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
2016-09-26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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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二十、其他事项 .................................................. 3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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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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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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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6)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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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5)条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进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前,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存款银行名称及相关事宜。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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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其他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
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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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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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
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
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
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
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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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
资格。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
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
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
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
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
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
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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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
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2、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3、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
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
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
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
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不
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
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
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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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
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
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
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
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要素不正确、不齐备、不一致等
错误,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新的指令。
由于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使交易、清算延误或失败导致基金财产的
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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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
基金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文件中应
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及新的授权书的
期限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
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
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
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
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
位使用协议,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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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
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
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
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
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
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
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
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
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
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
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
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开放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
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
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
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
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15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
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
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
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0:00 之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
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
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
16
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4)资金划转过程
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
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
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
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
逾期支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按 月 结 转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7
[(∑ Ri / 7) × 365 ÷ 10000] × 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17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 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
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18
(7)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
媒介公告。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
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
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
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错误的日期、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
值;当发生计价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 估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估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19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数据等),进而导致基金估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
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20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
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
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人收益账户。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
益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21
5、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投资人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
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 2
个工作日的分配;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人利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
为:
(1)当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2) 按 月 结 转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7
[(∑ Ri / 7) × 365 ÷ 10000] × 100%
i =1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
计算方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22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收益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
23
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
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
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公众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
十一、基金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2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托管费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算。基
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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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
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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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
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代表 10%或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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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
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华富”相关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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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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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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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
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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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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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章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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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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