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关于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份额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4-14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份额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约定,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增加天弘安康 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 420009,C 类基金份额代码 009308。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 7≤T<30 日 0.5% 30 日≤T 0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二、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换业务;若日后调整上述业务的适用范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或公告。 2、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安 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文件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生效。 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 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4 月 14 日 附件:《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 《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4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 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 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销售服务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 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 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