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和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11-14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
关于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 和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25年11月18日起调整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本公司业务规则。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基金费率 (一)调整管理费: 变更前:0.80%/年 变更后:0.40%/年 (二)调整托管费: 变更前:0.20%/年 变更后:0.10%/年 二、增加C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 自2025年11月18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东方强化收益债券C,基金代码:026087)。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后续请参见相关公告。 (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管理费率:0.40%/年 托管费率:0.10%/年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C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0% 其中: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30% 100% T≥30日 0% 0%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5年11月18日起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为本公司直销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二)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四、其他修订 (一)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二)基金管理人邮政编码由“100033”变更为“100073”。 (三)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由“张金良”变更为“郑国雨”。 (四)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由“810.31亿元人民币”变更为“991.61亿元人民币”。 (五)“《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更新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 五、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其他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5年11月18日生效,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内容将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 (三)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