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1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完成对本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该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进
行公告。
为确保本次修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主要系
根据基金合同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及其相应的配套规则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调整,除此之外的修改亦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修改内
容的亦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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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tai-pb.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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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一、前言”修改为“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友邦华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 益。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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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三、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监会”)核准。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表述不一致的,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以基金合同为准。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二、释义”修改为“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新;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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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货币
托管协议: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的更新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公告》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知等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元: 指人民币元; 订
基金管理人: 指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订
的投资者;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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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会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构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金的自然人;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其他组织;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人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22、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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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4、登记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的行为;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额的行为;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认的日期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开放日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36、《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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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账户;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等级或基金份额等级: 指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额来区分的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服务费;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他合法收入;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的价值;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4、元:指人民币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按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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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 损益
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的 实现收益
相关业务规则;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来区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分的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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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修改为“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币。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六、基金份额面值
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不定期
《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修改为“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1、发售时间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露。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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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售方式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他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1、认购费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内,基金合同生效前不得挪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做他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内,基金合同生效前不得挪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做他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为准。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为准。
1、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1)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利息认购份额=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利息认购份额=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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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七)募集目标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 4、募集目标
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5、基金份额的分类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数额的基金份额划分不同类别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 的基金份额,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各类基金
1、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数额的基金份额划分不同级别的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基金份额,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各级基金份 率。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数量、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数量、对各类基金份额计
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 3 个工作日至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 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 3 个工作日至少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十)基金认购的其他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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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中披露。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五、基金备案”修改为“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二)基金的备案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期限内或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发售,并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止募集之日起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予以公告。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期存款利息。
理人应当: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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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自承担。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合并修改为“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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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始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始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
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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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或赎回的申请。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为准。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为准。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 退回投资者账户。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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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
处理。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处理。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告。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1)部分赎回 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金财产。
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方式以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撤销。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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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赎回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撤销。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产净值。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6、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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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付赎回款项: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 产净值。
回申请时也可以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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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形;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巨额赎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在至少一家指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定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办理并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金资产净值;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请的情况;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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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巨额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十一、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人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项。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十)基金转换 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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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将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十一)基金份额等级的转换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级的全部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级的基金份额降级为下一级的基金份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额。 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级的基金 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份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上一级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三、基金转换
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级的基金份额升级为上一级的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级的基金份额满足上述基金份额等级的转换条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等级转换业务,基金份额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该转换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的转换
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类的全部
基金份额等级转换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类的基金份额降级为下一类别的基金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份额。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类的基金
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份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上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类的基金份额升级为上一类别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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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级的基金份额满足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转换条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业务,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在该转换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
在任何非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额的投资人。
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一并冻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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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修改为“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法定代表人:齐亮 号 17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贾波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01777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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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括但不限于: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1)依法募集基金;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务规则; 并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准的其他费用;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理;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相关协议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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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金财产; 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配基金收益;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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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定; 及报告义务;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告义务; 不向他人泄露;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他法律行为;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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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二)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肖钢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他法律行为;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二、基金托管人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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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括但不限于: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准的其他费用;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清算;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事宜;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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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了适当的措施;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独立;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年化收益率;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赎回款项;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退任而免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理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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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上;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不同等级的基金份额的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不同等级的基金份额收益率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不同,不同等级的基金份额的其它权益均相同。 赎回款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配;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为依法提起诉讼;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缴纳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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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法利益的活动;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条件。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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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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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
方式;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形。
(四)召集方式: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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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和基金托管人。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表和基金托管人。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五)通知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 (五)通知
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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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知的规定;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知的规定;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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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性公告;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的规定; 提示性公告;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
由范围内的事项。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的规定;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进行审核: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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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由范围内的事项。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案进行审核: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2、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第 2 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八)表决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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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特别决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2、议事程序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2)一般决议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
