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方 龙: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2020-07-08
东方龙混合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4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52号)和《关于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1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于变更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5%”变更为“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中证综合债指数×25%”,并且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查阅。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4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更名,由“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 +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中证综合债指数×25%”更名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45%+中证综合债指数×25%”,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4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2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0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67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8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10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3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书: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基金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运作办法》: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销售办法》: 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 《信息披露办法》: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份额登记业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份额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个人投资者: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 机构投资者: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 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基金合同生效日: 理备案手续完毕后,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提指基出申金在请购存续买期本间基金基金份额投的资者行为向基金管理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 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10%时 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 转托管: 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 交易的行为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 指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 点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 基金账户: 录其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基金收益: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以及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流动性受限资产: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指定媒介: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不可抗力: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万元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万元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万元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1170万元 3.51% (有限合伙)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1123万元 3.37% (有限合伙)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1040万元 3.12% (有限合伙) 合 计 33333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总监,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年投资 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 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 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许文波 2019年1月2日 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 (先生) 至今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朱晓栋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张洪建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于鑫 自2008年9月20日至2015年1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李坤元 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女士) 季雷 自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9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杜位移 自2006年3月3日至2008年9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宋炳山 自2004年11月25日至2006年3月3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陈光明 自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3月2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生)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15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助职位。2019年9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GCW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总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托管人,如认为本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协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本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1、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2、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1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本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本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本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本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本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本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本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本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本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本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本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本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本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本公司和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本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一)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陶仲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05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021-962506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021-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7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47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5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站:www.e5618.com 5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联系人:郑媛 电话:021-20655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5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热线: 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7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7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1、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8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3、北京肯特瑞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吕晓歌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8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3、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jhjfund.com 94、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联系人:张基甲 电话:0351-7342798 传真:0351-7342538 客服电话:0351-7342798 网址:www.jijin.hhqh.com.cn 95、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9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9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185215069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9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电话:13016933367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9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 www.18.cn 10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电话:13564999938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01、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莫婉 电话:13923830997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0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18600730680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10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0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注: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已通过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当前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暂不受影响。 