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龙混合:基金合同(2015年11月2日修订)
2015-11-04
东方龙混合
基金合同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2015年11月2日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8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 20 八、基金的备案 ....................................................... 2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基金托管 ......................................................... 27 十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 27 十二、基金登记业务 ................................................... 28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29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 29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9 十六、基金资产 ....................................................... 3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1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二十六、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七、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54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原则。 (二)本基金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开募集,并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本基金合同成立;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投资者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 1 基金合同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基金合同当事人: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会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2 基金合同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注册登记业务: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注册登记机构: 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个人投资者: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 机构投资者: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 基金募集期: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日: 备案手续完毕后,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基金合同终止日: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基金合同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 认购: 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申购: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 赎回: 人接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巨额赎回: 的10%时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 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 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 转托管: 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 为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 基金账户: 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开放日: 作日 4 基金合同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T日: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基金收益: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证券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基金资产总值: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指定媒体: 和互联网网站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不可抗力: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5 基金合同 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 投资回报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发售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发售价格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6 基金合同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或 委托收取基金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其 他费用;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托管人,如认为本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本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或 其他任何权利;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1)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2)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1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7 基金合同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本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8 基金合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本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 9 基金合同 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有权对本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管理人,如认为本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并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 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5)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以申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了依本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本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1 基金合同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认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订立的托管协议;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本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集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与其他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代表10%以上(不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12 基金合同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 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13 基金合同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三)通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和议事程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开会方式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1、现场方式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会议。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30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未达到要求的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益登记日。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 14 基金合同 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在符合下列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告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未 达前款约定份额,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 日后)及新的权益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以书面方式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表决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50%),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有10天的间隔期。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 15 基金合同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得少于6个月。 (六)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5日内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5 日内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16 基金合同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和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主持人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进行重 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核准的,自核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17 基金合同 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更换基金管理人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个5工 作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东方”的字样。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 18 基金合同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 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新的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19 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渠道和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向社会公众开始募集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行。 3、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二)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元,发售价格及发售费用以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准。 (三)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四)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设立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 民币1000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基金合同 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达到前述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 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五)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1 基金合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 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3、基金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 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 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开始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3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 申购金额计算;同一基金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以多次进行申购,申购费率按单笔 申购金额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22 基金合同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通过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客 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情况,或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 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 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23 基金合同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分,分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 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 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 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申购费 24 基金合同 率或赎回费率时,如果属于提高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且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最高限 额的,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予以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开始实施前的3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条件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申请。 上述(1)到(5)项为暂停申购情形,发生时本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上述(6)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 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 25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 26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 十、基金托管 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按照《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职责。 十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 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代销机构 27 基金合同 和本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 十二、基金登记业务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本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28 基金合同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 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日自动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在T+2日(含 该日)后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29 基金合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优势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投资 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5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积极风格管理和自下而上的个股 (包括债券)选择组成。 1、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部和基金管理部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并借助外部的研究机构,对 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 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 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风格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工程小组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主要 基于以下几个要素: 1)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和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信心,本基金将主要 投资于股票,以获得长期的股票投资溢价; 2)由于目前证券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为避险工具,在预期股市下跌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增加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重,用以规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 30 基金合同 统性风险; 3)由于日常有调整基金组合、申购新股及应付赎回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需要保留少量现金。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通过战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动态调整三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资产类别 最低比例 最高比例 股票 0% 95% 债券 0% 95% 货币市场工具 5% 100% (2)积极风格管理 针对中国市场进行实证检验,本基金管理人发现:成长型投资和价值型投资作 为两种不同的投资风格,在不同市场阶段有着不同表现;在牛市初期和中期,成长 类股票相对表现较好,而在牛市后期或者是市场的底部区域,价值类股票相对表现 较好。 因此,我们认为结合对市场时机的分析和把握,进行积极的风格管理,主动调 整股票资产中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可以使基金投资者获得超出市 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3)个股选择 在具体的个股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通过 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投资研究 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通过“股票初选”、“质量检验”、“精选龙头”和“行业优化”四个 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层层筛选,得到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构成本基金核心股票池。 具体来看: “股票初选”是指剔除禁止买入的股票和限制买入的股票。 “质量检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盈利能力:用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之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在行业内按 31 基金合同 照从高到低排名; 2)经营效率:用总资产周转率来衡量,在行业内按照从高到低排名; 3)偿债能力: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金融企业除外),在行业内按照从低到 高排名。 接下来,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分析从通过财务“质量检验”后的股票中挑选出 优质的行业龙头组成备选股票池。其中,定量指标主要有: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 收益之后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股票每股经营性现金流、总资 产周转率、来自于控股母公司的利润占税前利润的比重、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额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等。 最后,就是从“行业优化”的角度出发进行二次精选,确定本基金的重点 投资对象。本基金评价优势行业的标准包括该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比较优势; 该行业由其本身的行业结构状况、所处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政策决定的中长期的吸 引力;经济周期、行业拐点所决定的该行业中短期的吸引力;最后是该行业的估值 水平。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 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个债选择,我们针对每一类别的风险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而 形成本基金债券组合部分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理想久期”作为债券组合配置的核心,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确定类 属配置、浮息债和固息债的配置、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配置、个债选择、组合调 整等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 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A股300风格指数,具体包括标 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和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应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 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32 基金合同 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六)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体系及流程 33 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化、流程化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组合 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尽可能低的风险,从而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见 图投资决策的风险管理流程。 图 投资决策的风险管理 流程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识别体系、风险指标体 系和风险管理预警体系。本基金通过事前的风险识别,事中的风险测量和处理以及 事后的风险评估和调整风险实行全程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本基金设立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金融工程小组和监察稽核 部组成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具体见图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本体系通过分工合作 的制度全程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3 图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34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运作风险可以分为市场相关风险和非市场相关风险。根据风险的划分本 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也由两部分组成:市场相关风险的最高控制机构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日常执行机构为金融工程小组;非市场相关风险的最高控制机构为风险控制 委员会,日常监督机构为监察稽核部。 在市场相关风险管理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大量研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 特点以及业内相关公司的风险量化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本基金制定了独具特色的 “绿、黄、红”风险预警体系。预警体系从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两个方面对基金 组合实时监控,其中用于度量市场风险的指标有:跟踪误差、基金VaR、Beta系数 等;用于刻画流动性风险的指标有:基金股票投资的行业集中度、组合平均变现压 力、组合总冲击成本等。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其他 35 基金合同 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6 基金合同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37 基金合同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8 基金合同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39 基金合同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0 基金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41 基金合同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上述(一)中第3项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后,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不列入本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基金 费用。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42 基金合同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 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转为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 75%;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本基金管理人拟定,由本基金托管人核实,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43 基金合同 1、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本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44 基金合同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45 基金合同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46 基金合同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47 基金合同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48 基金合同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应于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 议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49 基金合同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 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 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 50 基金合同 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可以免责: 1、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1 基金合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 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基金募 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其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 份外,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备份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52 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 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 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四)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已知悉中国建设银行将进行重组,并同 意在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以由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53 基金合同 二十七、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4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盖章):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2004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 55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盖章):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2004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