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8-23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5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3号)和《关于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27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于变更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0%”变更为“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并且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查阅。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4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更名,由“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更名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
×40%”,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4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28日起调整本基金基金费率,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作相应修改,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6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8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8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10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5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基金法》: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
《运作办法》: 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销售办法》: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信息披露办法》: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律法规: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份额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
份额登记机构: 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的合称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个人投资者:
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
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机构投资者: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认购:
为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赎回: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巨额赎回: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基金转换: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转托管:
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销售机构: 取得基金其他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其他销售
基金销售网点:
网点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日:
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基金收益: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证
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基金资产估值: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流动性受限资产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指定媒介: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不可抗力: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侧袋机制: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特定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海南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1170 3.51%
(有限合伙)
海南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1123 3.37%
(有限合伙)
海南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1040 3.12%
(有限合伙)
合 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部、专户业务一部、专户业务二部、专户业务三部、市场部、渠道管理部、产品开发部、网络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合规
法务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
会第五届委员,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富资管业务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长,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晨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宏源证券研究所(机构客户部)所长(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咨询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刘鸿鹏先生,董事、总经理,行政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贵阳市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普)监事长、海南分所负责人,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大刚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穗甬(现国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支书记副总裁,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裁等,现任上海复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复旦大学中国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副
理事长等。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庞菁菁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本基金管理人,曾任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强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金融理财》杂志社、北京正商时代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2011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年12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
许文波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郝丽琨女士,财务负责人,吉林大学社会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曾任吉林省物资贸易大厦财务部会计、吉林省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会计、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2010年2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任财务负责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2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
许文波 2018年8月13日
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先生) 至今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本基
金管理人,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
自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3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邱义鹏
自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1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呼振翼
自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8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于鑫
自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朱晓栋 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30日、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7月1日任本基
(先生) 金基金经理。
庞飒
自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3月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李骥
自2010年2月12日至2013年1月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付勇
自2006年1月11日至2010年2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于鑫
自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五)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瑞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绝对收益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21日起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汽车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瑞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悦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长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泽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华威大学经济与国际金融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位。2018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日楠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雪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财务学专业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7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3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757.1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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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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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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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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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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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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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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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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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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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
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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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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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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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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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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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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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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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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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
19楼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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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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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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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9658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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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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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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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生
联系人: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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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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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人代表:郝强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05
传真:0351-68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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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
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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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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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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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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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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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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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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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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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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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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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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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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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73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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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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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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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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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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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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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 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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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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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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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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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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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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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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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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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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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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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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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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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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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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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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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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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
