码:0755-88394677
新兰德网站:http://www.new-rand.cn/
1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网址:www.5ifund.com
131)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松
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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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3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13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3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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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13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3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 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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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 话:010-62020088
传 真:010-62020088-8002
1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 021-50583533-3006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41)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电话: 010-65807865
传真: 010-65807868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4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64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3)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名称: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14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010-88067525
网站:www.5irich.com
14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yfund.cn/
14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65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14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 称: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025-66996699
联系人:王锋
148)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站: www.licai.com
14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15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66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网址: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15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服务热线:4006 877 899
联系方式:0755-3337 6922
传真号码:0755-3306 5516
客服邮箱:service@tenyuanfund.com
15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6810628
153)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88607645
传真:0755-88603185
15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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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190
电 话:010-56282140
传 真:010-62680827
15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蒋煜
电 话:010-58170708
传 真:010-58170710
15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 话:010-88312877
传 真:010-88312099
15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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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15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全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海银基金”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15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100102
电 话:4006236060
传 真:010-82055860
16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 称: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电 话:010-59287061
传 真:010-59287825
16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 话:010-62675369
传 真:010-82607151
162)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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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电话:010-68998820-8188
传真:010-88381550
16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164) 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25-676
网站:www.jiahongfunds.com
16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 2 千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 话:021-5132 7185
传 真:021-5071 0161
16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凤凰金信
客服电话:400-800-5919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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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fengfd.com
16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16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16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17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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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33390
171) 中正达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正达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
客服电话:400-6767-523
邮箱:zzwealth@zzwealth.cn
17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名 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 话:010-56409010
17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英文名称:Shenzhen Fuji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服务热线: 0755-83999907
传真电话: 0755-83999926
客服邮箱: fujiwealth@lefu8.com
17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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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17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17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
1203
邮政编码:510308
注册资本:2432.431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17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7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名 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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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54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 话:0755-89460500
传 真:0755-21674453
17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名 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邮政编码:100052
注册资本: 4475.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电 话:010-59336533
传 真:010-59336500
18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181)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名 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注册资本: 1 亿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 话:021-33355333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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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33355288
18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18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18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
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
B4,9-B、C
邮编:400014
电话:023-86769605
网址:www.cfc108.com
18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8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站:www.hsqh.net
187) 东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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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东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8 日
所在地:中国上海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132110914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
金销售
18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客服邮箱:4008281288@ftol.com.cn
网址:http://www.fto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71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韩从慧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 728 号华敏翰尊国际大楼 13 楼 F 座
负责人:陈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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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2113098
传真:021-62112108
经办律师:田卫红、汪年俊
联系人: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陈露、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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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09 年 5 月 8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71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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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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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 1 万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3)/1.00=9923.63 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
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
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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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最低份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9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09 年 6 月 26 日。经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基
金募集期共募集 9,097,758,651.47 份基金份额(其中利息转份额
1,619,370.29 份),认购户数为 121,511 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09 年 5 月 25 日运用固有资金 30,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30,027,875.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33%,
认购费用 1,000.00 元;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
金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1 户,基金份额 302,863.06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
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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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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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1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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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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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
额自动发起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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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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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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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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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网站及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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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
请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
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
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赎回费用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入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
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
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即注册登记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
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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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
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
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
规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
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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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对于
符合条件的冻结和解冻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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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方法进行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
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
跟踪误差小于 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6%,以实现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所有股票、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
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今后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
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
ETF 等,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从长期来看,仍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态势,
这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健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选择覆盖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的上证综合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
力求通过指数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坚持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以获
