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
2017-07-14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七年七月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75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不同。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55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已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进行了公开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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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天弘永定价
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募集发行,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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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6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7
九、 基金的投资 ............................................. 76
十、 基金的业绩 ............................................. 8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87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7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十七、 风险揭示 ............................................ 107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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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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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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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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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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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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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介绍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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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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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
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
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
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
者、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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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2013 年 8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天弘周期策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天
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天弘周期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现任本公司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吕宜振先生,任职期间: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4 月。
马志强先生,任职期间: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3 月。
徐正国先生,任职期间: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
李蕴炜先生,任职期间: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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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陈勤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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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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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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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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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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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0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亿元。在2016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33位,按一级
资本排名第32位;在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195位;在2016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59位,稳居全球银行
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
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发布的“2017全球银行品
牌500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第21位,大幅上升15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
达105.67亿美元,同比增长63.70%。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
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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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卓越竞争
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最佳
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17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5442.0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审计
部、法律与合规部、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金融市场
风险管理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
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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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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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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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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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 05 室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其他销售服务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85109219
联系人:刘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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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宋恒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271192 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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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卓凡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卞晸煜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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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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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刘章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人:李智颖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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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陈玮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电话:0536-8051906
联系人:张永财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http: www.wfccb.com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小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9)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联系人:杨翊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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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dian-bank.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1)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 1 栋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2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3)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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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3969063
联系人: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2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 2 号 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联系人:冯小航
客户服务热线: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5)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联系人:陈妍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2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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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http: www.cmbc.com.cn
2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傅彩芬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赟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2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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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 bocichina.com.cn
3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68688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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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付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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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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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ysec.com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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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5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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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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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6)华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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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nhbstock.com
5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0)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6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6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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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刘丹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6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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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王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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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6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毛亚莉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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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2)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7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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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7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户服务热线:95353
网址:http: www.tebon.com.cn
7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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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http: www.dwjq.com.cn
7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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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8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2723297
联系人:朱蕴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站: www.tdyhfund.com
8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1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18513699505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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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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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1850125085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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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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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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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9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22180892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9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 2 楼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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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电话:13116765372
客服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13430246009
联系人:曾健灿
客服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程晨
电话: 15921301165
客服服务热线:4008 6666 18
网址:www.lu.com
9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B 座 46 层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健
电话:13811039451
9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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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10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人代表:林卓
电话:15840969093
联系人:鞠言
客户服务热线: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黄晶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021-54677088*6732
联系人:陈云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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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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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8.jrj.com.cn
10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李兴春
电话:18601735759
联系人:徐鹏
客户服务热线: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0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0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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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0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15921264785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 www.dtfortune.com
10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 2 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张琪
电话:18910449680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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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人代表:许现良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户服务热线: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mymoney
111)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人代表:徐福星
电话:13466390404
联系人:陶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113)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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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春霞
