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11-26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11 月 26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业绩......56
十一、基金的财产......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七、风险揭示......8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108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9 号文核准,
核准日期为 2004 年 11 月 23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3 月 2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十、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3)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招募说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明书:
基金合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议: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
额发售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
法律法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规: 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法》: 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基金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法》: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办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
办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披露办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法》: 修订;
中国证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银行业
监督管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理机
构:
基金合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同当事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基金管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
基金托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人:
个人投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资者: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资者: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构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投资 外机构投资者;
者:
投资人
或基金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投资
人:
基金份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额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
人:
基金销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售业 额投资等业务;
务:
销售机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构:
直销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构:
代销机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构: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
售网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点:
注册登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记业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务: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记机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构: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户: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华富易账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予以书同生效 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
日:
基金合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同终止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日:
基金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集期 个月;
限:
存续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期:
工作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日:
《业务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规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运作的业务规则,
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巨额赎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回: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益: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产总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
基金资
产净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值:
基金资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产估 额净值的过程;
值:
指本基金管理人在美国管理学大师 MichaelE.Porter 的产业竞争模
华富 PMC 型(Porter’sModelofCompetition,PMC)的基础上,结合理财团选股系 队在中国的投资实践,开发出的选股系统。该系统首先通过财务指
统: 标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进行
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个股进行排序,形成精选股票池;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介: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额类 为不同的类别
别:
A 类基金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份额: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份额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务费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不可抗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力: 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流动
性规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定》: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流动性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受限资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产: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价机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制: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品资料 新
概要: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余海春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员工,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业部员工,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经理,合肥第二营业
部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交易部经理、副
总经理,池州东湖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
室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
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
安徽省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
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
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
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
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冠
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
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基本情况
程岱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耿志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孙蔚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交易员、资产管理总部财务主管,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会计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
析师,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研究部总监、基
金经理。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
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上海华富利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历任合肥 47 中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复旦大学理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六年。
历任群益证券研究部研究员。2015 年 12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
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21 年 0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09 月 09 日
担任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9 月 14 日