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收益,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
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综合考
虑个股的总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上证综合指数的相关
性,主要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部分股票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优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以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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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6%的投资目标。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
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 3 个月,3 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
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抽样组合中各
股票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原则上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
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二)抽样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总市值规
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上证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
用“重点抽样 + 分层抽样”的方法,选择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部分股票构建
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优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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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抽样复制流程
上证综合指数
所有样本股
预筛选
规模、流动
性、B 股替
代
是 是否位于总 否 中小市值股票
大市值股票
市值前 80%
行业、大中小
盘、流动性
重点 分层
抽样 抽样
最终抽样组合
(1)股票预筛选
由于上证指数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 A 股和 B 股股票,本
基金在抽样复制时,将首先从样本中剔除市值极小及流动性极差的股票。
(2)重点抽样
将预筛选出来的股票,按总市值从大到小排序,逐个累加总市值,累计总
市值在前 80%的股票,按照其在上证综合指数的比例进入抽样组合。
(3)分层抽样
对于累计总市值在后 20%的股票,按照行业分类在每个行业中进行抽样选
取行业优化组合。
(4)确定最终抽样组合
对于“重点抽样 + 分层抽样”方法得到的股票,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最
终股票抽样组合。
针对当前上证综合指数个股集中度较高的特点,本基金采取了“重点抽样
+ 分层抽样”的方法对基准指数进行抽样复制。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上证综合
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
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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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方法的原因。
(三)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
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重点抽样调整时,如果已选股票位于累计总市值前 85%则优先保留,原
样本外股票如果位于累计总市值前 75%则优先进入;在进行抽样组合调整时,
如果已选股票在行业中所属类中流动性排名没有显著变化,则优先保留。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①对基准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将每季
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上证综合指数成份股因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
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②限制性调整
A、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量时,本基
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B、流动性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
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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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原则,对于需要进行替
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沪深两市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中选取,具体将在考
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在同行业范围内,选取相关性较大的股票进行
替代。
C、针对上证综合指数的新股纳入规则,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新股发行价和预
估中签率,适量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D、为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基准指数的收益率,本基金可能
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
E、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
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投资研究
部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
析报告;营运支持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
参考;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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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制定整体投
资战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
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
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
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买卖;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范建议;金融工程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稽核监察部对指数化抽样复制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
控;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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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准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基准指数为上证综合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能够全面
反映股市运行的特点,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指数。指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保证
了指数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同时 2007 年 1 月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纳入股指”
的规定则为复制上证综合指数成为可能。
如果上证综合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证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基准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基准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
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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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1,317,983,940.65 94.27
其中:股票 1,317,983,940.65 94.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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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000,048.91 5.65
8 其他资产 1,059,068.72 0.08
9 合计 1,398,043,058.2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2,786,179.53 0.20
B 采矿业 140,569,787.58 10.09
C 制造业 422,894,636.13 30.3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59,309,363.48 4.26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53,276,154.76 3.82
F 批发和零售业 50,870,991.01 3.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375,225.97 4.69
H 住宿和餐饮业 3,377,913.35 0.2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21,903,008.54 1.57
服务业
J 金融业 400,735,274.96 28.77
K 房地产业 51,542,700.08 3.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681,378.64 0.8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74,771.14 0.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2,756,504.90 0.20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78,605.00 0.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294,052.75 1.31
S 综合 7,557,392.83 0.54
合计 1,317,983,940.65 94.61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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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比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16,192,593 61,855,705.26 4.44
2 601857 中国石油 6,625,257 52,935,803.43 3.80
3 601988 中国银行 12,200,211 50,264,869.32 3.61
4 600036 招商银行 1,361,632 34,789,697.60 2.50
5 600519 贵州茅台 51,357 26,584,437.48 1.91
6 601318 中国平安 442,798 23,981,939.68 1.72
7 601628 中国人寿 851,454 23,619,333.96 1.70
8 601328 交通银行 3,693,217 23,341,131.44 1.68
9 600028 中国石化 3,868,251 22,822,680.90 1.64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288,511 15,950,921.67 1.15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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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701.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310.57
5 应收申购款 1,001,056.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9,0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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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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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09 年 7 月 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5.10% 1.88% 10.21% 1.89% -5.11% -0.01%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14.37% 1.38% -13.58% 1.35% -0.79% 0.03%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20.11% 1.10% -20.57% 1.10% 0.46% 0.00%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5.70% 1.04% 3.03% 1.04% 2.67% 0.00%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5.26% 1.15% -6.39% 1.10% 1.13% 0.05%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54.03% 1.05% 50.24% 1.03% 3.79% 0.02%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8.33% 2.44% 8.96% 2.32% -0.63% 0.12%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9.89% 1.36% -11.67% 1.38% 1.78% -0.02%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9 月 12.68% 0.49% 7.52% 0.51% 5.16% -0.02%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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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1.97% 1.41% 12.66% 1.38% 9.31% 0.03%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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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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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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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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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
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
估值;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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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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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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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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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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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至少将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进行收益分配;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每年度 6 月和 12 月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2 元时,至少将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进行收益分配,且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之
后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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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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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
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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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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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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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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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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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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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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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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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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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如政策因素、经济周期波动、
利率因素、投资者心理等)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基金收益率的变动与标的指数的变动高度一致,当标的
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3、 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化产品,强调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
准增长率之间的高度一致性。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控
制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收益率之间的偏离度,但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
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此外,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
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等漏损,都将不可避免的使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
踪产生偏差,造成跟踪误差。
4、 对上证综合指数进行跟踪特有的操作风险
上证综合指数是一个开放型的股票价格指数,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
对其收益率进行跟踪。与沪深 300 等成份指数相比,上证综合指数对新股发行、
