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稳健回报: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3-05-14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8号文核准募集的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10日生效。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的邮寄地点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68096201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5月21日,即在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orient-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16:30。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3年6月14日17:00以后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本基金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景岩
联系电话:010-66295888
客服电话:400-628-5888 /010-6657 8578
传真:010-66578700
网址:http://www.orient-fund.com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电话:010-68096201
联系人:王顺心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联系人:孙睿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28- 5888或010-6657 857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14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针对本基金如下提议:
一、扩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范围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我国债券市场内处于发展期的品种,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预留了投资此类债券获得收益的空间并提高了获得高投资收益的机会,同时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使得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与同类基金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比同类债券型基金更多的风险暴露。
因此,提议增加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情形。
二、明确本基金投资股票范围、取消持有股票的时间限制
为了使基金在新股申购中更为重视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长期持有价值,减少套利等投机行为,避免因持有时间长度受限导致投资损失,做出如此更改。
三、取消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原有基金合同中,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考虑,信用类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限制比较严格。根据我国现阶段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此限制不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参考新发同类基金产品的相关限定,因此,提议取消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四、取消持有的可转债转股的时间限制
将投资策略中的这一细节与前文修改二中的取消持有股票时限相统一。
五、拟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凡是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投资范围的,均需列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为保持基金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做出如此修改。
六、删除新股申购策略多余叙述
下文已从公司基本面等方面制定投资策略,根据现阶段新股申购市场情况,删除多余叙述。
七、修改基金申购新股方式的部分文字
依照中国证监会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同类债券基金禁止网下申购新股,仅限网上申购新股。本基金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化而变化。
八、取消持有的新股的时间限制
将投资策略中的这一细节与前文修改二中的取消持有股票时限相统一。
九、取消被动持有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的时间限制
将投资策略中的这一细节与前文修改二中的取消持有股票时限相统一。
十、取消投资限制中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保持和前文修改三一致,其后排序符号随之调整。
十一、拟增加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要求
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设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十二、拟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十三、调整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后的序号
保持前后文一致。
十四、修改基金收益分配部分条款
关于基金收益分配章节,几条目前中国证监会已不接受的条款,一并按证监会目前的审核要求进行修改,下项序号随之变动。
十五、拟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披露信息
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时需披露相关信息。
相应的,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后文本提案的附件《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提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提案及其附件《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成立于2008年12月10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该基金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方面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理念,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业绩表现。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改方案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修改一:
基金合同原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拟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修改说明:扩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范围。
修改二:
基金合同原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网上申购,公开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降低权益类头寸波动对基金收益的影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被动持有的权证在其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拟修改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及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因所持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修改说明:明确本基金投资股票范围、取消持有股票的时间限制。
修改三:
基金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准政府信用债券除外)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修改说明:原有基金合同中,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考虑,信用类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限制比较严格。根据我国现阶段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此限制不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参考新发同类基金产品的相关限定,拟取消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修改四:
基金合同原文: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债转股后,将在转股后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持有的股票。
拟修改为:
删除上述条款。修改说明:将投资策略细节与前文修改中的取消持有股票时限相统一。
修改五:
拟增加: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信用风险水平高、票面利率水平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差的特点。其信用利差主要受系统性信用风险和非系统性信用风险两方面影响。
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券种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判断,根据经济周期所处阶段选择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配置比例,力求避险增收。
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个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通过对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修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修改六:
基金合同原文: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新股。由于一级市场股票供应的稀缺性,
股票上市后的溢价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投资策略。当股票市场呈现上涨趋势时,网下申购新股的收益率高于网上,但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网下申购将获得负的收益率。与网下申购相比,网上申购在上市短期内卖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率较低,但相对稳定,风险较小。因此,本基金为确保基金收益的低波动性,仅进行网上申购。
拟修改为:
删除上述条款。修改说明:下文已从公司基本面等方面制定投资策略,根据现阶段新股申购市场情况,删除多余叙述。
修改七:
基金合同原文:
第三、申购收益率测算
本基金只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根据以往新股申购的中签率以及上市首日涨幅,结合当前市场的资金面,测算出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区间。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时,参与新股申购。多只新股同时发行时,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拟修改为:
第三、申购收益率测算
本基金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新股申购,根据以往新股申购的中签率以及上市首日涨幅,结合当前市场的资金面,测算出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区间。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时,参与新股申购。多只新股同时发行时,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修改说明:依照中国证监会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同类债券基金禁止网下申购新股,仅限网上申购新股。本基金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化而变化。
修改八:
基金合同原文:
基金持有的新股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根据新股上市后股票市场整体的运行态势、发行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变化等因素,在60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拟修改为:
基金持有的新股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根据新股上市后股票市场整体的运行态势、发行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变化等因素,在60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修改说明:将投资策略细节与前文修改中的取消持有股票时限相统一。
修改九:
基金合同原文: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仅被动持有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在其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拟修改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仅被动持有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
修改说明:将投资策略细节与前文修改中的取消持有权证时限相统一。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修改十:
基金合同原文:
(6)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准政府信用债券除外)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
(7)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拟修改为:
删除上述两条条款,其后排序符号随之调整。
修改说明:取消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修改十一:
拟增加: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说明: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设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修改十二:
拟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修改说明: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修改十三:
基金合同原文: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拟修改为: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修改说明: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后调整序号。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修改十四:
基金合同原文:
(三)收益分配原则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累计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拟修改为: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下项序号随之变动。
修改说明:关于基金收益分配章节,几条目前证监会已不接受的条款,一并按证监会目前的审核要求进行修改。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十五:
拟增加:
(十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修改说明: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时需披露相关信息。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原因及必要性
《基金合同》修改后使得投资范围更加完整,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限不再进行强制性约束,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并加入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取消或修改上述相关合同条款后,《基金合同》条款与同类基金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比同类债券型基金更多的风险暴露。
1、取消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上限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我公司对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投资限制的修改是基于目前全市场债券型基金的相关设置进行修改,目前,同类债券型基金中绝大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没有限制债券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市场债券型基金的公开报表显示,绝大部分基金都有运用杠杆操作的经历,因此取消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投资比例上限是基金经理恰当运用杠杆操作的前提。
2、取消持有股票的时间长度限制
为了使基金在新股申购中更为重视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长期持有价值,减少套利等投机行为,避免因持有时间长度受限导致投资损失。
3、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投资范围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我国债券市场内处于发展期的品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预留了投资此类债券获得收益的空间并提高了获得高投资收益的机会。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我们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进行了强制性的设定。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本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此次修改不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类型、运作方式的实施,此次修改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已拟定并将实施。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投资工具范围及投资比例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且修改后的范围是对原《基金合同》投资范围更加全面和清晰的界定。此外,《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我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公司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债券投资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的债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www.orient- fund.com及2013年5月1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1、 请以打“√”的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2、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