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关于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11-16
关于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8月2日,基金代码为:东方金账簿
货币A 400005;东方金账簿货币B 400006。
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配套发布了《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和《规定》,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经与本基
金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进行了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附表,我公司同时对托管协议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意事项:
1、我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中相关内容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
相应修改;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我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一、前言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根据《管理办
1 前言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法》调整。
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
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增加如下内容:
根据《管理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办法》第 18 条
1 前言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和《运作办法》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第 4 条补充。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附-1
二、释义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13、《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 规定已废止,序号相应调
2 释义 删除
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 整。
出之修订与补充
15、《通知》: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
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规定已废止,序号相应调
3 释义 删除
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 整。
补充
56、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 5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根据实施规定修改摊余
5 释义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成本法的定义。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附-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第 14 条
10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
内容补充。
量限制 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需
10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列明惩罚性赎回费,故补充。
费用
增加如下内容: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 17 条内
1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容补充。
费用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 0.01 元,小
11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份数乘以 1.00 元计算,保留至 0.01 元,小数 更准确的表述。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
金额的计算 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中列支。
财产中列支。
附-3
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
12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内容补充。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0.50%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12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上述条款增加,作此调整。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内
13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容补充。
交易日超过 0.5%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处理方式
的。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
13 完善表述。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他情形。 约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方式
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根据《管理办法》第 17 条内
13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容补充。
处理方式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
附-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中心 2 号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
层
商务中心 2 号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崔伟 根据基金管理人最新情
16 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况进行更新。
(一)基金管理人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2004]80 号
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存续期间:50 年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根据基金托管人最新情
18 利义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况进行更新。
(一)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附-5
理委员会 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586,721,300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附-6
十二、基金的投资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1、现金;
单;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基金的投资 天)的债券;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根据《管理办法》第
32
(二)投资范围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条内容修改。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1、投资原则 1、投资原则
(1)合规性原则 (1)合规性原则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基金的投资 根据《管理办法》第
32 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 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9 条内容修改。
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投资组合中不同投资 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投资组合中不同投资产品与金融工
产品与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 具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含,下同)。 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附-7
(4)目标剩余期限原则 (4)目标剩余期限原则
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 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
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 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
基金的投资 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基金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基金的平均剩余 根据《管理办法》第
32
(三)投资策略 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以内。如果预测利率将 期限控制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9 条内容修改。
上升,可以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如果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
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目标剩 降低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
余期限。 可以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
2、投资组合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基金的投资 券; 融资工具; 根据《管理办法》第
36 (七)投资限制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5、6、7、8、9 条内容修
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 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 改。
券; 述限制。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金不受上述限制。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
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附-8
2)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3)存款银行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者托管人资格。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10%;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资产净值的30%; 5)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
5)①②③④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6)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 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得超过180天;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不得超过397天; 得超过30%;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的其他比例限制。 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附-9
受上述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外;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低于以下标准: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下列条件之一: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 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同一发行人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 140%;
受上述限制。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
附-10
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的投资 增加如下内容:
(八)投资组合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38 根据实施规定补充。
与平均剩余存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续期的计算方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法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
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
基金的投资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八)投资组合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
平均剩余期限 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
38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与平均剩余存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 进行修改。
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续期的计算方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法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
基金的投资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法
(八)投资组合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平均剩余期限
39 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 根据实施规定补充。
与平均剩余存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续期的计算方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
附-11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通知期计算。 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计算。
附-1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每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与按估值技术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 根据实施规定修改摊
基金资产的估 按估值技术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余成本法的定义。
43 值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管理办法》第
(三)估值方法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12 条内容修改。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影子定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价计算的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人商定后按影子定价确定的公允价对其账面价值进行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
调整,并按影子定价进行后续计量,使基金资产净值更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1.00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附-1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理由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55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
(七)临时报告 条、第 32 条内容修改。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