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5-10-10
天弘精选混合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6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5]104号文件批准,自2005年8月2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5年9月27日,基金设立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339,099,940.2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3,855.38元人民币。其中,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9月27日认购本基金30,000,000.00元,基金份额29,999,000.00份,认购费1000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5年9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7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39,099,940.28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3,855.3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39,143,795.6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10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的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