至 2023 年 02 月 17 日担任华富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 年 12 月 0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担任华富时代锐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05 月 21 日担任华富数字经济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任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8 月 26 日起任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8 月 22 日起任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任华富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王羿伟先生,华东理工大学理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
四年。2012 年 3 月进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助理金融工程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研究员,2022 年 0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担任华富国潮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任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任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6 月
27 日起任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6 月 27 日
起任华富匠心明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6 月 27
日起任华富时代锐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卓立先生,于 2005 年 3 月 2 日至 2007 年 10 月 27 日担任华富竞争力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鞠柏辉先生,于 200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0 年 9 月 9 日担任华富竞争力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先生,于 2010 年 6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担任华富竞争力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于 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3 年 8 月 19 日担任华富竞争力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担任华富竞争力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龚炜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担任华富竞争力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
尹培俊先生 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债券研究部总
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
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
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
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风险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公司督察长由董事会负责提
名的专业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套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405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
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
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
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 ETF 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
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雅秋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9 号文核准募集。募
集期从 2005 年 1 月 4 日起到 2005 年 2 月 25 日止,共募集 601,106,870.74 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157 户。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3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4 月 6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2005 年 5 月 30 日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书面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人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将基金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在 T+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 万 1.5%
100 万≤申购金额<500 万 1.0%
申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申购份数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五档,最高不超过 1.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50%
1-2 年(含 1 年) 0.35%
2-3 年(含 2 年) 0.2%
3 年以上(含 3 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 1.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
7 日-30 日(含 7 日) 0.5%
30 日以上(含 30 日)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则: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 5
持有时 小于 7 7 日-1 年 1-2 年(含 1 2-3 年(含 2 3 年以上(含
间 日 (含 7 日) 年) 年) 3 年)
适用费 1.5% 0.5% 0.35% 0.2% 0
率
赎回费 180 元 60 元 42 元 24 元 0
用
赎回金 11, 11,940.00 11,958.00 11,976.00 12,000.00
额 820.00
假定 T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则: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持有时间 小于 7 日 7 日-30 日(含 7 日) 30 日以上(含 30 日)
适用费率 1.5% 0.5% 0
赎回费用 180 元 60 元 0
赎回金额 11,820.00 11,940.00 12,000.00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
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二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连续二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9 月 28 日在交通银行、兴业证券及本公司直销渠
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7 年 8 月 8 日在建设银行和
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07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08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08 年 4 月 21 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08 年 5 月 20 日,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08 年 7 月 1 日,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2008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2008 年 7 月 10 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若未来增加其他定期定额投资渠道,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10 月 9 日起在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2006年 12 月 25 日起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自 2007 年 6 月 6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自 2008 年 2 月 25 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华富
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2008 年 4 月 21 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对基金投
资风险的控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的风险控制程序,运用
华富 PMC 选股系统,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相信:在新兴市场,存在大量
潜在的投资机会可供挖掘,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基本面变化是驱动股价的最主
要因素,而竞争优势又将决定企业基本面的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华富
PMC 选股系统,对行业及企业的竞争格局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实地调研,投资于
行业内具有竞争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力争将中国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转
换为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
会,力争实现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
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
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
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 5-65%,现金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经过华富 PMC 选股系统严格筛选具有竞争力且估
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
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
供决策依据,并通过华富 PMC 选股系统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池;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
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
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在长期内,本基金将通过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风险预测框架来调整资产配置,关键因素为宏观经济预测、利率水平判断、国家的经济政策等;短期内,本基
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通过时机把握来调整资
产配置。
