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10-11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A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 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止。2016 年 10 月 10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源泰 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 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1377999037.74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2,375,719,704.76 份的 58.00%,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 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 由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对 本次 会议 议案进 行表决 ,表 决结 果为: 1377999037.74 份同意,0 份反对,0 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 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8,000 元,合计 48,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已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备查文件 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