电话:1352253018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5596
网址:www.taixincf.com
11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15201586214
客服: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605
客服: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11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客服:400-820-9463
网址:http://www.wind.com.cn/
11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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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13611256407
客服:400-059-88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11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电话:18310599275
客服: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11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联系人:万荣
电话:18910325400
客服:400-088-8816
网址:http://jr.jd.com/
12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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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400-068-1176
网址:www.fundzone.cn
12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13520443582
客服: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13424264100
客服: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13671321101
客服: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24)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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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15210218389
客服: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12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17721005485
客服: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18500185071 400-810-5919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27)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刘旭
电话:13311568318
客服:400-888-7868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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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sywgqh.com/
1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赵彩玲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2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8601207732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3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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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18018609586
客服: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毛肖勇
电话:18888952115
客服: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13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34)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 3333 号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陆雯
电话:13879129841
客服:0791-86692560
网址:www.jxzrzg.com.cn
62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998fund.com
(136)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联系人:孙颖
电话:15510846151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13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 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
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63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 层 1009-
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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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55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8
年 10 月 8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91,076,882.00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87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91,076,882.0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 31,810.74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91,108,692.74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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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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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
起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
的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最迟应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的首
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
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
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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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个
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
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含)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
预留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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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含)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申购,并适用特
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0.15%
50 万元≤M<500 万元 1.00% 0.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80% 0.08%
M≥10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通常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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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条件下,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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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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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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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
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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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等项目,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扣款(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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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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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投资者创造超
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综合成长与价值两个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兼顾成长机会,在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的同时,充分
追求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所带来的成长性收益。在充分研究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分享中国 GDP 的高速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成长性较好、
估值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国内债券市场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可转换债券以及权证、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本基金投资坚持“股票为
主、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同时适当运用股票、债券等资产灵活配置的投资策
略,以优化基金净值的波动。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同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
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权证和现金的比例,以降低本基金的波动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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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
司。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并结合
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原则
(1)定量分析
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定量
分析,通过对市盈率与成长性的综合权衡评估,初步筛选出兼具良好成长性及较
高内在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根据 PEG 指标筛选出全部 A 股(不包括可能存在退市风险、财务状况
严重恶化的股票)前 60%的股票构成 PEG 股票池。该股票池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的 80%(含)以上必须来自 PEG 股票池。
(2)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行业的周期
性、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公司的透明度等方面作出
定性分析。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要在综合考虑历史数据、最新财务状况和
以上多个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司是否具备良好价值成长特征的判断。
(3)组合构建
综合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的结果,选择兼具成长和价值特征的股票构建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的构造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
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究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判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
趋势,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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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严格进行久期管理;在
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
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
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
(2)债券选择的标准
●流动性好
●风险水平合理,期限结构和收益特征符合市场预期
●信用质量较好
●有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
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
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5、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制
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授权、
方案的实施;投资操作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风险管理。以
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分析、制定方案、决策执行和绩效评估四个部分。
(1)研究分析
研究策划部的核心任务是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寻找当前市场上最好的投资机会。研究策划部实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2)制定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由基金经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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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研究成果,制定基金的投
资方案,包括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选择。
上述投资方案,在基金经理职权范围内的,由基金经理自行实施;超出基金
经理职权的,按照授权原则,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投资决策
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的审批,主要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①审批的目的是审查基金投资方案是否有足够的研究支持:即基金的资产配
置方案、行业配置方案、个股选择是否与公司的研究结论相一致;确保基金的投
资是在公司的整体投资研究团队的最大支持下进行;
②审批的重点是风险控制:包括行业集中度风险、个股集中度风险、个股流
动性风险、游离风险,等等。
(4)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门定期出具书面绩效评估报告,至少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对于绩效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基金经理、研究部
门应认真总结,努力改进。
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运用风险控制
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
险管理。
(1)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的市值,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警:
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跟踪偏差预警和同业比较预警。
(2)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主要采用数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在具体实施
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投资组合及个股的β值、标准差σ分析和评估;
债券久期、凸性分析等。基金经理将适当根据这些数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分析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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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对由于申购资金建仓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交易模
型,把基金的建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对由于投资者赎回造成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本基金定
为高于基金净值的 5%);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在极端情况下(日赎回量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启动暂停赎回的机制,等等。个股流动性风险采用变现倍
率进行控制。持有股票市值变现天数超过一定界限,即为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用本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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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
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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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覆盖面广,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
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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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2,497,709,271.41 79.53
其中:股票 2,497,709,271.41 79.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0,072,000.00 4.46
其中:债券 140,072,000.00 4.4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3,856,968.80 14.77
8 其他资产 39,070,054.00 1.24
9 合计 3,140,708,294.2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88,531,269.20 3.14
B 采矿业 34,771,459.62 1.23
C 制造业 1,990,555,546.72 70.5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16,780,565.56 0.59
应业
E 建筑业 631,744.08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606,496.50 0.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342,988.24 0.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672,524.18 0.02
业
J 金融业 316,794,119.83 11.23
K 房地产业 1,333,524.06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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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4,706.94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158,556.32 0.8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77.44 -
S 综合 433,292.72 0.02
合计 2,497,709,271.41 88.5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1 300257 开山股份 9,075,371 198,659,871.19 7.04
2 601100 恒立液压 8,556,772 136,394,945.68 4.83
3 603338 浙江鼎力 2,114,179 118,351,740.42 4.19
4 600166 福田汽车 31,547,426 103,160,083.02 3.66
5 603686 龙马环卫 2,937,808 102,353,230.72 3.63
6 002480 新筑股份 9,828,369 98,775,108.45 3.50
7 000338 潍柴动力 8,432,451 94,865,073.75 3.36
8 300476 胜宏科技 4,062,029 93,954,730.77 3.33
9 002714 牧原股份 3,254,708 88,528,057.60 3.14
10 002559 亚威股份 6,132,661 82,055,004.18 2.9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0,072,000.00 4.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072,000.00 4.9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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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0,072,000.00 4.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值比例(%)
1 120408 12农发08 900,000 90,072,000.00 3.19
2 150201 15国开01 300,000 30,066,000.00 1.07
3 170204 17国开04 200,000 19,934,000.00 0.7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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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2,028,167.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96,890.37
5 应收申购款 33,444,995.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070,054.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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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12 月 2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08/12/02-
