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策略精选: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019-12-21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增加:
分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分 释义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分 释义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修订
第 二 部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分 释义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 二 部 增加:
分 释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六 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分 基 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份 额 的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申 购 与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赎回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行公告。
第 六 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分 基 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份 额 的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申 购 与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赎回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六 部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分 基 金 回的公告 告
份 额 的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 购 与 当日应立即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赎回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基金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合 同 当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事 人 及 人的义务为: 务为:
权 利 义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务 赎回价格; 回价格;
……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合 同 当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事 人 及 人的义务为: 务为:
权 利 义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务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十 六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部 分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基 金 的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收 益 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公告;
分配
第 十 七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部 分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基 金 的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会 计 和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审计 计。
第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部 分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
信 息 披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简明性和易得性。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
额发售机构;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致。不同文之间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文文本为准。
第 十 八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部 分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信 息 披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说明的法律文件。
露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信 息 披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露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部 分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基 金 的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信 息 披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露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 十 八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基 金 的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信 息 披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露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料。
第 十 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部 分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基 金 的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信 息 披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露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刊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十 八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部 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基 金 的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信 息 披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终止基金合同;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生变更;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人发生变动;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的诉讼;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查; 讼;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和费率发生变更;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事其他
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缓支付赎回款项;
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十)澄清公告 (十)澄清公告
部 分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基 金 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信 息 披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露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十一)清算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信 息 披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露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信 息 披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露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部 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的 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信 息 披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露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基 金 的 约定的内容为准。
信 息 披
露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七、交易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及清算交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收安排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
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
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 (六)基金现金分红 (六)基金现金分红
及清算交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收安排 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计算和会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计核算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资产净值 (1)财务报表的编制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计算和会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计核算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日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度报告。 告。
十、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性风险分析等。
十、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职责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基金 3、信息文本的存放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信息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基金 增加:
信息披露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金份额持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有人名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的保管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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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