此外,在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上,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关注多个市场的联动关系,包括国内与国际市场之间,国内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之间两个层次的互动分析。力争从多维的角度对单个市场风险收益状况进行衡量,从而提高对单个市场走势判断准确的概率。
(2)行业及股票选择
在行业及股票选择方面,利用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华富 PMC 选股系统”进行行业及股票综合筛选。
该系统首先通过财务指标筛选,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个股进行排序,形成精选股票池。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提供科学精确的支持。
本基金行业及股票选择的流程如下图:
1)初选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行业内具有竞争力而估值适中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主营业务相对突出;
其次,现金流状况相对较好;
第三,盈利能力相对可观;
第四,估值的安全边际相对较高。
按照以上四个标准本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四个指标进行首次筛选(见下表),并根据首次筛选的结果初步构建初选池。
表初选股票池的筛选指标
指标 指标取值
主营业务收入规模 连续两年分布于行业前 80%的区间
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净利润 连续两年分布于行业前 80%的区间
净资产收益率 连续两年分布于行业前 80%的区间
市净率 当期数值分布于行业前 80%的区间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发展部组建由研究发展部经理和分管行业研究员组成的
股票池小组,负责股票池的构建与维护工作。在股票初选池的维护中,以财务
指标为基准,结合研究人员的实地调研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以保证公司基本面
的变动直接反映为股票池的调整:
a、股票池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将财务指标虚假的上市公司剔除出初选股票池;
b、股票池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公司基本面已经明显转好,但财务指标尚未反映公司基本面改观,从而未能通过财务指标初选的上市公司,在经
研究发展部股票池小组讨论后加入初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股票构成中,通过财务指标初选产生的股票不得低于股票
池股票总量的 70%,股票池小组对未通过财务指标初选、但经研究讨论调整进
入股票池的股票比例最大不得超过 30%,力求最大限度地做到投资程序的严密
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2)华富 PMC 选股系统辅助下的行业评价
a、华富 PMC 选股系统的行业分类
华富 PMC 选股系统在行业分类上参考天相数据库系统的行业分类方法对上
市公司所处的行业进行划分,共分为 33 个行业(见下表)。
表华富 PMC 选股系统行业分类
名 流通市
名称 流通市值(亿元) 称 值(亿
元)
交通运输 888.57 石 294.54
化
电力 830.56 有 266.36
色
计
算
机械 599.93 机 260.23
硬
件
元
钢铁 654.13 器 253.3
件
建
医药 676.36 筑 211.13
业
造
房地产 639.79 纸 211.17
包
装
软
件
汽车及配件 517.03 及 167.8
服
务
金融 590.66 石 169.49
油
化工 552.16 化 128.65
纤
电
家电 534.93 气 209.56
设
备
通信 445.57 贸 142.51
易
供
食品 377.91 水 142.52
供
气
纺织服装 363.11 传 123.79
媒
商业 329.76 煤 173.5
炭
酒
农业 295.59 店 103.76
旅
游
日
建材 289.39 用 36.21
化
工
综合 317.54
注:依据 2004 年 6 月 30 日的流通市值计算。
b、行业评价的总体思路
基金管理人对初选股票池中个股所处行业的评价是在华富 PMC 选股系统的辅助下完成。华富 PMC 选股系统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行业竞争结构的评价,形成对行业的总体评价。
图华富 PMC 行业评价流程
c、行业评价的出发点
多年以来,市场化改革、工业化、城市化、农业改革深化及人口结构的变化这五大推动力持续推动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这五股合力在未来多年仍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并在较长的时间对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关注此五股合力对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的影响,是本基金管理人进行行业评价的出发点。
d、行业景气因素
在关注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化的同时,华富 PMC 选股系统同时加强对行业基本面的研判,跟踪各行业发展动态,运用华富行业景气评价方法和行业指数对基本面因素的敏感度分析方法,以及数据库支持系统,对行业投资机会进行把握。
e、行业竞争结构因素
华富 PMC 选股系统的行业竞争分析针对决定产业竞争环境的 5 种合力进行
评级,包括产业内既有厂商竞争、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品威胁、供应商的议价实力、客户的议价实力。从产业竞争结构的角度解析产业的盈利能力。
图决定产业竞争环境的五种合力
3)华富 PMC 选股系统辅助下的公司竞争力评价
为充分贯彻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行业内具有竞争力企业”的投资理念,本基金管理人依托华富 PMC 选股系统,从核心能力、成长能力、抗压能力、反应能力和持久能力等五个方面对初选股票池中的公司进行评价,形成对公司竞争力的综合评价。
图华富 PMC 选股系统公司竞争力评价流程
4)华富 PMC 选股系统辅助下的公司估值评价
PE、PEG、PB 为主要的估值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周期型、成长型和稳定型三类,每类公司适用不同的估值指标。P/E 是指当前市盈率
(TrailingP/E)及未来一年预测市盈率(LeadingP/E)。PEG 中的 P/E 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期前一年的实现每股收益计算,增长率 G 根据未来 1 年的预测增
长率计算。PB 中的 B 采用按市场价值重估后的净资产计算。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
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
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债券投资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全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35%×中证全债指数
+5%×同业存款利率。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以下基金投资关联交易应当禁止:
(1)买卖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但关联人与公司、基金托管人无重大利害关系的除外;
(2)运用基金财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等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3)在承销期内买卖关联人主承销的证券,以故意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券的价格;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以及根据基金合同进行投资的情况除外。
2、对下列基金投资中的关联交易,除按公司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单笔 5000 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2)在承销期内基金财产购买关联人主承销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3)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处理。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号 例(%)
1 权益投资 278,622,413.58 86.89
其中:股票 278,622,413.58 86.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626,263.62 5.50
其中:债券 17,626,263.62 5.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525,749.81 7.02
8 其他资产 1,890,495.14 0.59
9 合计 320,664,922.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4,606,473.27 74.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563,000.00 1.4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39,452,940.31 12.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8,622,413.58 88.3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股) (元) (%)
1 603986 兆易创新 160,000 34,128,000.00 10.82
2 300476 胜宏科技 98,000 27,979,000.00 8.87
3 002384 东山精密 388,800 27,799,200.00 8.81
4 688041 海光信息 88,022 22,234,357.20 7.05
5 300502 新易盛 58,800 21,507,276.00 6.82
6 300308 中际旭创 45,700 18,448,176.00 5.85
7 688484 南芯科技 356,997 18,417,475.23 5.84
8 688256 寒武纪 12,013 15,917,225.00 5.05
9 600183 生益科技 244,600 13,213,292.00 4.19
10 300394 天孚通信 70,000 11,746,000.00 3.7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364,342.46 1.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12,261,921.16 3.89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626,263.62 5.5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张) (元) (%)
1 127045 牧原转债 30,000 4,104,036.99 1.30
2 113039 嘉泽转债 16,000 3,303,145.21 1.05
3 123241 欧通转债 6,000 3,211,967.18 1.02
4 019702 23 国债 09 25,000 3,017,175.34 0.96
5 019547 16 国债 19 20,000 2,347,167.12 0.7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250.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47,399.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4,845.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90,495.1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7045 牧原转债 4,104,036.99 1.30
2 113039 嘉泽转债 3,303,145.21 1.05
3 123241 欧通转债 3,211,967.18 1.02
4 118012 微芯转债 1,642,771.78 0.5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 A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长率标 较基准 较基准 (1)- (2)-
阶段 长率 准差 收益率 收益率 (3) (4)
(1) (2) (3) 标准差
(4)
2005.3.2- -2.00% 1.10% -3.99% 0.78% 1.99% 0.32%
2005.12.31
2006.1.1-- 95.16% 1.40% 63.69% 0.84% 31.47% 0.56%
2006.12.31
2007.1.1-- 122.22% 1.91% 80.33% 1.38% 41.89% 0.53%
2007.12.31