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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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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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
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星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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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付梦雪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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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
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021-962506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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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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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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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
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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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
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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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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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
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
区号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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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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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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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
香苑办公楼7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
世书香苑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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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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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hx168.com.cn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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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
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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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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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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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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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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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
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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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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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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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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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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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
总部城10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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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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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
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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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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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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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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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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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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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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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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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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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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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370号2、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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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
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
层19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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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
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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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B座3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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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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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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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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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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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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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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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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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汤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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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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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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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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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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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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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楼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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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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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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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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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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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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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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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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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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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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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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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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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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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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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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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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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
1号、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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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
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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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
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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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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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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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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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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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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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丰大厦4层401
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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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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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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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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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财富中心30层
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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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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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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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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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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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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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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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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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厦B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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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世中心A座5层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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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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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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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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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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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05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3号)和《关于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273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11月21日至2006年1月6日
募集份额为:345,758,456.53份
有效户数为:4,076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06]4号)的核准,于2006年1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目前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二)其他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本基金自2006年1月20日开始正常申购;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正常办理赎回。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
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及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基金时,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人应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六.不再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二.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动力,重点投资于高速成长的优质上市公司,努力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限度的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卓越的成长性公司。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6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包括债券)、行业优化组成。
1.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员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并借助外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在大类资产配置环节,本基金在综合宏观因素分析、资本市场、品种分析的基础上,应用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盘趋势预测模型,结合本基金资产配置限制,制定最优的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在确定本基金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范围时,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①在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过程中,必然会涌现出一批卓越的成长性公司,投资他们并分享成长,是财富保值增值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这些成长性股票;
②由于目前证券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为避险工具,也不能卖空,在预期股市下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增加固定收益类品种(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重,以规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③在基金日常管理中,有调整组合、申购新股及应付赎回的需要,因此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需要保留少量现金。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三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资产类别 最低比例 最高比例
股票 30% 95%
债券 0% 65%
货币市场工具 5% 70%
(2)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是为了避免精选出来的股票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过高而造成系统风险过高的一种优化手段,主要工具是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价值评级体系。
(3)个股选择在个股选择环节,本基金以定量选股模型进行初选,然后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精选出那些卓越的成长性公司,并将这类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的重点。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五个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通过层层筛选,得到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构成本基金核心股票池。首先从投资基准出发,投资基准中通过财务品质检验后的股票进入本基金初选股票池即本基金股票基础库;然后本基金初选股票池中通过定量成长性股票选择后的股票进入本基金备选股票池即本基金优选库;最后,本基金备选股票池中通过成长性公司精选后的股票进入本基金核心股票池即本基金精选库。我们将成长型公司分成两类,一类是持续稳定成长型公司,另一类是周期性成长的公司。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对持续稳定成长类公司的股票采取“长期持有”的策略,对周期性成长公司的股票采取“动量投资”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和不定期审视各级股票池,根据公司基本面变化,对其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个债选择,我们针对每一类别的风险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而形成本基金债券组合部分的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6)权证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④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组合不符合②、③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2)、(4)、(5)、(7)、(10)、(11)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公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会议记录。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44,849,212.68 91.28
其中:股票 844,849,212.68 91.2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7,496,635.17 5.13
其中:债券 47,496,635.17 5.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3,031,563.44 3.57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20,741.44 0.02
9 合计 925,598,152.7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0,133,724.00 11.93
C 制造业 532,666,686.08 57.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150,904,431.52 16.3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51,126,465.72 5.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9.12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486.2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44,849,212.68 91.5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2,400,000 42,168,000.00 4.57
2 600886 国投电力 2,300,000 41,952,000.00 4.54
3 601985 中国核电 3,700,000 39,442,000.00 4.27
4 002372 伟星新材 2,400,047 37,008,724.74 4.01
5 600938 中国海油 1,100,028 36,300,924.00 3.93
6 688169 石头科技 91,041 35,742,696.60 3.87
7 002594 比亚迪 140,000 35,035,000.00 3.79
8 601600 中国铝业 4,400,000 33,572,000.00 3.64
9 300699 光威复材 1,330,333 33,032,168.39 3.58
10 600025 华能水电 3,000,000 32,340,000.00 3.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7,496,635.17 5.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496,635.17 5.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440,000 44,687,063.01 4.84
2 019740 24国债09 28,000 2,809,572.16 0.30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所持有的光威复材(300699.SZ)因存在如下违规行为而收到处罚:
2024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拟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2025年公司层面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触发值由60%、90%调整为按照该年度净利润完成率计算公司层面系数,共分为五档。若该年度净利润完成率不低于100%,公司层面系数为1;完成率低于100%但不低于90%,公司层面系数为0.9;完成率低于90%但不低于80%,公司层面系数为0.8;完成率低于80%但不低于70%,公司层面系数为0.7;完成率低于90%但不低于80%,公司层面系数为0.8;完成率低于80%但不低于70%,公司层面系数为0.7;完成率低于70%,公司层面系数为0。此外,2024年、2025年公司层面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分别保持为70%、100%。据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施行监管关注处罚。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员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量化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光威复材(300699.SZ)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是国内碳纤维领域的优秀企业,技术持续领先,不断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分板块来看,24Q1拓展纤维板块营收3.16亿元,同比-7.12%,主要系通用高性能碳纤维价格下降和高强高模碳纤维产品需求节奏因素影响,航空定型产品贡献稳定增长,传统定型产品大合同执行率8.58%;新型号新应用助力长期发展公司T800级纤维已经形成系列化产品,包括T800S/T800H/T800G级,T800S级多应用于氢能、光伏、碳碳以及缠绕类等领域,T800H级用于航空领域,T800G级多应用于民用航空领域。公司有望形成以高端装备设计制造技术为支撑的从原丝开始的碳纤维、织物、树脂、高性能预浸材料一直到复合材料零件、部件和成品的完整产业链,并在现有的产销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碳纤维行业的领先地位,为未来五到十年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8,681.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2,060.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0,741.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长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06.01.11-2006.12.31 104.21% 1.11% 60.26% 0.85% 43.95% 0.26%
2007.01.01-2007.12.31 168.81% 1.88% 66.73% 1.32% 102.08% 0.56%
2008.01.01-2008.12.31 -56.87% 2.66% -45.41% 1.82% -11.46% 0.84%
2009.01.01-2009.12.31 100.81% 1.77% 54.39% 1.29% 46.42% 0.48%
2010.01.01-2010.12.31 -0.99% 1.42% -2.74% 0.97% 1.75% 0.45%
2011.01.01-2011.12.31 -14.55% 0.91% -15.94% 0.79% 1.39% 0.12%
2012.01.01-2012.12.31 11.52% 0.90% 3.63% 0.82% 7.89% 0.08%
2013.01.01-2013.12.31 3.23% 1.12% -3.87% 0.82% 7.10% 0.30%
2014.01.01-2014.12.31 18.98% 1.18% 27.02% 0.70% -8.04% 0.48%
2015.01.01-2015.12.31 58.72% 2.86% 9.36% 1.55% 49.36% 1.31%
2016.01.01-2016.12.31 -14.54% 1.79% -9.32% 0.97% -5.22% 0.82%
2017.01.01-2017.12.31 -4.14% 0.80% 11.97% 0.42% -16.11% 0.38%
2018.01.01-2018.12.31 -29.44% 1.10% -16.58% 0.87% -12.86% 0.23%
2019.01.01-2019.12.31 25.80% 0.98% 23.32% 0.77% 2.48% 0.21%
2020.01.01-2020.12.31 52.91% 1.45% 20.09% 0.84% 32.82% 0.61%
2021.01.01-2021.12.31 -1.70% 1.33% 0.53% 0.79% -2.23% 0.54%
2022.01.01-2022.12.31 -25.07% 1.11% -14.43% 0.88% -10.64% 0.23%
2023.01.01-2023.12.31 -7.03% 0.71% -8.78% 0.56% 1.75% 0.15%
2024.01.01-2024.06.30 10.32% 0.90% -2.15% 0.68% 12.47% 0.22%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程序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一般指月末、年中以及年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签章后以书面形式加密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签章后以书面形式加密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以及实际情况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本基金管理人拟定,由本基金托管人核实,并按规定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1.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项至第9项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F)
M<100万 F=1.2%
100万≤M<500万 F=1.0%
M≥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4)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60元
认购份数=[(5000+3)-60]/1.00=4,94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3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F)
M<100万 F=1.5%
100万≤M<500万 F=1.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费用,则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F)
1年以内(含) F=1.8%
1年—3年(含) F=1.0%
3年以上 F=0
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200元起,费率沿用后端申购、赎回费率。
(2)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及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基金时,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人应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及后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F)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7日以内 F=1.5% 100%
7日(含)-1年(含) F=0.5% 25%
1年-3年(含) F=0.25% 25%
3年以上 F=0 -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同意;
3.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本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有)。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五、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四、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
度,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
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六.权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七.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法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四)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份额登记机构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信息的短信确认及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接收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E-Mail等多样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短信服务
本公司已经开通短信服务,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400-628-5888)、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www.df5888.com)、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010-66578700)、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
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客户投诉
和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23年7月11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24年7月11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2023年二季度报告 2023-07-21
关于增加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 2023-08-01
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4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2023-08-24
年第1号)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8月修订) 2023-08-24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年8月修订) 2023-08-24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 2023-08-25
金合同的公告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9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9
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 2023-09-01
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 2023-09-14
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2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恢复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2023-11-03
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 2023-11-16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23-11-24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23-11-28
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01-02
2023年四季度报告 2024-01-20
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2024-02-05
机构同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办理本公 2024-02-23
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仿冒我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4-02-23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2024-03-14
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24-03-15
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机构申购费 2024-03-27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及相关 2024-04-10
风险提示的公告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一季度报告 2024-04-20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