三、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肖向辉 电话:010-66295871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高慧丽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04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52号)和《关于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17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4年10月11日至2004年11月19日 募集份额为:1,130,727,725.99份 有效户数为:17,966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04]185号)的批准,于2004年11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二)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目前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二)其他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四)本基金自2004年12月20日开始正常申购;自2004年12月20日开始正常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三)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份,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分,分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并扣除相应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六、不再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情况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申请。 上述1到5、7项为暂停申购情形,发生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上述6、8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二)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三)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四)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五)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2、尽管有上述约定,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文第1、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二、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优势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5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积极风格管理和自下而上的个股(包括债券)选择组成。 (一)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并借助外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风格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素: (1)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和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信心,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股票,以获得长期的股票投资溢价; (2)由于目前证券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为避险工具,在预期股市下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增加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重,用以规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3)由于日常有调整基金组合、申购新股及应付赎回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需要保留少量现金。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动态调整三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资产类别 最低比例 最高比例 股票 0% 95% 债券 0% 95% 货币市场工具 5% 100% 2、积极风格管理 针对中国市场进行实证检验,本基金管理人发现:成长型投资和价值型投资作为两种不同的投资风格,在不同市场阶段有着不同表现;在牛市初期和中期,成长类股票相对表现较好,而在牛市后期或者是市场的底部区域,价值类股票相对表现较好。 因此,我们认为结合对市场时机的分析和把握,进行积极的风格管理,主动调整股票资产中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可以使基金投资者获得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3、个股选择 在具体的个股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投资研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通过“股票初选”、“质量检验”、“精选龙头”和“行业优化”四个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层层筛选,得到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构成本基金核心股票池。具体来看: “股票初选”是指剔除禁止买入的股票和限制买入的股票。 “质量检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盈利能力: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在行业内按照从高到低排名; (2)经营效率:用总资产周转率来衡量,在行业内按照从高到低排名; (3)偿债能力: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金融企业除外),在行业内按照从低到高排名。 接下来,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分析从通过财务“质量检验”后的股票中挑选出优质的行业龙头组成备选股票池。其中,定量指标主要有: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之后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股票每股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周转率、来自于控股母公司的利润占税前利润的比重、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额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等。 最后,就是从“行业优化”的角度出发进行二次精选,确定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本基金评价优势行业的标准包括该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比较优势;该行业由其本身的行业结构状况、所处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政策决定的中长期的吸引力;经济周期、行业拐点所决定的该行业中短期的吸引力;最后是该行业的估值水平。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个债选择,我们针对每一类别的风险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 而形成本基金债券组合部分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理想久期”作为债券组合配置的核心,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确定类属配置、浮息债和固息债的配置、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配置、个债选择、组合调整等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的配置计划,为提高投资效率或避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 。 (2)投资管理程序 权证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研究、决策、组合构建及调整、交易、风险和绩效评估。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是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的前提。 1)研究 研究员负责权证投资研究工作。依据现代金融学投资理论,建立权证定价模型,结合对市场无风险利率、隐含波动率等参数的估算,评价权证的内在价值,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资产配置决策 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范围内,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组合实际情况,结合研究员提交的权证投资报告,决定权证替代投资或避险的比例。 3)权证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权证的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权证品种的投资计划,按照公司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事前为权证投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事后定期和不定期为权证投资提供风险和绩效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单只权证品种本身和组合两个层面的内容。 6)证投资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权证投资风险与绩效评估结果并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等因素,对权证投资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更能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A股300风格指数,具体包括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和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除第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公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会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5,214,843.37 87.38 其中:股票 305,214,843.37 87.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971,400.00 6.00 其中:债券 20,971,400.00 6.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22,530,404.00 6.45 合计 8 其他资产 598,132.62 0.17 9 合计 349,314,779.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9,776,940.76 66.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04,715.65 1.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56,272,486.67 16.25 务业 J 金融业 13,824,000.00 3.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552.98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5,214,843.37 88.1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0,000 22,220,000.00 6.41 2 300699 光威复材 420,020 20,820,391.40 6.01 3 000895 双汇发展 519,987 20,435,489.10 5.90 4 300760 迈瑞医疗 60,000 15,702,000.00 4.53 5 000401 冀东水泥 700,000 13,727,000.00 3.96 6 002555 三七互娱 370,000 12,084,200.00 3.49 7 000063 中兴通讯 250,000 10,700,000.00 3.09 8 000333 美的集团 220,000 10,652,400.00 3.08 9 600030 中信证券 450,000 9,972,000.00 2.88 10 600436 片仔癀 80,013 9,945,615.90 2.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8,032,400.00 5.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39,000.00 0.8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971,400.00 6.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615 19国债05 180,000 18,032,400.00 5.21 2 113511 千禾转债 20,000 2,939,000.00 0.85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光威复材(300699)于2020年1月6日收到以下处罚:企业在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告以上内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中信证券(600030)于2019月11日14收到以下处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司公告以上内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①研究员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④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⑤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量化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光威复材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属于国内最优质碳纤维企业,技术水平领先行业。公司现阶段经营稳健,资产质量扎实,军工订单稳定增长,同时在包头投建2000吨/年民用碳纤维,在经济下行趋势较为明显的阶段,具备很好的成长能力。 