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07-10
华泰柏瑞货币B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收取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内,基金合同生效前不得挪 做他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的分类 (1)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本 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 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2)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当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以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的转换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类的全部 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类的基金份额降级为下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类的基金 份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上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类的基金份额升级为上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级的基金份额满足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转换条 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在该转换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 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0177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在 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以及货币、财政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辅以系统 的数量模型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地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 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风险基金 产品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对短期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在投资中 将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来提高投资决策的及时性与合 理性,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利率预期策略(Interest-RateExpectation Strategy),通过利率分析系统,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财政及货币政策 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根据对未 来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测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 升,则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则增加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将控制在120天之内。 2、估值中枢策略:运用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 进行合理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收 益率、风险等因素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在实际操作 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决 定不同类属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 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 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 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保持 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 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主体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1)、12)、13)、16)条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 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基金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等活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01%年费率计提,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当进 行收益结转时,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正,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 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 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 365/7?? 7 ? R ?? ?? ????i=1 ??1+100i00 ???? ?1??100% 基金按日结转的 日年化收益率= ?? ?7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17、某类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时;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在 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当进 行收益结转时,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正,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 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 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等活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01%年费率计提,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以及货币、财政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辅以系统 的数量模型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地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 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风险基金 产品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对短期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在投资中 将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来提高投资决策的及时性与合 理性,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利率预期策略(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通过利率分析系统,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财政及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 预测。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测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若预 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则增加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将控制在120天之内。 2、估值中枢策略:运用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 进行合理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收 益率、风险等因素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在实际操作 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决 定不同类属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 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 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 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保持 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 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主体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1)、12)、13)、16)条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