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价值增长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2011 年第1 号)
2011-03-01
华富价值增长混合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年4 月15 日证监许可[2009]30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富基金郑重提醒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30%-80%,属于基金产品中具有较高风险和 较高预期收益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适合有稳定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相 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成果的投资者。中国资本市场未来 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随风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避免,本基金至 少3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变化上下波动, 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存在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希望通过短期 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行投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较 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 基金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3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1 月1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11 年2 月17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48 十、基金的投资------------------------------------------------49 十一、基金的业绩----------------------------------------------59 十二、基金的财产----------------------------------------------6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8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3 二十五、备查文件----------------------------------------------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106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6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价值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人: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7 17、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8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9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1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尤艳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长(代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人民银行安 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 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 部总经理。 李工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科长、 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合 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肥市政府 副秘书长、党组副书记,合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中共肥西县委书记、肥西县 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事长、副主任。现任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新潮先生,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经贸委综合处、 11 财金处调研员,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总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刘庆年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 职干事,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 工作)、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 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 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科 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现任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汪明华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员、处长、主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民二庭庭 长等职,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 总干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 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历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业务 员,安徽省物资局拆船加工公司办公室科员,安徽省物资局政治处(后改为徽 商集团人力资源部)科员,安徽省徽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 所长。 12 陈大毅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 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姚怀然先生,公司总经理,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人民银行安徽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助 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 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牧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高 级经理,首创证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总监、机构投资部总监等职。 满志弘女士,公司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季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物理学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担任东北 证券金融与产业研究所行业公司部经理、金融工程部经理,投资策划部经理兼 首席策略师;东方基金研究部副经理、东方龙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经理,2007 年3 月至2008 年9 月担任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金融工 程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8 年9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12 月26 日起担任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7 月15 日起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韩玮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5 年证券、期货从业经历。先后担任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研究员、研究开发部副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投资副总监、总监。 2009 年7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2009年8月4日起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30日起担任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3 郭锋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三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雷曼兄弟亚洲投 资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起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12月27日起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投资业 务的领导、涉及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 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程坚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姚怀然先生 总经理 韩玮先生 投资部总监 陈茹女士 研究部总监 曾刚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15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16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 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 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 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17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 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 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 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 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 18 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 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 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 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19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8501.376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宋 菁 联系电话:(0755) 2216 876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发展银行,股票简称:深发展A, 股票代码:000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于1987 年5 月10 日以自由认购形式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并于1987 年12 月22 日正式宣告成立。经过20 年的 快速发展,深圳发展银行综合实力日益增强,自身规模不断扩大,已在北京、 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济南、大连、青岛、成都、昆 明、海口、珠海、佛山、宁波、温州、武汉、义乌等20 个经济中心城市设立了 300 多家分支机构,并在北京、香港设立代表处,与境外众多国家和地区的600 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 2004 年,深发展成功引进了国际战略投资者——美国新桥投资集团 (Newbridge Asia AIV III,L.P.),从而成为国内首家外资为第一大股东的中资股 份制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将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与本土经验有效结 合,在经营理念、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拓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 2010 年6 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受让美国新桥 集团持有的深发展股份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 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总额6.751 亿元,贷款总额3.984 亿元,存款总额5.367 亿元,2010 年前三个季度实现净利润47.34 亿元,年化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23%。2010 年9 月底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0.07%和7.00%,不良贷款率仅为0.57%。 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支持、运营管理、产品市场管 20 理3 个团队,现有员工13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叶萍,女,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银行会计工作,精通本外币 资金清算,具有多年计财、零售业务管理经验。1982 年11 月至1989 年3 月在 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工作;1989 年4 月至1990 年5 月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 工作;1990 年6 月至1999 年6 月在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工作,历任 外汇会计室副经理、经理;1999 年6 月至2002 年2 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清算中 心副主任(副总经理级);2002 年3 月至2007 年6 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副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零售运营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基金托管筹备小组副组长;2008 年1 月-8 月拟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08 年8 月至今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 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 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21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22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联系人: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3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5834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4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1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66223248 客服电话: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浩 25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 http:// www.cbhb.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马旭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chinese/index.html (1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电话:0755-25188371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961200,4001961200 (1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热线:0551-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 www.ebscn.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27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1 客户服务热线: 021-52574550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38565775 传真:021-38565783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29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tic.com (2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 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网址:www.zxwt.com.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30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公司网址:www.pa18.com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3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秦予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3601 网址:www.xsdzq.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970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31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54033888 传真: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6)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32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33 网址:www.jhzq.com.cn (4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网站: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4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网站: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33 (4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34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网站: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45)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2093669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35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9)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36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26 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5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www.htsc.com.cn (5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 www.zszq.com.cn 37 (5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38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李永波 经办律师: 吕红、李永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4 层401 负责人:梁青民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张建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 年4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9】309 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09 年5 月25 日到2009 年7 月10 日止,共募集了679,121,902.6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8452 户。本基金的类型 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9 年7 月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39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40 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09 年8 月14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1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 万元1.0%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0.4%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42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1 年 0.5% 大于等于1 年,小于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43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44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45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 年8 月14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 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 记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 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 46 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 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 元)。