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度)
2019-02-01
东方新能源汽车混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重要提示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东方增长 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证监许可[2018]625 号文 批准变更注册而来。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新能源汽 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 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均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 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 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此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 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 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包括强制平仓风险也包括流通量风险,即 期 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 缺 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 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在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5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5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8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 方新能源 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 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联系电话: 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8,100 万元 27% 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2,700 万元 9% 司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 资部、 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 专户 投资部、机构业务一部、 战略客户部、 市场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 信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 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 察 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 的 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 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 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 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 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 证 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 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 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华联 商厦分店副经理,省贸易厅财审处,省商贸集团财审处(正科),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 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部副部长、 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总 会 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 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 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 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 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 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 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 (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 律 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 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 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 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 经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 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 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兼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 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2004 年 6 月加盟本 公司, 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1 年 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 资部 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 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 李瑞 2018 年 6 月 21 日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 先生) 至今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转型为东 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 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 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薛子徵 2018 年 1 月 23 日任本 (先生) 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7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 经 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2018 年 4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 华大学数学硕士, 11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员,中国民生银 行金 融市场部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高级交易员。 2017 年 11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 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 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 年 5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 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 行业 研究员。 2010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 纺织服装、 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 长混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 收益平 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 丰 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东方 民丰回 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 方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 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 东方民 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 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 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4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5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 业 务环节。 (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 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 统。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7 (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 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 场 风险, 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 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8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 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 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 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 化 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 价 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 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 从业资格, 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 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 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 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 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 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0396.05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1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 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 010- 66295921 传真: 010- 66578690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马强 传真: 010-68858126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3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全国)、 96228(广东省内)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全国)、 96666(吉林省) 网址: www.jlbank.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95559.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5 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6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 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 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 www.dgzq.com.cn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7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8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 0551-68167423 传真: 0551-6816743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 www.gyzq.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2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29 联系人:范超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0 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sec.com 3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2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1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2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 0755-83252843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3 电话: 010-6656845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 0531- 89606165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4 网址: www.zxwt.com.cn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 010-6083 8888 传真: 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5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 010-66559079 传真: 010-66555147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 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6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 010- 59355497 传真: 010- 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505 传真: 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联系人:范坤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99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7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 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 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8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 021-54509998-2010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1818 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7、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 010-65807848 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电话: 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 www.cifco.net 5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39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 678 5095 网址: www.niuji.net 5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1588 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8.jrj.com.cn 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 13501068175 传真: 010-56810628 客服: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6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1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客服: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 021-33323999-5611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 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2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 020-89629012 传真: 020-89629011 7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 021-20324158 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3 7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4、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81 客服: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75、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服: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7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 0755-83999907-815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7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 18910325400 传真: 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 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 400 088 8816 网址: fund.jd.com 7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5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85097308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8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7 8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 027-87006003*8020 传真: 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8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87、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A 座 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 15810201340 传真: 028-62825388 客服电话: 400-8557333 网址: www.jhjhome.com 88、 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8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 18920017760 传真: 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6-6880 网址: www.fhcfjj.com 8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 18840800358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9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衡欢 电话: 18576351064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91、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 18521506916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二、 登记机构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49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 李进康 电话: 010- 66295874 传真: 010- 66578680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 010-68286868 传真: 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赵立卿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1]1687 号)和《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 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860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 金 部函[2011]1009 号)的确认,《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2018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东方增长中 小 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率、估值方法等 内 容,并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 文 件,另外,同意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新能 源 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 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东方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3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每次定期定额投资最低申购金额为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4 1.