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基金产品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9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东方基金旗下东方稳定增利债券等3只基金
产品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根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兴业银行代理销售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旗下开放式基金之协议》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稳定增利
等3只相关产品销售代理补充协议》,自2017年5月10日起,将新增兴业银行代理
本公司管理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450、C
类:001451)、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00016)、东方
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160、C类:001161)
等3只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并参与其开展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仅限前端模
式)的申购(不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及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兴业银行具体规定。
是否参与
申购(不
含转换转
序 基金 定投 转换
基金名称 入)及定
号 代码 业务 业务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
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001450 参与 参与 参与
2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001451 参与 参与 不参与
3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参与 参与 参与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参与 参与 参与
4 001160
投资基金 A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参与 参与 不参与
5 001161
投资基金 C
注: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含 A、C 类)正处在封闭运作期间,本公司
不对该只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办理进行确认,不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本公
司将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安排该基金在规定时间段的开放事宜,
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尽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可
通过兴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申请。
二、基金的优惠费率
1. 投资者通过兴业银行电子渠道申购(不含转换转入)的所有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75%的,统一优惠至0.75%,
原申购费率低于0.75%或为固定费用的,则按照原有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
执行。
2. 通过兴业银行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开通基
金定投业务的,定投申购费率统一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
或为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率或固定费用执行。通过兴业银行柜面渠道开
通基金定投业务的,享受基金定投申购费率八折优惠,优惠后申购费率
不低于0.6%;如原费率低于0.6%或为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率或固定费用
执行。
3. 基金转换业务不属于基金申购业务,基金转换手续费不属于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范围。
三、重要提示
1. 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 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
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
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
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
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4. 本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兴业银行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
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兴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站:www.cib.com.cn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
应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