股票增发、股票配股等事件的敏感性较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不能适时的调
整组合,将可能会出现不能很好跟踪基准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的方法,抽样模型是基于历史信息得到的抽样组合,
因此不能确保一定能够很好的贴近基准指数,因此本基金的抽样复制方法具有
一定模型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模型风险将可能使基金资产组合在结构配置
上与基准指数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从而出现不能良好跟踪基准指数的风险。
5、 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股票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
发生时,可能会面临在短期内股票配置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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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面临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
量股票的流动性压力,由于不同股票的流动性差异,在不能完全按比例卖出所
持有股票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6、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必须保持较好的资产流动性,保证资产不因
流动性风险造成交易成本增加,带来与基准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加大的风险。
7、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 其他风险
另外,本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面临着各种法律法规风险、交易风险(包
括投资限制、投资交易行为、交易系统风险等)、IT 系统风险等: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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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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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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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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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遵守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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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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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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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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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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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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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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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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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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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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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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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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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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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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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至少将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进行收益分配;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每年度 6 月和 12 月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2 元时,至少将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进行收益分配,且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之
后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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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
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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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所有股票、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
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今后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
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
ETF 等,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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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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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
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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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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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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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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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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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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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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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
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ETF 等,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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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原则上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
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如果法律法规允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C、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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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D、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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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A、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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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B.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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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D.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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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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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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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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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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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
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
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
票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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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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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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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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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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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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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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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即T+2 日起),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即T+2 日起),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
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
对账单。
3、 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
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
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 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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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99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通过基金账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投资者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
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
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月度电
子对账单、投资者服务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
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 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
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
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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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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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监管部门备
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1 基金 2017 年上半年年度资产净值的公 公司网站 2017-07-03
告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收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2 2017-07-17
分配公告 报,公司网站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
3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二季报 报,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2017-07-20
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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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4 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 2017-08-01
报,公司网站
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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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5 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展的定投费率 2017-08-01
报,公司网站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
6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半年报 报,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2017-08-26
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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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7 部分基金参加广发银行开展的申购费率 2017-09-13
报,公司网站
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8 2017-09-16
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公司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9 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开展的费率优惠 2017-09-26
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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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10 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开展的费率优惠 2017-10-19
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
2017 年汇添富旗下基金第 3 季度报告
11 报,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2017-10-25
(86 只)
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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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 2017-10-26
报,公司网站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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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13 部分基金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代销机构 2017-11-09
报,公司网站
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14 部分基金增加伯嘉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 2017-11-09
报,公司网站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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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15 部分基金参加苏州银行开展的费率优惠 2017-12-28
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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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开展的费率优惠 2017-12-28
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17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 2017-12-29
报,公司网站
申购、定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证
18 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开展的定投基金 2017-12-29
报,公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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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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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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