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 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 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 47 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 年8 月14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冻结的,与基金份额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冻结。 48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9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相对低估且能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回报的公司,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较为灵活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 方式,通过分析证券市场投资环境,预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收益和风险,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在股票选择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 研等方法,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证券市场投资环境评估体系,对该体系中的宏观经济相关因素 和市场趋势相关因素进行情景分析和定量评估,确定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其中, 宏观经济相关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全球宏观经济和国际金 融市场等因素。市场趋势相关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溢价水平、上市公司盈利预期 和市场信心等因素。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预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收益和风险,合理确定 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 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灵活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 50 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相对低估,且能为股东创造持续稳 健回报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构建“总股票池——价值股票池——核心股票 池”来逐级筛选股票,并最终确定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基金管理人总股票池为本基金总股票池。基金管理人总股票池根 据上市公司过去两年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净利润等指标,从全部A 股中剔除 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剔除st 类股票和财务指标虚假的上市公司。 在总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定量筛选和行业 景气程度分析等定性评估的方法,挑选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构建价值股票池。 在价值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益率等指 标定量筛选和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公司治理分析、行业和公司竞争力分析等定 性评估的方式,在估值水平较低的股票中,挑选能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回报的 上市公司,并构建核心股票池。 本基金还关注,虽然没有良好的历史增长性,但因某些因素致使基本面发 生重大好转,未来业绩将出现突发性成长或被严重低估,并长期保持稳定增长 的公司。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充分利用来达到控制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等目的。 51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选 用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 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其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 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七)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证券市场 投资环境、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 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基 52 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投资 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 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对投资运作中各 种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 53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54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55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72,757,409.51 54.20 其中:股票 172,757,409.51 54.20 2 固定收益投资 4,031,000.00 1.26 其中:债券 4,031,000.00 1.2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16,599.37 5.87 6 其他资产 123,239,027.27 38.66 7 合计 318,744,036.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01,822.00 1.03 B 采掘业 15,882,325.16 5.65 56 C 制造业 102,916,700.99 36.64 C0 食品、饮料 10,692,500.00 3.81 C1 纺织、服装、皮毛 5,796,808.00 2.0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545,464.90 2.33 C5 电子 9,862,724.30 3.51 C6 金属、非金属 25,890,006.20 9.22 C7 机械、设备、仪表 34,083,779.99 12.13 C8 医药、生物制品 8,775,417.60 3.12 C99 其他制造业 1,270,000.00 0.45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1,942,266.96 7.8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8,066,240.00 2.87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2,935,100.00 1.04 K 社会服务业 15,276,954.40 5.4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836,000.00 1.01 合计 172,757,409.51 61.5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57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055 万邦达 88,248 11,939,954.40 4.25 2 000060 中金岭南 500,000 11,250,000.00 4.01 3 000527 美的电器 500,000 8,700,000.00 3.10 4 000063 中兴通讯 300,000 8,190,000.00 2.92 5 600348 国阳新能 250,000 7,170,000.00 2.55 6 000581 威孚高科 179,996 6,686,851.40 2.38 7 600406 国电南瑞 79,979 5,763,286.74 2.05 8 600765 中航重机 300,000 5,682,000.00 2.02 9 601766 中国南车 680,000 5,134,000.00 1.83 10 000639 金德发展 149,849 4,980,980.76 1.7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4,031,000.00 1.44 7 其他 - - 8 合计 4,031,000.00 1.44 5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126630 铜陵转债 20,000 4,031,000.00 1.4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1,905,762.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73.69 5 应收申购款 74,190.97 6 其他应收款 - 5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239,027.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 增长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7.15- 2009.12.31 -1.04% 1.65% 2.79% 1.31% -3.83% 0.34% 2010.1.1-2 010.12.31 -7.33% 1.38% -5.89% 0.95% -1.44% 0.43% 2009.7.15- 2010.12.31 -8.29% 1.47% -3.26% 1.08% -5.03% 0.39% 6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61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2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63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6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5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66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67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的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68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69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募 70 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71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2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73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74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 75 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 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 有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 券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 基金风险分类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 债券价格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 金融工具价格 现金流风险 机会成本 集中度风险 违约风险 集中度风险 结算风险 抵押品风险 其它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突发事件风险 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判断不准 信息不全 操作失误 管理风险 76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 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 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六)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在30%~80%之间变动。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 的实际表现有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 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77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7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79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 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80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 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0 年7 月21 日,《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81 年第2 季度报告》。 2、2010 年7 月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2010 年8 月3 日,《华富价值增长基金参与上海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公告》。 4、2010 年8 月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渤海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0 年8 月1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夏银 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2010 年8 月18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 泰君安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手机炒股)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0 年8 月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天风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8、2010 年8 月26 日,《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半年度报告》。 9、2010 年8 月28 日,《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2010 年第2 号)》及其摘要。 10、2010 年8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联 证券、山西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2010 年9 月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2、2010 年9 月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都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2010 年9 月1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泰 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10 年9 月20 日,《华富基金参与华泰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公告》。 15、2010 年9 月20 日,《华富基金参与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 82 优惠活动公告》。 16、2010 年9 月2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山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7、2010 年10 月2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华泰联合证券网上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0 年10 月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9、2010 年10 月26 日,《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20、2010 年10 月30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牌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1、2010 年11 月0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 加中国民族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2、2010 年11 月0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 加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3、2010 年11 月22 日,《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暂停系统的通知》。 24、2010 年11 月27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在办公大厦更名 的公告》。 25、2010 年12 月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交通银行 定投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扣款金额下限的公告》。 26、2010 年12 月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0 年12 月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 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8、2010 年12 月2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29、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深圳发展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3 30、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1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 告》。 34、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深圳发展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10 年12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三)《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86 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48501.376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87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8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9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90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91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92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93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94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5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96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97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98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99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100 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101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103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104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 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105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107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48501.376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108 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 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109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110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1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12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113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1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115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116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17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