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2-1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增
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主代码:410008)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旗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基金即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A100指数”,扩位简称“A100ETF基金”,基金代码:561880)已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成立,并自2025年1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2月18日起,将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降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主要据此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
下:
一、基金转型
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富中证A100ETF联接”,各类基金份额代码不变,登记机构仍然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转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为华富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前述基金转型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本次转型等相关事项相应修订了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h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自《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状态不变。
二、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50%/年调低至0.15%/年;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由0.15%/年调低至0.05%/年。
上述费率调整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原《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转型后的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富中证A100ETF”)的联接基金,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4日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一)订立《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一)订立《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依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权利义务、规范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
合法权益。 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订立《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一)订立《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依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 (二)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富中证 转型而来,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富中证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华富中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的核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明书。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增加: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由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华富中证
;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富中证A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而来);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A100指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A100交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金签订之《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
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管理办法》;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做出的修订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构投资者;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
规定及《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效日,原《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面确认之日;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25.存续期: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定期期限; 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32.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3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4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 37.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动情况的账户; 的账户;
45.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 41.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 、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和其
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 4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增加:
5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8.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
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
择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ETF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61.标的指数:中证A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和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
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投资理念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
可以充分代表中国经济增长的领导力量;中国证
券市场日益成熟有效,中证A100指数可以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
公司的整体情况。
指数化投资是有效市场理论的具体实施,指数化
投资可以在确保获取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最大
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投资成本
。
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A100指数为原则,进行
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旨在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
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获得该指数所
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平均收益及分享中国经济长
期增长成果。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增加:
(五)标的指数
中证A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目标ETF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
区别。
1、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
数表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
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
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
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
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
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
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
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
目标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
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
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
申赎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对基金净值影
响较小;而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的方式,大额申
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值发售。 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一)发售时间 来,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富中证100指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富中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露。 〔2009〕1158号)文件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二)发售方式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 股份有限公司。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 2009年11月23日到2009年12月25日进行公开募集
公告。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三)发售对象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中证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生
效。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025年1月15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富中证A1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管理人根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四)基金认购费用 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 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
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基金的存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的计算方法如下: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 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额初始面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
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
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
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并调整后续章节序号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
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
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
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 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 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
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
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 关公告。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
、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
发生上述(1)、(2)、(3)、(4)、(7)、
发生上述(1)、(2)、(3)、(4)、(7)、 (8)、(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定媒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
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
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的销售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 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销售事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权益。
增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申购、赎回、转托管、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18)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赎回和登记事宜; 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和赎回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账册、报表和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起诉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费用;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
票表决权。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
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
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该基金的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核准或者备案。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
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
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4)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 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开始履行。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资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力争控制净值增长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35%和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
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理念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
可以充分代表中国经济增长的领导力量;中国证
券市场日益成熟有效,中证A100指数可以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
公司的整体情况。
指数化投资是有效市场理论的具体实施,指数化
投资可以在确保获取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最大
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投资成本
。
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A100指数为原则,进行
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旨在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
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获得该指数所
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平均收益及分享中国经济长
期增长成果。
(三)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 包括目标ETF基金份额、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
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款等。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三)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
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中证A100指数。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指数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的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权重构 1.目标ETF投资策略
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
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
1.资产配置策略 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本基金采用两层次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首 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
再按照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的权重确定个股的配 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
置比例。 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
…… 增强基金收益。
3.股票组合构建 ……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A100指数各成份 3.股票投资策略
股及其权重对其逐步买入。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情况适时买入,以降低建仓成本。 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
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
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
构。
(五)投资策略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4.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情况、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股
票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1)定期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半年召开审核会议,根据指数
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
行成份股审核,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A100指数对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
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
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
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
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②如果预期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将发生调整,
本基金可对投资组合进行前瞻性调整。
③本基金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现金头寸管
理,调整投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5.成份股替代股票的选择
如果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购买中证
A100指数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中证A100指数某
成份股的权重购买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
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股票
,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
例。
(七)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
、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 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除外;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 90%~95%;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8)、(9)项外,因证券市场 除上述第(1)、(7)、(8)、(9)项外,因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增加: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
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
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目标ETF变更
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
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 、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 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其构成主要有: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1.目标ETF基金份额;
(三)估值对象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5.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5.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5项进行估值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9.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
则E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5%。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
则E取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
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和信息披露费用等根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 日。
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年度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一)披露原则 (一)披露原则
……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额发售机构; 售机构;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二)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删除并调整后续序号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22.目标ETF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增加并调整后续序号: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上文“目标ETF发生
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年以上。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 文件。基金合同于2025年2月18日生效,原《华富
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
效。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其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其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持有,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人持有,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上述调整内容相应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