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货币: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019-12-21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法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增加:
分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分 释义 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及其更新
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
第 二 部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分 释义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修订
第 二 部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分 释义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 二 部 增加:
分 释义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六 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分 基 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份 额 的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申 购 与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赎回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办法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分 基 金 赎回的公告 公告
份 额 的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 购 与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赎回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 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 收益率;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收益率;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益率。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第 六 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分 基 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份 额 的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申 购 与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
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明有关处理方法。
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 七 部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分 基 金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合 同 当 人的义务为: 务为:
事 人 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权 利 义
务
第 七 部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分 基 金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合 同 当 人的义务为: 务为:
事 人 及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权 利 义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务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十 五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 的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费 用 与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税收 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刊登公告。
第 十 七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部 分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基 金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会 计 和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审计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立。
第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部 分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信 息 披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露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 根本出发点,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有下列行为: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机构;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 十 八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部 分 1、招募说明书 1、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信 息 披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说明的法律文件。
露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信 息 披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露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6、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7、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
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7 日年化收益率。
第 十 八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9、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部 分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基 金 的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信 息 披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露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刊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有风险。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析等。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 十 八 9.临时报告与公告 10、临时报告与公告
部 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基 金 的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信 息 披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终止基金合同;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生变更;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人发生变动;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的诉讼;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查; 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和费率发生变更;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1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价偏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差错误达 0.5%; 除外;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价偏差错误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达 0.5%;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请;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申购、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赎回申请;
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10、澄清公告 11、、澄清公告
部 分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基 金 的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信 息 披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露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13、清算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信 息 披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露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1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信 息 披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露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部 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的 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信 息 披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露 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
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基 金 的 定的内容为准。
信 息 披
露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七、交易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及清算交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收安排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位使用协议,应提前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席
位使用协议,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有关
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人。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资产净值 3、财务报表的编制 3、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计算和会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季度结 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计核算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在上
制和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和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基金年 编制和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告书、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公告、基金定期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 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
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十、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职责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基金 3、信息文本的存放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信息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基金 增加:
信息披露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 …… ……
金份额持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有人名册
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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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