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如下: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5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 日 1.50% 100% 7 日 ≤ T <30 日 0.75% 100% 30 日 ≤ T < 90 日 0.50% 75% 90 日 ≤ T < 180 日 0.50% 50% T ≥ 180 日 0.00%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五)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6 申购费用= 100,000.00× 1.50%/( 1+ 1.50%) =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622= 92,752.93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00.00- 1,000.00= 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4,999,000/1.0832= 4,615,029.54 份 (二)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中, 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 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时长 90 日,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 10,000×1.2500× 0.50%= 62.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2500- 62.50= 12,437.50 元 (三)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7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九)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二)、 (三)、 (五)、(七)、(九)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8 (四)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59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 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后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0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1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 券、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 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严 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 类别资产配置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3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 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进而对股票、债券和 货 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二)新能源汽车主题的界定: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 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 术原 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汽车主题,指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上游 的锂矿、铜矿、镍矿、钴矿、稀土等矿产资源开采行业,正极材料、负极材料、 隔 膜及电解液等电池材料行业;中游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池、电控系统制造及配件 等 行业;下游的乘用车、客车及专用车等整车行业;后端的基础设施运营(如充电 桩)、 电池回收再利用行业;以及汽车智能化相关行业(指具有感知、沟通、关怀功能, 最终可实现汽车智能化相关的制造、服务及基于此构建的智能生态环境)。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新能源汽车主题上市公司 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把变动行业内的公司股票纳入本基金主题的界定范围内。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主题 投资的基础上结合对个股定性、定量的分析,积极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 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 性 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确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2、 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 PEG)、相对价值指标( P/E、 P/B、 P/CF、 EV/EBITDA)以及 绝对估值指 标( 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三)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4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 期 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 将 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 上 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 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 等, 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 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采 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 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 公 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 择权 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 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 优 配置比例。 ( 1)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 票 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 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 营 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 立、 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5 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 益 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 券 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 回 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则可以 获 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流动性风 险 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 3)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 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 券对 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 较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 益 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 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 价值,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 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 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四)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 水 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 的 当期收益。 (五)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 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 定收益。 (六)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6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 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 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 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 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7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 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策 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 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行业 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8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69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6、 7、 15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0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 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20% 本基金是以新能源汽车为投资主题的混合型基金。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将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锂电池、驱 动 电机、电控系统、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纳入新能源汽车主题,为投资者提供捕 捉 和分享该行业发展的机会。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 基 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基金对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配置了 80%的权重,还对银行 活 期存款利率配置了 20%的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以“中 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 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2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 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策略,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 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1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764,356.16 71.80 其中:股票 23,764,356.16 71.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227,493.20 15.79 其中:债券 5,227,493.20 15.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7 3,789,229.83 11.45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17,319.08 0.96 9 合计 33,098,398.27 100.00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47,200.00 1.80 C 制造业 21,970,056.16 72.33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水生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19,600.00 0.7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326,000.00 1.07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息技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701,500.00 2.3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 -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施管 - -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764,356.16 78.2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1 300124 汇川技术 57,499 2 603799 华友钴业 29,000 3 300073 当升科技 54,000 4 600885 宏发股份 51,600 5 600066 宇通客车 71,600 6 002709 天赐材料 36,000 7 600884 杉杉股份 52,800 8 300750 宁德时代 12,000 9 600104 上汽集团 25,900 10 300014 亿纬锂能 60,6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1 国家债券 - -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34,713.20 5.71 其中:政策性金 1,734,713.20 5.71 融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492,780.00 11.5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27,493.20 17.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1 018005 国开 1701 11,500 2 128024 宁行转债 9,000 3 113015 隆基转债 6,000 4 018002 国开 1302 5,730 5 123006 东财转债 3,0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所持有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7]19 号)和《关 于对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7]20 号)。 宁波杉 杉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其中 6,050.79 万元的置换资金 系公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4 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前发生的投资;其中 6,224.56 万元的置换资金系部分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成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前 发生的 投资。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 2017 年 5 月底,你公司“ 年产 35000 吨锂离 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 实际用于土建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3,211.03 万元, 与公 司方案披露的“ 杉杉股份负责项目的厂房土建,拟投入 9250 万元” 的内容不 符。上 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 要求》第五条相关规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告的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 分 拆上市事项、 2016 年 8 月 19 日停牌涉及的 Pampa Calichera 股权收购事项、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0.035%股权收购 事项, 均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宁波杉杉股份 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 30 日内报送整改 报 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金归还 到 募集资金专户。 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2017]20 号) 杉杉控股有限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名单不完整、不准确。公司控制的宁波 艾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并 委派 董事的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杉杉股份关联方,但公司提供给杉 杉 股份的关联方清单中未包含上述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 的说明” 相关规定。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外控制多家开展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的公司,如宁 波星通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 理、 股权投资咨询,宁波梅山港保税区杉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 投 资管理及其相关咨询服务,和杉杉股份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 范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5 围存在重合。