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9-0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huatai-pb.com)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上述报纸及网站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柏瑞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
4、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客户
服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400-888-000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7 日,即在 2016 年 9 月 7 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
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pb.com)下载等方式获
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文所称“公章”亦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
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
“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止,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客户服务部),并建议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
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pb.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
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纸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
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
文件,或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营业机构。投
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
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
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
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7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
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6 年 9 月 7 日前及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以后送达收
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001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021)38601630
电子邮件:rainbow.wang@huatai-pb.com
传真:(021)50103016
网址:http://www.huatai-pb.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范佳斐
见证律师:刘佳、范佳斐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huatai-pb.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888-0001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对照表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华泰
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同时,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合同》进
行了必要的修订。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
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http://www.huatai-pb.com 及 2016 年 9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
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
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
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卡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
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
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附件三: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以大会公告为准。
附件四: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调整为“第一部分前言”(以下每一章节标题的同类调整不再列举,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阅读,本表章节标题按修改前标注)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
它媒体 它媒介
(注:文中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书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调整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发售时间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关于核准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2012】1383 号)和 2012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华泰
告中披露。 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二)发售方式 【2012】963 号)的批复,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1
(三)发售对象 月 30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认购费用 随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的发布与实施,以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风险管理工具的多样化。而同业存单
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的推行以及期限曲线结构的不断完善,使其逐步成为较为重要的货币市场投
载明。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资工具,有利于资产优化配置。因此,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范围中增加国债期货、同业存单。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自 2016 年*月*日至 2016 年*月*日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内容包括对《基金合同》的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以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陆续修改和实施对《基金合同》进行的必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要修订。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6 年*月*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日起,由原《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调整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续: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无
金额的 5%。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并入上一章节,为“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第(十二)条
(本表章节标题按修改前标注,故以下章节的序列变化不作列举)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为依法提起诉讼; 法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的代理人组成。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
(四)召集方式: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四)召集方式: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六)开会方式 (六)开会方式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场开会条件第 2 项或通讯开会条件第 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后生效。
(八)表决 (八)表决
(2)一般决议 (2)一般决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其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十)生效与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媒体上公告。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注: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同类修改不再列举)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体上联合公告。
删除“十二、基金的销售”章节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无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
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增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 或相关规定。
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例不低于 5%。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分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
析框架,识别不同品种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
在品种配置上,将根据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不同特点,对不同种类 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自 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
上而下地根据宏观政策的趋势选择久期区间,根据期限结构的变化确定配 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置比例。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个券精选时,将依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权衡,自下而上地选择风险 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与收益相匹配的较好品种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各个债券发行主体所处产业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
的发展趋势、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 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
等基本面信息,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行业的优先选择顺序; 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
金流等进行综合评价,识别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定期对发债主体和信用债
券的评级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对信用
债券的定价。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
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销的证券;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80%;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内的政府债券; 80%;
(7)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债券;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
围中关于债券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 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
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定时,从其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并入上一章节,为“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的第(十一)条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日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计提利息。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
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时;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七)公开澄清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八)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件。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删除“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章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无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增加“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章节
无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