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核心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6-02-05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4 月 14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9]302 号)和《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基金部函[2009]301 号)的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
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
保证《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不变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
将本基金的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简称变更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基金代码不变。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对更名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阅。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八、基金的投资.............................................................. 50
九、基金的业绩.............................................................. 59
十、基金的财产.............................................................. 6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六、风险揭示.............................................................. 7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一、绪 言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
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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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二、释 义
在《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
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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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份额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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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其他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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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份额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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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完成股改,企业名称变更为渤
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控制委
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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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资部、专户投资部、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公募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十七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
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
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
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
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
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
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
长,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
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
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
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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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
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
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
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
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
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
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
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
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
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
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
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 余年
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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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
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
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
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山西大学工商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学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宣部政研所研究员、中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研究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9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
薛子徵(先生)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今 曾任权益投资部房地产、综合、汽车、国防军工、
机械设备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东方增长
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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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
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精选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
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
朱晓栋(先生)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今 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 2010 年 9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军恒(先生) 2009 年 6 月 24 日至 2010 年 9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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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 年 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 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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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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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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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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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②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
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
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
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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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
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
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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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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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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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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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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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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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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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bchina.com
1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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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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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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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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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27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29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7.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30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务电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4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32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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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und123.cn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34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5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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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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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eadfund.com.cn
5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37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38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三)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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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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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核心动力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02 号)和《关于东方核心动力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301 号)的核准,并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 年 5 月 5 日至 2009 年 6 月 19 日
募集份额为:771,742,249.97 份
有效户数为:17,585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
金部函[2009]419 号)的批准,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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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 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中“(二)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4.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8 日开始正常申购;自 2009 年 7 月 8 日开始正常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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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
售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前、后端收费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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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后端收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 365 天计算)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1.8%
1 年以上(含 1 年)-3 年以内 1.0%
3 年以上(含 3 年)-5 年以内 0.6%
5 年以上(含 5 年)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 1 年)-3 年以内 0.25%
3 年以上(含 3 年)-5 年以内 0.1%
5 年以上(含 5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申购费和赎回金额及赎回费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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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申购份额、申购费、赎回费的处理方式:采用截位法,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资产
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达到一定金额(具体见发售公告)、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40,000/(1+1.5%)}*1.5%=591.13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
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3 份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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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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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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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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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办理时,申请人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
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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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坚持长期投资理念,以全球视野考察中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
成长前景,通过“核心-卫星”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
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类型资产及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寻找具有长期竞争优势、公司治理优良、估值
合理的上市公司,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出现的产业升级等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
企业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判,确定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不
同资产类别的收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投资策略,分别构建“核心”与“动力”两个投资组合进行
股票投资。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 X 控制在股票资产的 70%以上。
(1)核心组合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投资对象,根据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沪深 300 行业分类标准,结合定量与定性选股的方法,在十大类行业中选择
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并稳步增长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以期获得超过沪深 300
指数的收益。
“核心组合”的定量选股方法,主要是根据增长性指标、盈利质量指标、估值水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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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等三方面因素,根据中证沪深 300 行业分类方法对十大类行业分别进行筛选,然后合并建立
初选库。
①增长性指标:最近一年或一个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DA)增长率、市盈增长比率(PEG);
②盈利质量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③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净率(P/B)。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选择
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稳定增长的个股,纳入核心股票组合:
①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如公司是否属于行业龙头;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否
具有产品的定价权或者能够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等;
②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是否拥有成
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是否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
它专有资源;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③公司的盈利质量:如公司未来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如何;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扩
张方式等;
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是
否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
⑤公司的分红机制:是否具有持续稳定高分红记录或具备持续稳定分红潜力。
(2)动力组合主要选择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以外、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
长性的中小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并根据价值和主题两个方面进行投资。
本基金价值投资的选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企业长期的竞争优势:选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通过成本或差异化等战略获得
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并获得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
的上市公司;
②公司的治理结构: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股权结构是否过于集中等;
③估值水平:对稳定增长的公司,以历史平均市盈率作为参考标准;对高速增长的公司
以公司未来有望可达到的股价贴现值作为参考标准。
本基金主题投资主要以国际竞争力为投资标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以全球视野,从
资本密集、劳动密集、技术成熟等三个方面出发,结合中国现阶段的产业环境、产业政策,
考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未来的发展潜力。在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本基金将通过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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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挖掘出面向全球市场、有望成长为世界级企业的上市公司。通
过长期持有,分享上市公司实现的盈利及增长,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进行主动性投资。在有效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
动、积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综合运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等策略,以
达到获取权证投资收益、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五)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
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
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
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
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
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
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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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
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
时调整。
6.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
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
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
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鉴于本基金占权益类投资比重 70%以上的核心组合,选择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和备选股
为投资对象,因此我们认为沪深 300 指数与本基金实际投资风格比较相似,比较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类资产的业绩比较标准;同时考虑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采用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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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类型资产及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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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9,599,025.15 78.26