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你公司所投资的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 公 司,其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与杉杉股份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 (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上述事项违反了你公司出具的避免同业 竞 争承诺函相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 六 条规定,决定对杉杉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 日 起 30 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提升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 做好 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①研究员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 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 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④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 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⑤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量化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杉杉股份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积极布局电池材料全产业链,已 经实现正极、负极、电解液等核心材料的全面爆发,利用已有客户打开市场,通 过 优化产品结构、提供全包服务持续提升客户黏性,全产业链全球材料霸主雏形已 现。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195.26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982.56 5 应收申购款 84,497.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4,643.80 8 其他 - 9 合计 317,319.08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1 128024 宁行转债 1,022,130. 2 113015 隆基转债 584,280.00 3 123006 东财转债 345,870.00 4 123009 星源转债 333,210.00 5 113009 广汽转债 306,180.00 6 128028 赣锋转债 292,890.00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期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③ 2018.06.21-2018.06.30 0.76% 1.89% 1.70% 2018.07.01-2018.09.30 -14.44% 1.27% -12.7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转型,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六个月,仍处于建仓期。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同业存单、 应收款项、 股 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0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七)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九)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2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3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的; (四)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八)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 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 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最后 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7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 - (九)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1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2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八)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 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 变 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 预 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 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 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6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 一 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 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 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灵活配置上述资产,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 进 行分散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比例保留一定的现金 头 寸以及大比例的 7 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以应对赎回要求;如遇市场极端情 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等,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已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进 行相应的约定。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 上精选个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 行 业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将在符合 《基 金合同》要求的范围内, 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风险。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估值情况、政策导向、市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7 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债券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采用 积 极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避免出现过于集中的债券资产配置, 降低流动性风险。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 7 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 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 变现 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 例 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二)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 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 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 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 同 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 在巨 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8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 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 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为主题投资基金, 投资行业集中度较高, 存在主题行业出现整体下跌的 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 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合理优化组合配置抵 御 投资风险。 2、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均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 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此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包括强制平仓风险也包括流通量风险, 即 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 场 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99 3、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 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 与 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 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3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 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5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6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 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7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8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 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09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0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1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5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6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 等; 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 融 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 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 人 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 性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 存 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 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经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 券、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 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19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行业 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1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定。除上述 2、 6、 7、 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例 限 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2 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 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 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 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 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 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 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理 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 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 国 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 方 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未 按要求及时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4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 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5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 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6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 理 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 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7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 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 失 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8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2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本基 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 人 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 构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0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1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 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 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 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 010-66578700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3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 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 后 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基金 管 理人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 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 子 邮 件 (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 提出建 议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4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 其解 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6 月 21 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8 年 12 月 21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 2018-6-23 的中兴通讯股票 估值价格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继续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 2018-6-30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半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 2018-7-2 值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2018-7-6 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上海基 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费率 2018-7-12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2018-7-13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018-7-19 第 2 季度报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北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 2018-8-4 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018-8-28 半年度报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018-8-28 半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在中金公司开通旗下 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定期 2018-8-29 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 海凯石财富基金管理有限 2018-8-29 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 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 2018-9-29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018-10-25 第 3 季度报告 东方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 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并 2018-11-6 开通定投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2018-11-12 售机构并开通定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6 投、转换业务同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龙证券为旗下 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 2018-11-17 其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金惠家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费率优 2018-11-19 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 2018-12-11 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基金销 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 2018-12-14 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同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8-12-18 活动的公告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度)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本基金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