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关于参与中国银行基金销售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8
关于参与中国银行基金销售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定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自2017年4月20日起,将开通本
公司旗下在中国银行销售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与中国银行开展
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仅限前端模式)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基金 定投 转换 参与定投
序号 基金名称
代码 下限 业务 费率优惠
1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1 1元 开通 参与
400003
1元 开通 参与
(前端)
2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04
1元 不开通 不参与
(后端)
3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400005 1元 开通 不参与
4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B 400006 1000 元 开通 不参与
400007
1元 开通 参与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前端)
5
基金 400008
1元 不开通 不参与
(后端)
6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09 1元 开通 参与
400011
1元 开通 参与
(前端)
7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2
1元 不开通 不参与
(后端)
8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1元 开通 参与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9 400015 1元 开通 参与
资基金
注:
1、东方金账簿货币 B 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若东方金账簿货币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东方金账簿
货币 A 升级为东方金账簿货币 B。若东方金账簿货币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东方金账簿货币 B 降级为东方金账簿货币
A;
2、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本基金的单笔金额
2000 万以上(不含 2000 万)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帐户单日
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不含 2000 万元)。对于超
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3、后续产品上线及业务开通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上述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仅限前端模式)业
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进行上述基金定投申购均享有申购费率
八折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按 8 折优惠(即实收申
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 0.6%;原申购费率低于 0.6%
或为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执行。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
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 上述费率优惠政策解释权归中国银行所有,具体业务规则及活动结束时间请
遵循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
常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
为准。
4.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
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
业务。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站:www.boc.cn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
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
则,应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分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