其中:股票 49,599,025.15 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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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98,000.00 7.89
其中:债券 4,998,000.00 7.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04,733.68 9.95
8 其他资产 2,471,582.99 3.90
9 合计 63,373,341.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2,919,949.53 4.7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868,000.00 37.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84,000.00 1.4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408,000.00 3.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35,000.00 3.6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864,629.80 16.1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101,000.00 1.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82,000.00 2.2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936,445.82 9.74
S 综合 - -
合计 49,599,025.15 81.3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588 用友网络 100,000 2,415,000.00 3.96
2 600703 三安光电 100,000 1,973,000.00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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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3 002348 高乐股份 120,000 1,909,200.00 3.13
4 300027 华谊兄弟 60,000 1,898,400.00 3.11
5 002292 奥飞动漫 60,000 1,755,600.00 2.88
6 002236 大华股份 50,000 1,690,500.00 2.77
7 300425 环能科技 25,000 1,632,000.00 2.68
8 000400 许继电气 100,000 1,621,000.00 2.66
9 002230 科大讯飞 60,000 1,608,000.00 2.64
10 601098 中南传媒 70,000 1,521,800.00 2.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8,000.00 8.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8,000.00 8.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8,000.00 8.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150413 15农发13 50,000 4,998,000.00 8.20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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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372.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21,008.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431.36
5 应收申购款 10,771.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71,582.9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价值(元) 净值比例(%) 说明
1 002348 高乐股份 1,909,200.00 3.13 筹划重大事项
2 300027 华谊兄弟 1,898,400.00 3.11 筹划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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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09/6/24-2009/12/31 2.83% 1.56% 13.03% 1.68% -10.20% -0.12%
2010/1/1-2010/12/31 -6.35% 1.34% -9.15% 1.27% 2.80% 0.07%
2011/1/1-2011/12/31 -24.39% 1.13% -19.39% 1.04% -5.00% 0.09%
2012/1/1-2012/12/31 6.83% 1.11% 7.08% 1.02% -0.25% 0.09%
2013/1/1-2013/12/31 7.68% 1.34% -6.02% 1.12% 13.70% 0.22%
2014/1/1-2014/12/31 20.14% 1.15% 42.85% 0.97% -22.71% 0.18%
2015/1/1-2015/6/30 61.65% 2.05% 22.11% 1.81% 39.54% 0.24%
2015/7/1-2015/9/30 -21.61% 3.35% -22.60% 2.67% 0.99% 0.68%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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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注:① 根据《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类型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
② 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生效,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七年。
③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
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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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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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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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
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
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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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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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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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最
少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4.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份额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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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发生的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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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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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在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不足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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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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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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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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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十六、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因素包括:
1.政策因素,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因素,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因素,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对其证券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基金投
资收益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受到影
响。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
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目
前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此情况
下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则可能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与其他同类基金类似,面临上述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核
心-卫星”投资策略,分别构建“核心”与“动力”两个投资组合进行股票投资,使得本基
金面临特定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组合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投资对象,且核心组合的
投资比例控制在股票资产的 70%以上,当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股以外其他股票大幅上
涨时,本基金核心组合表现可能落后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本基金整体的投资收益率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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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可能会低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与卫星组合均采用主动选股、积极投资的方式,这增加了投资组合的
风险度。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度高于指数的情况下,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
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其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其他风险
1.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2.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3.法律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
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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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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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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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①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②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③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④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⑤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⑥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⑦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⑧ 自行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⑨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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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①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②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④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⑤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⑥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⑦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⑧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⑨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⑩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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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①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③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④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⑥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①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③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④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⑤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⑥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⑦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⑨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⑩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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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①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⑥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⑦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⑧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②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③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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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⑥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⑦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代理人及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终止基金合同;
②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 变更基金类别;
④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和表决方式;
⑥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⑧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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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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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
地址等内容。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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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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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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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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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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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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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
须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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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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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②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③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④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
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⑤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⑥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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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履行。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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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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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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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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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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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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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信息的短信确认及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接收
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对账单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同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
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
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
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
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多样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
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
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
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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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短信服务
本公司已经开通短信服务,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
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 司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www.df5888.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
真(010-66578700)、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
需求和意见,并按照“客户投诉和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一)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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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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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
新)》截止日 2015 年 12 月 24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2015-06-29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
2015-07-06
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7-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17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07-2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07-31
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
2015-07-31
同的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2015-07-31
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2015-07-31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
2015-08-07
年第 1 号)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2015-08-07
号)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08-14
告
关于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转
2015-08-26
换业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电子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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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告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7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
2015-09-25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2015-09-29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2015-10-17
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5-10-17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
2015-10-22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电子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
2015-11-25
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长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3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12-04
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直销系统升级暂停直销交易的公告 2015-12-09
关于暂停通联支付浦发银行电子交易的服务提示 2015-12-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深圳众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2015-12-23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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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办公地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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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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