2008.1.1-- -54.70% 2.62% -43.12% 1.79% -11.58% 0.83%
2008.12.31
2009.1.1-- 47.79% 1.50% 51.34% 1.22% -3.55% 0.28%
2009.12.31
2010.1.1-- -5.75% 1.46% -5.45% 0.94% -0.30% 0.52%
2010.12.31
2011.1.1-- -36.39% 1.25% -14.74% 0.78% -21.65% 0.47%
2011.12.31
2012.1.1-- -7.19% 1.32% 6.27% 0.75% -13.46% 0.57%
2012.12.31
2013.1.1— 38.87% 1.62% -2.17% 0.83% 41.04% 0.79%
2013.12.31
2014.1.1— 23.26% 1.31% 31.64% 0.72% -8.38% 0.59%
2014.12.31
2015.1.1- 46.76% 3.07% 7.67% 1.46% 39.09% 1.61%
2015.12.31
2016.1.1- -19.01% 1.72% -5.03% 0.81% -13.98% 0.91%
2016.12.31
2017.1.1- 7.98% 0.97% 14.40% 0.39% -6.42% 0.58%
2017.12.31
2018.1.1- -21.63% 1.50% -13.02% 0.79% -8.61% 0.71%
2018.12.31
2019.1.1- 42.42% 1.17% 21.85% 0.72% 20.57% 0.45%
2019.12.31
2020.1.1- 28.73% 1.95% 18.67% 0.84% 10.06% 1.11%
2020.12.31
2021.1.1- 26.87% 1.73% 1.01% 0.72% 25.86% 1.01%
2021.12.31
2022.1.1- -23.05% 1.66% -11.77% 0.77% -11.28% 0.89%
2022.12.31
2023.1.1- -8.59% 1.33% -5.19% 0.50% -3.40% 0.83%
2023.12.31
2024.1.1- -2.55% 2.29% 11.12% 0.81% -13.67% 1.48%
2024.12.31
2025.1.1- 58.14% 1.96% 11.71% 0.57% 46.43% 1.39%
2025.9.30
2005.3.2- 587.17% 1.74% 315.33% 0.94% 271.84% 0.80%
2025.9.30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 C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长率标 较基准 较基准 (1)- (2)-
阶段 长率 准差 收益率 收益率 (3) (4)
(1) (2) (3) 标准差
(4)
2023.3.2- -15.85% 1.35% -8.76% 0.49% -7.09% 0.86%
2023.12.31
2024.1.1- -3.08% 2.29% 11.12% 0.81% -14.20% 1.48%
2024.12.31
2025.1.1- 57.47% 1.96% 11.71% 0.57% 45.76% 1.39%
2025.9.30
2023.3.2- 28.43% 1.93% 13.25% 0.65% 15.18% 1.28%
2025.9.30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60%×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35%×中证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建仓期为 2005 年 3 月 2 日到 2005 年 9 月 2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本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60%×中信标普
300 指数+3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变更为“60%×中信标普 300 指数+35%×中证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60%×中信标普 300 指数+35%×中证
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变更为“60%×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3、 本基金于 2023 年 3 月 2 日起新增 C 类份额,本基金 C 类份额报告期间的起
始日为 2023 年 3 月 2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净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
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5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0%;
3、收益分配的时间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4、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以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 万 1.5%
100 万≤申购金额<500 万 1.0%
申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和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1.5%。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含 7 日) 0.50%
1 年以上(含 1 年)、2 年以下 0.35%
2 年以上(含 2 年)、3 年以下 0.2%
3 年以上(含 3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
7 日-30 日(含 7 日) 0.5%
30 日以上(含 30 日)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和费用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
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转托管费;
4、非交易过户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但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
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
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扬升,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将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以及基金所投资
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导致股票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
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于单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基金管理人通过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与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实现风险限度内的合理回报。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
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用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6)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20)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4)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
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
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于基金合同终止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认可基金托管协议;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4、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
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
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699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与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根据需要,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账户办理基金财产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
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后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700-8001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hffund.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2024-11-06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11-27
3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基 2024-11-27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基 2024-11-27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 2025-01-14
事务所的公告
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5-01-22
提示性公告
7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4 季度 2025-01-22
报告
8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5-03-15
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提示 2025-03-29
性公告
10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03-29
1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 2025-03-31
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 年度)
1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5-04-22
提示性公告
13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 2025-04-22
报告
1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5-04-30
1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2025-06-10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信息的 2025-07-16
公告
17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5-07-19
提示性公告
18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2 季度 2025-07-19
报告
1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中期报告提示 2025-08-30
性公告
20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中期报告 2025-08-30
2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 2025-09-05
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5-10-28
提示性公告
23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 2025-10-28
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基金字【2004】199 号文);
2、《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