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6-09-26
华富货币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6 十、基金的托管 .................................................. 2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二十、违约责任 .................................................. 4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4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4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48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3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4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其它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 5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 54、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5、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7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8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告,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9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 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 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面值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 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赎回 费 赎回费=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1%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 额按照面值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 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 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面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赎回费 赎回费=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1% 3、T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10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对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11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 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3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 业务规则为准。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14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5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7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 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20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21 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 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22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3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4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 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 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5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华富”有关的名称 字样。 26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7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富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开展定期存款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8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 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短 期利率的变动和货币市场格局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在现金、存款、债 券资产和回购资产等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控制组合资产的比例和平均剩余期限,防范风险,保证资产的流 动性和稳定收益水平。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资本 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29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和对 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结合 对资金面的分析,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3、期限结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 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 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财产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4、无风险套利策略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 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 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在充 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可以寻找最佳时机, 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 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30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 、(15)条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31 率调整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 购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32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 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33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 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34 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 介公告。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35 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 错误的日期、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 3、因基金估值结果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章第(三)款下的第 4、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算。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37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 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5、上述(一)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8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 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人收益账户。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 益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投资人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 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二 个工作日的分配;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人利 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9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 为: (1)当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 Ri / 7) × 365 ÷ 10000] × 100% (2)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 算方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41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42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43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价偏差错误达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将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复印件,信息 44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 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 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 45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46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 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47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48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章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