本基金投资中信证券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属于上市券商龙头,各条业务线均排名行业前列。自营业务保持稳健,私募股权业务有望贡献更多利润,收购广州证券后利好华南经纪业务,投行后续项目储备丰富。公司整体表现良好,竞争优势明显。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450.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2,588.74 5 应收申购款 68,093.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8,132.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元) 例(%) 1 113511 千禾转债 2,939,000.00 0.8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2004.11.25-2004.12.31 0.16% 0.01% -5.53% 0.67% 5.69% -0.66% 2005.01.01-2005.12.31 3.07% 0.69% -7.52% 1.04% 10.59% -0.35% 2006.01.01-2006.12.31 106.91% 1.46% 81.94% 1.05% 24.97% 0.41% 2007.01.01-2007.12.31 107.31% 2.15% 107.41% 1.73% -0.10% 0.42% 2008.01.01-2008.12.31 -57.21% 2.34% -52.24% 2.29% -4.97% 0.05% 2009.01.01-2009.12.31 40.12% 0.86% 66.45% 1.51% -26.33% -0.65% 2010.01.01-2010.12.31 2.30% 1.02% -8.09% 1.17% 10.39% -0.15% 2011.01.01-2011.12.31 -8.39% 0.96% -18.50% 0.97% 10.11% -0.01% 2012.01.01-2012.12.31 12.18% 0.90% 7.05% 0.93% 5.13% -0.03% 2013.01.01-2013.12.31 -2.20% 0.96% -2.89% 1.03% 0.69% -0.07% 2014.01.01-2014.12.31 31.69% 0.75% 38.70% 0.89% -7.01% -0.14% 2015.01.01-2015.12.31 64.31% 2.79% 8.19% 1.81% 56.12% 0.98% 2016.01.01-2016.12.31 -9.62% 1.91% -6.62% 1.00% -3.00% 0.91% 2017.01.01-2017.12.31 -4.47% 0.81% 18.51% 0.48% -22.98% 0.33% 2018.01.01-2018.12.31 -25.09% 1.24% -16.99% 0.99% -8.10% 0.25% 2019.01.01-2019.12.31 37.00% 1.08% 26.40% 0.90% 10.60% 0.18% 2020.01.01-2020.03.31 -4.59% 2.03% -6.17% 1.44% 1.58% 0.59%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四)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75%;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本基金管理人拟定,由本基金托管人核实,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1、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项至第9项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天至6天 1.50% 100% 7天至365天 0.50% 25% 366天(含)以上 0.25% 25%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3、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同意; 3、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本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提示性公告刊登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四、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 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五、权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托管人,如认为本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协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本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1)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2)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1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本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有权对本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管理人,如认为本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份额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认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订立的托管协议;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本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集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与其他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代表10%以上(不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通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和议事程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开会方式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1)现场方式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会议。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30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达到要求的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益登记日。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在符合下列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告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前款约定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50%),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6、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5日内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5日内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主持人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的,自核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信息的短信确认及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接收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E-Mail等多样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短信服务 本公司已经开通短信服务,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400-628-5888)、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www.df5888.com)、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010-66578700)、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 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客户投诉和 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一、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或http:// www.df5888.com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本基金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19年5月25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20年5月25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 2019-5-28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成长收益等13只基金销售机构同时 2019-5-30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9-6-3 告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转 2019-6-11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 2019-6-18 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 2019-6-21 险揭示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银行全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2019-6-26 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值公告 2019-7-1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1 2019-7-8 号)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2019-7-8 2019年二季度报告 2019-7-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9-7-25 告 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7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8-27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 2019-9-4 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三季度报告 2019-10-23 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 2019-11-14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9-12-14 司信智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2019-12-27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0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27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开展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9-12-27 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值公告 2020-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2020-1-2 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2020-1-4 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17 2019年四季度报告 2020-1-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及休市时间的通知 2020-2-3 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 2020-3-10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 2020-3-19 告 东方龙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3-19 东方龙混合托管协议更新 2020-3-19 东方龙混合基金合同更新 2020-3-1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2020-3-19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 2020-3-27 告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4-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4-22 2020年一季度报告 2020-4-22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 2020-4-25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 2020-4-30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 2020-5-15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和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 2020-5-16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和合期货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5-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5-2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协议 四、《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