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1月)
2011-01-17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一年一月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 年
5 月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5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08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不同。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55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进行了公开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募集发
行,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及相关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12 月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3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业绩....................................................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七、风险揭示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1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永定价
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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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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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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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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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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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吕传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邮政编码:30020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2004 年11 月8 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
币1 亿元。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兵器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6%)、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6%)。
截至2010 年12 月2 日,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公司下设投资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运营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成立了北京分公司、上海
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
整。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介绍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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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石忠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中
北信息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业务部业务经
理、投资业务部副经理、项目合作部部门经理。现任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总监、投资业务部部门经理,深圳鑫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乔波冰雪家
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熊必琪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市四新油漆厂
财务科长、副厂长,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汉成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审判
员、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国家物价局处长,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学会(英国)
主席秘书长,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现任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理,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联想科技技术经理,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姜希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税务局河西分局财会科副科长,天
津市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投行部经理,天津环球高
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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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金林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北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建林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三峡证券宜昌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亚洲证券财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敏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会计主管,车道沟工作站负责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业务部副经理,本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
理检察员、检察员,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开元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干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志强先生,博士研究生,自2001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北证
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北京蓝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管。2004 年11 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见习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宏观研究员、研究部主管助理、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历任基金经理:吕宜振先生,任职期间:2009 年4 月至2010 年4 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敏女士,总经理;吕宜振先生,投资总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司晓晨先生,投资
副总监、投资部总经理;姚锦女士,研究部主管、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马志强先生,本基
金基金经理;徐正国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深证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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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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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督查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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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风险、提出控制政策建议;金融工程
部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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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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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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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50亿元。
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09 年末,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为13321.62 亿元,股东权益为595.97 亿元,不良贷款比率
为0.54%。全年累计实现税后利润132.82 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0
年7 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93 位,按一
级资本排名97 位。根据美国《福布斯》发布的2010 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
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245 位,在113 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14 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共7个处室,共
有员工40余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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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开放式基金12 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
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
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
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64.3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审计
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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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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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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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巍巍
邮编:300203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9
网址:www.thfund.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022-83310988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金亚光大厦A 座15 层
联系人:张婷
邮编:100033
电话:010-83571789-6287
传真:010-83571800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联系人:司媛
电话:022-83310208-8282
传真:022-83865569
网址:www.thfund.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022-83310988
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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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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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60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1731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蔡雪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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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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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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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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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online.com.cn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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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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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5 层(01A、02、03、04)、
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5 层(01A、02、03、
04)、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cn
(2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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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王佳佳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09
网址:www.csco.com.cn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衷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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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 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王睿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3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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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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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guosen.com.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座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座22—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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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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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gyzq.com.cn
(43)广发华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
16 层
邮编: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98
传真:022-83865565
联系人:田中甲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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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 层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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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55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8 年10 月8 日至2008 年11 月2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91,076,882.00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87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
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91,076,882.0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31,810.74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91,108,692.74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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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8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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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
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 年12 月8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2008 年12 月23 日
起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将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最迟应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 万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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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
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含)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
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含)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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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的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8%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通常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提前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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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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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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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
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
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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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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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等项目,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扣款
(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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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投资者创造
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综合成长与价值两个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兼顾成长机会,在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的同时,充
分追求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所带来的成长性收益。在充分研究和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分享中国GDP 的高速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成长性较好、
估值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国内债券市场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可转换债券以及权证、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本基金投资坚持“股票为
主、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同时适当运用股票、债券等资产灵活配置的投资策
略,以优化基金净值的波动。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同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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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权证和现金的比例,以降低本基金的波动性,
提高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
司。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并结
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原则
(1)定量分析
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定量
分析,通过对市盈率与成长性的综合权衡评估,初步筛选出兼具良好成长性及
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根据PEG 指标筛选出全部A 股(不包括可能存在退市风险、财务状
况严重恶化的股票)前60%的股票构成PEG 股票池。该股票池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的80%(含)以上必须来自PEG 股票池。
(2)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行业的周
期性、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公司的透明度等方面
作出定性分析。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要在综合考虑历史数据、最新财务
状况和以上多个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司是否具备良好价值成长特征的判断。
(3)组合构建
综合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的结果,选择兼具成长和价值特征的股票构建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的构造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
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究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判利率期限结构的变
化趋势,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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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严格进行久期管理;
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
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
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
会。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
(2)债券选择的标准
●流动性好
●风险水平合理,期限结构和收益特征符合市场预期
●信用质量较好
●有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
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
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5、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
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
授权、方案的实施;投资操作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风险
管理。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分析、制定方案、决策执行和绩效评估四个部
分。
(1)研究分析
研究策划部的核心任务是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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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方法寻找当前市场上最好的投资机会。研究策划部实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2)制定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由基金经理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研究成果,制定基金的投
资方案,包括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选择。
上述投资方案,在基金经理职权范围内的,由基金经理自行实施;超出基金
经理职权的,按照授权原则,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投资决策
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的审批,主要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①审批的目的是审查基金投资方案是否有足够的研究支持:即基金的资产配
置方案、行业配置方案、个股选择是否与公司的研究结论相一致;确保基金的投
资是在公司的整体投资研究团队的最大支持下进行;
②审批的重点是风险控制:包括行业集中度风险、个股集中度风险、个股流
动性风险、游离风险,等等。
(4)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出具书面绩效评估报告,至少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对于绩效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基金经理、研究部门
应认真总结,努力改进。
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运用风险控
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
资风险管理。
(1)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的市值,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
警: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跟踪偏差预警和同业比较预警。
(2)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主要采用数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在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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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施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投资组合及个股的β值、标准差σ分析和评
估;债券久期、凸性分析等。基金经理将适当根据这些数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优化分析和优化调整。
(3)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对由于申购资金建仓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交易
模型,把基金的建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对由于投资者赎回造成的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本
基金定为高于基金净值的5%);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在极端情况下(日
赎回量超过基金净值的10%)启动暂停赎回的机制,等等。个股流动性风险采
用变现倍率进行控制。持有股票市值变现天数超过一定界限,即为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用本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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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
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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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覆盖面广,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
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 年12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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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69,942,184.06 89.37
其中:股票 69,942,184.06 89.3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权证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09,712.30 9.98
6 其他各项资产 509,801.38 0.65
7 合计 78,261,697.7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917,763.00 8.93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2,473,015.08 54.80
C0 食品、饮料 7,316,426.23 9.44
C1 纺织、服装、皮毛 4,329,099.99 5.59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799,655.00 2.32
C5 电子 3,544,695.68 4.57
C6 金属、非金属 1,741,056.00 2.25
C7 机械、设备、仪表 14,388,089.86 18.56
C8 医药、生物制品 7,468,546.32 9.64
C99 其他制造业 1,885,446.00 2.43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884,113.40 2.43
E 建筑业 5,656,066.03 7.3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105,466.00 2.72
G 信息技术业 2,873,520.00 3.7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8,032,240.5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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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9,942,184.06 90.2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437 誉衡药业 47,214 3,706,299.00 4.78