0.34% 0.06% -1.79% 1.94% 2.13% -1.88%
2008/12/31
2009/01/01-
31.27% 1.73% 73.60% 1.64% -42.33% 0.09%
2009/12/31
2010/01/01-
11.16% 1.58% -9.12% 1.26% 20.28% 0.32%
2010/12/31
2011/01/01-
-28.91% 1.37% -19.67% 1.04% -9.24% 0.33%
2011/12/31
2012/01/01-
7.26% 1.48% 7.04% 1.02% 0.22% 0.46%
2012/12/31
2013/01/01-
0.27% 1.56% -5.30% 1.11% 5.57% 0.45%
2013/12/31
2014/01/01-
41.80% 1.11% 41.16% 0.97% 0.64% 0.14%
2014/12/31
2015/01/01-
31.43% 2.35% 6.98% 1.99% 24.45% 0.36%
2015/12/31
2016/01/01-
17.45% 1.51% -8.16% 1.12% 25.61% 0.39%
2016/12/31
2017/01/01-
7.01% 0.63% 3.58% 0.41% 3.43% 0.22%
2017/03/31
2008/12/02-
162.24% 1.59% 81.60% 1.30% 80.64% 0.29%
2017/03/3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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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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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代理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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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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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
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
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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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5)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
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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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
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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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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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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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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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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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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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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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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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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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的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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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报刊、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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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按照规定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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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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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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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
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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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基金类型;(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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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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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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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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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
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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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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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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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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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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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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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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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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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含)。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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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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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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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含)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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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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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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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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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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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
衍生品除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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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
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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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④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含)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⑤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⑥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⑦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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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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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
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
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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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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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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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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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
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
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
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
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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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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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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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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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
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
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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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值;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5)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
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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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等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142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②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④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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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⑤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⑥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⑦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⑧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⑨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⑩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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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
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145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
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③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④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146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
⑤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⑥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
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⑦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⑧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
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
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提供必要的协助。
147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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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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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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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
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
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立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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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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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方式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6 日
申购、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媒介
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
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9 日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申 媒介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金斧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 媒介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 媒介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22 日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30 日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媒介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1 月 13 日
明书(更新)摘要 媒介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1 月 13 日
明书(更新)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1 月 18 日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 媒介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1 月 20 日
第 4 季度报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西银行股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2 月 14 日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
媒介
购、赎回、定投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2 月 15 日
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2 月 20 日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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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2 月 23 日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西正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2 月 24 日
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 媒介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直销资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3 月 4 日
账户的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朝阳永续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2017 年 3 月 14 日 法定披露方式
开通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3 月 29 日
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 媒介
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3 月 30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媒介
的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3 月 30 日
年度报告 媒介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3 月 30 日
年度报告摘要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永定价值成长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3 月 31 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网点面向养老金客
媒介
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4 月 22 日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媒介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4 月 22 日
第 1 季度报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营业场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4 月 25 日
所变更的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4 月 26 日
的公告 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5 月 4 日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媒介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晟瑞信(天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5 月 12 日
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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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交易
中国证监会指定
2017 年 5 月 24 日 系统浦发银行直联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媒介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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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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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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