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4-11-26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2号文件批准设立,并自2004年10月1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4年11月1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1,130,234,808.1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92,917.82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全额记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7,96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130,727,725.99份基金份额,其中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92,917.8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4年11月2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