的 50%(含 50%)以上通过。 召集人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特别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审议、逐项表决。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九)计票 (2)一般决议
1、现场开会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的 50%(含 50%)以上通过。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其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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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审议、逐项表决。
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计票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1、现场开会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通讯方式开会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场公布计票结果。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十)生效与公告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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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通讯方式开会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修改为“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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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份额持有人提名。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媒体上公告。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金管理人;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值和净值。 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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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份额持有人提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金托管人;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指定媒介公告;
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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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十一、基金的托管”修改为“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立托管协议。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权益。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删除《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无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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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合同》“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修改为“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过户等。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权益。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取得登记费;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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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修改为“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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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 1 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1、现金;
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 1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业存单;
的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
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以及货币、财政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辅以系统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的数量模型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地投资管理,在有效 三、投资理念
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以及货币、财政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辅以系统
风险基金产品的需求。 的数量模型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地投资管理,在有效
(四) 投资策略 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
本基金将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对短期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在投资中 风险基金产品的需求。
将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来提高投资决策的及时性 四、投资策略
与合理性,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 本基金将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对短期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在投资中
益。 将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来提高投资决策的及时性
1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Interest-Rate 与合理性,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
Expectation Strategy),通过利率分析系统,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 益。
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 1 、 利 率 预期 策 略: 本 基金 将 首 先采 用 利 率预 期策 略 ( Interest-Rate
走势进行预测。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测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Expectation Strategy),通过利率分析系统,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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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期限,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 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
则增加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将控制在 120 天之 走势进行预测。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测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内。 余期限,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
2、估值中枢策略:运用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 则增加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将控制在 120 天之
进行合理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内。
收益率、风险等因素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 2、估值中枢策略:运用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
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进行合理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3、类属配置策略: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在实际操作 收益率、风险等因素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
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 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境, 决定不同类属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3、类属配置策略: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在实际操作
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
4、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 境, 决定不同类属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 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金资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4、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 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
的方法,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金资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变现能力。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
(五)投资限制 的方法,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1、禁止行为 变现能力。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五、投资限制
(1)承销证券; 1、组合限制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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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股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发行的债券; 4)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整期的除外;
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他行为。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超过该证券的 10%;
2、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股票;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2)可转换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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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8)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超过该证券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AAA 级的信用级别。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规模的 10%;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5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整;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除上述第 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除上述第 11)、12)条另有约定以及第 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准。 2、禁止行为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承销证券;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AAA 级的信用级别。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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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他行为。
(六)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当期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七)风险收益特征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易事项进行审查。
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计算公式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当期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
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 七、风险收益特征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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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1、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以下情况除外: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剩余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回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限和剩余存续期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续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53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计算。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删除《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无
《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财产”修改为“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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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其他与基金运作有关的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户相独立。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人保管。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人保管。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基金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基金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修改为“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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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二)估值日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二、估值对象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三)估值对象 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三、估值方法
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四)估值程序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五)估值方法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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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 算等措施。
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
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定的,从其规定。
57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人对外公布。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时; 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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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修改为“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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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知。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H=E×0.10%÷当年天数 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E×0.10%÷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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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活动。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不超过 0.25%。 等活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类基金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不超过 0.25%。
H=E×R÷当年天数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 3 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 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61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 目。
的范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五)税收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
务。 的范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修改为“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62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益。
(二)基金净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
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 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63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从其规定。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定的,从其规定。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修改为“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章节内容无修改
《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修改为“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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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组织。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生效公告。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应当公告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文本为准。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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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 元。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述公式类似计算。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财产价值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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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合同》生效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应当公告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4、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日起 45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向中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国证监会报送,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5、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述公式类似计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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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终止基金合同; 财产价值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面报告方式。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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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18、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20、基金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终止基金合同;
23、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七)公开澄清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过 30%;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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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印件。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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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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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修改为“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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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责。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清算程序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5)制作清算报告;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5)制作清算报告;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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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4、清算费用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交纳所欠税款;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3)清偿基金债务;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删除《基金合同》“二十三、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无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该等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
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制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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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修改。
《基金合同》“二十四、违约责任”修改为“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章节内容无修改
《基金合同》“二十五、争议的处理”修改为“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章节内容无修改
《基金合同》“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修改为“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 的法律文件。
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金合同正本为准。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二十七、其他事项”修改为“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章节内容无修改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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