2 000596 古井贡酒 52,589 3,190,574.63 4.12
3 601989 中国重工 366,800 3,172,820.00 4.09
4 002410 广联达 55,260 2,873,520.00 3.71
5 000559 万向钱潮 172,204 2,650,219.56 3.42
6 002293 罗莱家纺 34,600 2,558,324.00 3.30
7 600467 好当家 182,900 2,502,072.00 3.23
8 600316 洪都航空 40,200 2,490,792.00 3.21
9 000998 隆平高科 88,900 2,399,411.00 3.10
10 600970 中材国际 65,931 2,353,077.39 3.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合 计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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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0,121.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03.22
5 应收申购款 32,15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75,618.57
8 合计 509,801.38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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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 年12 月2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12/02-
2008/12/31
0.34% 0.06% -1.79% 1.94% 2.13% -1.88%
2009/01/01-
2009/12/31
31.27% 1.73% 73.60% 1.64% -42.33% 0.09%
2010/01/01-
2010/09/30
1.55% 1.48% -13.70% 1.21% 15.25% 0.27%
2008/12/02-
2010/09/30
33.75% 1.59% 47.13% 1.50% -13.38%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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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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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代理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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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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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
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
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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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5)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
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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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
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
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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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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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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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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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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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
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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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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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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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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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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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的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
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报刊、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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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按照规定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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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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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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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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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基金类型;(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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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
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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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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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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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
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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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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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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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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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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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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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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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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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含)。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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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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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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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含)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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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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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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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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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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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股票和商品有
关的衍生品除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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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
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
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
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
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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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
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
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④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含)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⑤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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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⑦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
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
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
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
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
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
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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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销证券;
②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
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
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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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
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
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
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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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
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
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
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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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
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
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
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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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
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
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
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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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
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
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
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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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
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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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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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
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
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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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5)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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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
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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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等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
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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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
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④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⑤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⑥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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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⑦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⑧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⑨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⑩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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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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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月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③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④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⑤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⑥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
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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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⑦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⑧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
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
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
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 年。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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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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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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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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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
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
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立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
订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
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
询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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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9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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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0 年6 月3 日
关于在申银万国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6 月21 日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6 月25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夏银行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6 月28 日
关于旗下基金在安信证券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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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6 月28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安信证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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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1 日
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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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1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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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8 日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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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14 日
关于增加东海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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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17 日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1 次更新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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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19 日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2 季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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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23 日 关于广州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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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29 日
关于增加国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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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29 日
关于在国信证券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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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30 日
关于增加西南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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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7 月30 日
关于在西南证券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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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010 年7 月30 日
关于在西南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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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3 日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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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11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泰联合证券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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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13 日
关于增加西藏同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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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16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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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18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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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27 日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报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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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30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齐鲁证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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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31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信达证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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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 月2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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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 月2 日
关于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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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 月6 日
关于增加国元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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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 月17 日
关于调整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网上直
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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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 月17 日
关于在国信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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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 月21 日
关于在华泰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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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0 月18 日
关于增加广发华褔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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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0 月18 日
关于在广发华褔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10 月18 日
关于在广发华褔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10 月18 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广发华褔证券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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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010 年11 月19 日
关于在华宝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11 月23 日
关于增加爱建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0 年11 月27 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情况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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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1 月30 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情况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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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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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