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04
东方龙混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名 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因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责任公司宣布于2015年11月2日将“中信标普A股系列指数”更名 为“标普中国A股系列指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共 三只基金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分别为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 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信息,本次指数更名涉及的所有指数编制方法、 计算发布时间、指数历史均无变化,指数点位也将延续之前历史,相关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 受影响。本公司仅对上述三只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相关指数名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 +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 债指数×25% 更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 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2、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 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A股300风格指数,具体包括标普中国A 股300成长指数和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 指数。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1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更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30% 2、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30%。 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选择中国A股市 场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并根据自由流通市 值加权计算。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符合国际标准,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 权威性,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并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更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2、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2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调整自2015年11月2日起生效,上述调整内容将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 相应更新。 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文 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1 月 4 日 3